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被告,请你发表与本案争议焦点相关的辩论意见,好吗。 [被告]还有,我已经多次对原告表示道歉,而且,原告要求的长达一个月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论坛这些全国大型媒体上公开道歉所需的费用,我也没有能力承担。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请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我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也不接受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
[原告]对于被告刚才所称的道歉我们不予认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被告向原告 道歉的证据。而且我希望再一次提醒法庭注意,被告在法庭上仍然有两次,至少有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第一次是被告说“原告没有起码的知识,非常可笑,由于没有分清作者,而把《扒 的皮》的文章归为我写的”;第二次是在这之前被告还说原告是老男人,曾经引起了法庭的一阵哄笑。所以说:第一,我们并不认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经道过歉,仅被告口头的声称自己三次道过歉,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确实道过歉,是不能让人信服的。第二,被告目前在法庭上竟然还存在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我们无法看到被告道歉的诚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
[被告]对方说,我刚才说 没有文化,没有知识,我承认我刚才确实对 用过老男人这个称谓了,因为他已经3,40岁了,可我用了这个词,如果有不当,老男人这句话,这三个字,我说过的,我承认,但是我好像没有说 没有文化,没有知识。大概就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了。 [被告博客网]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博客网]: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方同意
调解吗?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不同意是吗?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合议庭退庭)请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全体人员退场)
宣判程序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原告 黄改革 诉被告陈开发、大连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原告, 黄改革 ,男,汉族,无业,34岁,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委托代理人,林英盖,男,英才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被告,陈开发,男,汉族,东北财经大学学生,住东北财经大学学生公寓。被告律师,王美玲,女,之远律师事务所。 被告大连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区沙河口区尖山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 陈怀明 ,大连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黄改革诉被告陈开发,大连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律师林英盖,被告律师王美玲,被告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陈怀明到庭参加诉讼。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合议庭进行了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黄改革的侵权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故起诉要求被告删除侵权文章,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并承担公证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黄改革事先没有与之沟通,擅自有选择的将其聊天记录公布在互联网上,并且不断发表攻击、诋毁自己的文章,自己才被动的撰写了对原告进行还击的文章。这些文章中,大多原告认为有人身攻击性的文字,都是客观的,并不具有人身攻击性。并且,这些文章现在均已删除,其他网站的转载是自己不能控制的被告还称,曾三次公开发表文章表达歉意,并且又向原告发送过致歉的电子邮件,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多次向原告道歉,故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博客网公司辩称:该公司是博客网的运营商。鉴于无法对博客文章的内容及指向的人物属于真实或是虚拟的作出判断,只有权利人受到侵犯时,通过投诉途径向该公司提出投诉,该公司才对侵权文章予以删除,但我公司从未接到过原告黄改革的任何投诉。故在本案中该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的网名确系“秦时明月”。被告从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在其博客网上使用“秦时明月”的署名,先后自行撰写了《解剖黄改革》、《大过年的黄改革发什么疯》、、《透视兽医网虫(一):黄改革,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等4篇文章,另将《透视兽医网虫(二):扒黄改革的皮》一文以“秦时明月”的署名予以转载。博客具有自己独特的技术特征,博客网公司无法进行事前监管,这四篇文章得以在博客网上发表。四篇文章中,有三篇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被博客网公司删除,另一篇被被告自行删除,但文章已经被数十家网站转载。这四篇文章中的部分内容已明显超出正常的评价范畴,且脱离了事件本身,已经构成了对原告人格利益的侵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因互联网中的内容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原
告对上述四篇文章的内容、存在和传播的事实在宋都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作为其主张权利的证据向本院提交,公证费为1010元。
本院认为:
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法律禁止以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形式对他人名誉利益进行侵害。陈开发就特定事件,特定人物所公开发表的讨论,争鸣,评价等亦应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诸如“黄改革除了有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不仅乱叫,还乱咬”等评价内容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评价范畴,且脱离了事件本身,本院认为已构成对黄改革人格利益的侵害。现黄改革基于上述内容的公开发布,要求陈开发对此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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