模拟法庭1(5)

2018-09-25 23:10

欺软怕硬,乱叫唤,我要是他,我早就把电脑摔了,把老婆休了,买个西瓜皮埋厕所去, 这种垃圾制造者,看看自己那贱骨头,所以才有了 过街,人人喊打的状况……” 2.题为《透视兽医网虫(二):扒 的皮》一文中:“ 因自卑心理而加倍地自虐,并进入一种虚幻的空间,进而精神分裂……”“ 是个典型的受虐狂,越骂他,他越幸福,幸福得一塌糊涂……”

3.在被告的文章中,还有:“ ,你早该进精神病医院了, ,你这辈子不会有什么大出息了, 是个受虐狂,有谁像他这样没出息, 这东西最惹人烦……”

这些只是其中的几例。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

人名誉。被告的这些文章远远超过了正常的探讨争论的范畴,故意以文字方式贬低原告 人格,已使原告的社会评论受到极大的影响,严重侵犯了原告最起码的尊严,对原告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文章带有诋毁性、污辱性,侵害了 的名誉权。

[原告]:另外,两被告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两被告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对 的名誉权的侵犯,根据相关法律对共同侵权的规定,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审判长]被告,现在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 在起诉状中提及的《透视兽医网虫(一):扒 的皮》一文不是我写的。原告以此而起诉我,这对我不公平。 将此作为起诉我的侵权证据,甚至被媒体采访时,这篇文章被广泛地说成是我写的,我成了“扒 皮“的人,对一些媒体未澄清事实就广泛报道,我表示强烈不满。我有理由质疑 ,在向法院起诉我时为什么不认真核对事实,我相信其中不排除对我恶意中伤的动机。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公司,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作为博客业务的提供商,我公司有义务对博客网上发表的文章及图片进行监管,但是博客的技术特色决定了,其是博客用户自己编辑文章、图片并发表在博客网上,然后我公司通过浏览文章的标题确定是否有侵权行为,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文章予以删除。此外,现在每天博客网上发表的文章有5万多篇,监管确实有困难。新颁行法律已经明确了博客服务提供商的监管义务系事后监管义务。对博客用户发表的文章,我们也要保证一定的尊重,在未明确其构成侵权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公司无权对其进行删除。我们只能在接到投诉的时候,进行进一步审查和删除侵权文章等。本案中,原告起诉前未向我公司主张过权利,相反是我公司主动发现并删除了原告所称的侵权文章。 [审判长]原告,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

[原告]我们认可《扒 的皮》的文章是被告转载的;但是,应当清楚的是,在现在信息传播如此迅速的社会里,转载也是一种侵权,会加重侵犯了原告 的名誉权,给原告 的名誉带来更大、更广泛的诋毁。

[审判长]:被告,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 [被告]: 所列举的语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根本没有污辱性的、引用 的、我气愤之下说的。1、“玉米虫”、“兽医”根本就不是侮辱性的语句,对此根本不构成名誉侵害。“玉米虫”是指国内大量从事投机倒卖域名的人的称呼,并没有污辱性。 就是做这个的。所以我用了“玉米虫”。“兽医”是我国的职业的一种,三百六十行里的一行,并没有高下之分。并且 一再多次在自己的个人资料、博客文章里强调自己是个“兽医”,

甚至写了“兽医博客”。譬如 在2005年7月30日,发文《兽医博客(2):关于链球菌的一些常识》。因此,兽医同样不构成人格侮辱。2、博客痴呆症、、网虫、《葵花宝典》、

“自宫”都源自 的文章,如果我使用这些词语侵害了 的名誉权,那么, 使用这些词语也侵害了别人的名誉权,很不幸,我也被 用这些词语骂过,那么是 首先侵害了我的名誉权。3,“狂犬病”、“鸟编委”等过激言词,则是因为我数十次遭遇 比较隐晦的暗示性中伤语言的攻击和挑衅,导致我一时义愤,情绪难以控制,才说了这些话。但是,我已经就这些过激言词表示道歉。在此,我建议法庭认真考虑我对 采取这些过激言词的背景以及我多次道歉的事实。请法庭和大家注意了,我是被动的,有先后的关系。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 [博客网]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以秦时明月的文章网名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发表的文章中,词语带有明显侮辱、诽谤的性质,侮辱性的词语甚至涉及到了原告的家人,而且文章在网上不断被转载、传阅,已经广为传播,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并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工作。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被告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发表的文章中以“秦时明月”的网名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 的人格,其在主观上具有对 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有实际侵犯 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 的公正评价,对原告的名誉也产生极坏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博客网公司应该在事前进行审查监管,对有侵犯别人名誉的文章,应该及时删除,被告博客网公司却不管不问,纵容被告发表攻击原告的文章,并且在网上广泛传播。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博客网公司与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模拟法庭1(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职业生涯管理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