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1(4)

2018-09-25 23:10

[被告](证人) 要证明我曾经向 到过歉。

[(证人) ]我证明被告曾经向 道过歉。他曾经给我说过他要向 道歉,他写文章向 道歉的时候,我也在场,亲眼所见。

[被告]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提问。 [原告]你是不是被告的同学? [(证人) ]是

[原告]那么请问证人,你是否了解被告?

[(证人) ]我和他大学三年,对他应该算是比较了解了。 [原告]被告告诉过你他要道歉吗? [(证人) ]是 [原告]你是不是亲耳听见的? [(证人) ]是

[原告]你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的?

[(证人) ]就在那篇博文发出后不久,具体时间可以查阅博文发表记录,在寝室里面吧。

[原告]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鉴于证人与被告之间的密切关系,我方表示异议。 [审判长]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然后签字。((证人) 签字)请证人退庭。((证人) 退庭)下面由被告博客网出示他证据。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被告博客网]:我方提供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我们已经删除了原告所诉的侵权文章。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证据材料提交给原告。(法警向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这份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当时删除了侵权文章。 [审判长]:现在你方所诉的侵权文章在博客网上还有吗? [原告]:我们不确定。

[审判长]:双方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 没有。 [被告]: 没有。

[被告博客网]: 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被告博客网,你网站的网址是什么? [被告博客网:http]://www.blogchina.com/ [审判长]:原告是否认可? [原告]:是。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有监管本网站网页的制度。

[被告博克网]:有,但我们无法进行事前监管,只能是事后进行审查,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文章进行删除。

[审判长]:请你方简述一下具体的监管操作步骤。

[被告博客网]:客户发表的文章题目在我们这里有显示,我们审查题目后进一步判断是否违法,违法的文章将予以删除。对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只能待接到投诉后进行审查。 [审判长]:原告是否与被告博客网就本案进行沟通,主张权利。

[原告]:我们认为根据互联网相关规定,删除侵权文章是网络运营商法定义务,我们没有书面联系过被告博客网。

[审判长]:被告,你发表原告在本案所诉文章的具体位置在什么地方?

[被告]:我的博客,只有一篇还在天涯等其他网站上发表过。其他文章是否在其他网站发表过我记不清了。

[审判长]:对你所使用网名为秦时明月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没有异议,那么这4篇文章,哪些是你自行撰写的,那些是你转载的?

[被告] 前三篇是我自己写的,最后一篇“扒 的皮”不是我写的,我没有扒过 的皮。

[审判长]请你回答问题的时候,直接明确地回答法官提问的问题,好吧。那你转载时内容是否有变化?

[被告]:内容没变化。

[审判长]:原告方,转载文章原来是谁发表的?

[原告]:博客网一员工发表的,我们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暂时我们认可《扒 的皮》的文章是被告转载的。但是,应当清楚的是,转载也是一种侵权,它加重了第三人侵害 名誉权的后果。

[审判长]:我明白你的意思。被告博客网,你方对原告称你公司员工发表上述文章一事,是否认可?

[被告博客网]:不认可。

[审判长]:原告方,你方起诉书中请求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原告]: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据其侵权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经济赔偿能力等因素参考计算的。 [审判长]:被告,你曾经几次向原告道歉,请详细说一下。

[被告]:很明确,3次,分别在发给 的电子邮件、博客网的专栏、中央电视台的采访。

[审判长]:原告,你方对被告刚才所称的致歉是否认可?

[原告]:对于被告的道歉我们不予认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被告向原告 道歉的证据。而且我希望提醒法庭注意,被告在法庭上仍然有两次,至少有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所以我们并没有看到被告的诚意。第一次是被告说“原告没有起码的知识,非常可笑,由于没有分清作者,而把《扒 的皮》的文章归为我写的”;第二次是在这之前被告还说原告是老男人,曾经引起了法庭的一阵哄笑。所以说:第一,我们并不认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经道过歉,仅被告口头的声称自己三次道过歉,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确实道过歉,是不能让人信服的。第二,被告目前在法庭上竟然还存在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我们无法看到被告道歉的诚意。相反,我们看到了被告公开的肆无忌惮地污辱诽谤。

[审判长]:原告是否看到被告在2006年4月3日发表的《关于 —秦时明月事件的公开道歉》一文。

[原告]:没有看到。我们只看到了被告对 的攻击性文章,这些文章至今未删除,仍在数十家网站上被转载。

[被告]:原告代理人没有看到不代表 本人没有看到。

[审判长]:提醒被告按照法庭规则发言,法庭会给予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经过法庭调查,本庭总结双方有如下三个争议焦点:1、被告的文章是否有诋毁性、污辱性。 2、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当事人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自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被告在自己公开的博客网上,连续发表署名为秦时明月的文章,标题分别为:《解剖 》、《大过年的 发什么疯》、《透视兽医网虫(一): ,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二):扒 的皮》。在以上这些文章中,被告均用极其恶劣的词语侮辱、诽谤、诋毁原告,具体如下:

1.在题为《解剖 》的一文中有:“ 先生的思维大概错乱吧!大概有博客痴呆症吧! 除了有博客痴呆症,还有狂犬病,不反乱咬,还乱叫,可怜的 摇尾乞怜,一个熟读《葵花宝典》,擅长自宫的兽医……”“他是没有完整人格的人,副软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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