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1(6)

2018-09-25 23:10

[审判长]被告,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我对 起诉我的动机表示怀疑。尽管 一再对媒体宣称是希望通过起诉我来教育我,但我希望法庭能够辨别 起诉我的真正动机:

第一、对 有过过激言辞的人远不止我一个, 起诉我是欺软怕硬。为什么那么多的人对 不满,进行攻击, 没有起诉他们,却偏偏起诉我呢?因为我没有法律知识,还未毕业,人生经验不足,很容易上当;同时我家境贫寒,因此 觉得我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觉得我软弱可欺。

[审判长]打断你一下,庭审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请你围绕着本案争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第二、 起诉我是为了自我炒作。首先, 在起诉我之前,不是所谓的网络名人,他急需通过某些新闻事件炒作自己。起诉我之后,在一些媒体的报道里。(审判长击法锤)

[审判长]我再重申一遍,请你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可能适用的法律发表你的辩论意见。至于原告的诉讼动机、双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以及对对方起诉的目的持何种看法,如果你认

为有必要,请于庭审结束后,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交,在庭审阶段,请你围绕争议的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对自己的过激言行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是 侵害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先, 也必须对其自己的言行负责。首先是 没有经过我的允许,

擅自公布我的聊天记录,并且连续发表对我的人格进行侮辱的文章,我一时义愤,才对 使用了过激的言词,希望法庭考虑我的被动性、自卫性,以及 在本案中的主动挑衅和持续骚扰我的主要责任,并且恳请法庭设想一下,任何一个20出头还未毕业、缺乏任何社会阅历的在读学生,在连续遭遇上述骚扰的情况下,怎么能够控制得住自己的情绪?须知,我确实和 本来素不相识,我也不是精神病患者,如果没有一定的背景和让人极度气愤和无法容忍的理由,我怎么可能针对 发出上述过激言辞?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公司,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我公司在收到侵权投诉时,一般会在当天作出处理,这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告 从来没有向我公司投诉,相反, 所诉的五篇侵权文章中有三篇由我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自行删除,另两篇系被告自行删除,我公司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所称我们应该在事前进行审查监管,实际上可能使我们对博客作者的言论自由造成侵犯,而且每天发表的博客文章有5万多篇,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就不用再说了。

[原告]被告说是原告首先侵害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但是被告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我方不予承认。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就不用再说了。 [被告]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还有辩论意见,重复的就不用再说了。 [被告博客网]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就第三个辩论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在博客网和其他网络媒体上,发表的文章中含有侮辱性的语言,又经网络不断传播,对原告的名誉产生了极坏的影响,被告和博客网公司应该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应在博客网以及其他网络媒体的首页位置,明显位置向原告连续一个月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抚慰金。”

就本案来说,因为被告在网上公开文章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名誉权受损的结果,其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被告人主观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故意的,因此,本案被告人被告的行为符合精神损害的要件。根据上述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司法解释,本案原告的损害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被告应当承担精神赔偿责任。上述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

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我方根据上述规定,要求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万元,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审判长]被告,现在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诉讼请求我不同意。因为他的请求有些过分,第一,赔偿金额1万元,那我就要问给你多大的精神损失,精神损失你是怎么确定的,比方说你是不是得了夜游 症、睡不着什么的,这个我希望包括到医院去做个证明,对你的精神损失做一个鉴定。第二,因为 起诉我,直接导致我丢失了我第一份工作,事实上因为这一场起诉,我把工作丢了,我现在住在江淮市租了一个房子,四分之三的面积漏雨,我今天可以让大家看我穿的衣服,2个星期没有洗了,我的鞋子大家也都看到了,我没有这个经济能力来承担,我的父亲是修鞋子的,修一双鞋子只挣一元,如果按10000元计算,我父亲他就要修10000双鞋子,就要付出三到五年的心血去赚这1万块钱。我母亲是哑巴,她听不见也不能说话,因此在我被 攻击之后,我去找谁去倾诉啊? 还可以跟他老婆说说,减缓心理压力呢,我怎么办?我觉得他的这个诉讼请求非常过分,我现在没有工作,如果你要1万块钱可以,我住的房子还是租的人家的,你看人家愿不愿意给你做抵押?我这个鞋子,你看看,合适的话也拿回去(法官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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