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干部制度和团干部的岗位职责(2)

2018-11-17 20:24

人选,应及时纳入后备干部名单;经过考核,不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的,应及时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条件成熟的,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后备干部名单由组织掌握,培养意图和使用方向亦不宜公开。

十七、团的后备干部名单制度

团的后备干部名单的确定、管理以及后备干部的培养训练和考察调整等方面的原则和规程。1984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了团中央《关于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帮助、指导团委建好团的后备干部名单。《关于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对省级团委后备干部的人数、后备干部人选的条件、后备干部的选定程序、后备干部的培养、考核、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意见》还要求地方团委参照提出本地区、本单位协助党委建立团的后备干部名单的意见。

十八、团委委员

团的中央、地方和基层委员会的成员,由相应的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团的基层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设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正式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召集的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1/3。

十九、团委候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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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递补缺额的非正式委员。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设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在各自团的全体委员会上有发言权,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十、团委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制度

团章规定:“团内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需经全会确认”。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如出现下述情况,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卸免:1.因工作调动,离开团的工作岗位的。2.离职学习、研修并明确不再回团的岗位工作的。3.地方委员会成员中已调离其组织所辖区域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卸免,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名单,交全委会确认。委员因自行卸免、受处分撤职、自然减员等情况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顺序依次递补。如委员缺额较多,候补委员不足递补时,缺额部分待代表会议增选。候补委员递补名单,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交全委会确认。递补的委员,按姓名笔画列入委员排序名单,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可作为全委会第一项议程或全委会预备会议议程。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向卸职的委员、候补委员(或任期届满的委员、候补委员)颁发荣誉证书,以资纪念。委员会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后,其选举、表决的,超过实有委员的半数即为当选或通过。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确认的同级委员、候补委员的卸职、递补名单,须及时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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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团委常委

团的中央或地方常务委员会成员,属于团组织的负责人。由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委。一些下设团委的基层团委,由于团员人数多,工作范围广,有些单位驻地又比较分散,为了便于工作,加强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委批准,可以设立团委常委。

二十二、团委书记

共青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1.泛指团的中央、地方和基层各级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如团中央第一书记,书记处书记,团省委书记、副书记,团市委书记等。2.特指基层团委书记,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书记则分别具体称谓。

二十三、团的干部制度

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团的干部管理体制和团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使用等方面制度的总和。团的干部制度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团的干部制度与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统一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曾为我国共青团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证。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现行团的干部制度的弊端充分地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团干部缺乏确切的职务性质,时而强调其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一面,按党的干部要求;时而突出其群众组织的一面,按群团人员对待。职业性质的不确切,造成了团的干部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单位和不同条件之间的差异、矛盾和不完备,从而派生出团干部制度的种种弊端。团十一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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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团的各级组织在改革现行团的干部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从理顺干部来源渠道、改革干部任用方式,到健全民主选举制度,规范干部教育培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这些改革基本上还处于局部的、单项的改革,没能形成整体配套,因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团的干部制度面临得种种问题。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改变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改变用党政干部的单一模式管理所有人员的现状,形成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改变缺乏民主法治的现状,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和公开监督”。这位从根本上革除现行团的干部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建立新型的团的干部制度创造了一个现实的外部环境,提供了一条科学的改革思路。目前,团的干部制度的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更要谨慎。

二十四、团干部管理体制

关于团干部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即通常所说“管什么人”、“由谁来管”、“怎样管”的制度,是团的干部制度的骨架。团的干部管理体制属于党中央规定的第二种类干部管理体制,即以党委管理为主,团组织协助管理。根据党中央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下放的原则的原则。团组织应协助下一级党委管理属于下一级党委管理的团的干部,对协助党委管理的团干部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应积极向党委提出建议,各级党委在团的两届代表大会之间需要任免、调动同级团委书记、副书记时,应事先征求同级团委意见并经上级团委同意,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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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任免、调动同级团委常委,应征求同级团委意见并抄送上一级团委备案。

二十五、第二种类型干部管理办法

1963年党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的干部管理类型。这种类型的管理办法规定:“中央一级有关部门协助中央管理本系统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和自行管理本机关不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这些部门应协助中央对本系统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进行考察、了解、培养、教育工作,并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提出建议,但决定权属于中央。这些系统的地方机构中不属于中央管理范围的干部,由各级地方党委分级加以管理。”团的干部管理体制属于这一种干部管理类型。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这种干部管理类型的管理范围相应发生了变化,但管理的原则基本没变。

二十六、各级团委干部编制

团的各级委员会机关干部配备数额规定。团中央组织部规定: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含青联、学联),大省60至75人,中省(区)40至60人,小省(区)35至45人,中央直辖市80至111人;团地(盟)委7至10人,团自治州委7至11人;团县(旗)委5至9人;乡镇街道团委专职干部1至2人;省辖市团委(含青联、学联)人口在200万的市45至62人,人口在50万至100万的市26至45人,人口在50万以下的市12至24人(省辖市人口包括城区和郊区的人口);地辖市团委的编制,按城市人口多少,参照省辖市的编制确定;工矿企业和民航铁道,以及财贸、农牧林场、机关、科研、文化、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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