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等企、事业单位,凡青年在300人以上的酌情增加编制;大专院校及在校学生4000人以下的,配团的专职干部3至7人,4000人以上的酌情增加编制,系团总支应配团的专职干部1人;城市和县、镇完全中学,应配团的专职干部1人,规模较小的中学,可配备兼职团干部。
二十七、地方各级团委机构设置
地方各级团委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置规定。团中央组织部规定: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一般在研究室、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青工部、青农部、统战部、学校部、少年部、青运史研究室等部门设置范围内,根据当地工作需要,从实际出发,设置7至8个工作部门;团省直辖市委一般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工农青年部、学校部、统战部(或设青联办公室);团地、盟、自治州、县(市)、旗、自治县委的机构,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参照上述部门设置自定。
二十八、地方各级团委领导班子配备
地方各级团委领导班子数规定。团中央组织部规定: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1人,副书记一般3至5人,团北京、上海、天津市委和团四川省委正、副书记总数不超过7人,常委一般9至15人;团省辖市委书记1人,副书记一般2至3人,个别大市不超过4人,常委一般7至 11人;团地、盟、自治州、县(市)、旗、自治县委书记1人,副书记一般1至2人。团自治州委常委一般7至11人,团县(市)、旗、自治县常委一般7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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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委是团省、自治区委的派出机构,组成委员会,不设常委,委员一般7至9人,最多不超过15人。
二十九、团干部年龄要求
有关团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界限。团十一大召开前夕,团中央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从团的工作需要和团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出发,提出了新任团的领导职务的干部,除必须德才兼备、政治上可靠、工作上有朝气等条件外,年龄上要按梯形配备,把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差距拉开。具体要求是: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一般不超过45岁,其中35岁左右,三十七、八岁的应占总数的一半左右,正副部长一般不超过40岁。正副处长一般不超过35岁。团省委书记一般不超过40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8岁,其中应配备一两个35岁以下的。团地委书记一般不超过35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2岁。团县委书记一般不超过32岁,团县委副书记和乡镇团委正副书记一般在28岁左右。机关、学校、厂矿、街道等企事业单位团委正副书记的年龄,可参照地方多数团委书记的年龄。提出团干部年龄要求,在任职年龄上采用合理的限制,掌握适当的比例,形成团的各级领导班子内部梯次年龄结构,对于促进团干部队伍四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强调团干部年龄要求,并不意味着越年轻越好,不能在干部任职年龄限度内简单地“一刀切”,或者机械地层层递减,要把注意力放在领导班子成员不同年龄的合理配备上,讲求班子内部的梯队结构,在干部正常流动中使团的领导班子处于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平衡之中。这是掌握团干部年龄要求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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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团干部协管工作
各级团委协助下一级党委管理属于下一级党委管理的团干部的工作。主要包括:协助党委物色、选拔团干部,健全团的各级领导班子,对协管范围的干部进行思想教育、考察培养、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对他们的任免、调动,积极向主管这些干部的党委提出建议。关心团干部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具体困难,及时向党反映,积极帮助解决,对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团干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犯错误的干部要热情帮助教育,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要严肃慎重地进行处理。
三十一、团干部协管范围
各级团委协助下一级党委管理团干部的界限,一般与下一级党委管理团干部的范围相一致,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团干部协管范围划分为:团中央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有关部门管理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副书记、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书记、副书记,并对团中央委员、候补委员进行考察、了解;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协助地、市、州盟委及相应这一级的有关党委,管理地、市、州、盟委书记、副书记及相应于这一级的团委书记、副书记,并对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委员、候补委员进行考察、了解。团地、市、州盟委,团县、市、旗委和各级基层团委以此类推,协助下一级党组织管理属于下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
三十二、团干部配备与待遇
团干部配备标准和应享受的待遇。党中央曾明确规定:“各级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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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负责人应由相当于同级党委委员与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干部担任”。“各级党委给各部长阅读之文件指示,得同样发给团委书记(或副书记)阅读”。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中共中央组织部再一次重申强调了团干部配备与待遇问题。规定:“地方各级团委,工厂、乡镇、学校、机关、街道等基层团组织的正,副书记,一般应按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干部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按此精神,团的基层兼职领导干部也应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岗位津贴。
三十三、团干部列席党委会
十二大党章关于“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一章中的规定。即“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的各级委员会书记,包括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书记,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书记、团支部(总支)书记,是党员而没有参加同级党委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会议,尤其是涉及共青团工作的会议;同级党委设有常务委员会的,可列席必要的常委会。有些单位团委书记不是党员的,也应当通过适当的途径,使他们及时了解党委的意图。这样做。有利于党对共青团的领导,有利于密切党同共青团的关系,有利于通过团的组织动员广大青年完成党的各项任务,有利于培养、提高青年干部。
三十四、团干部作风
团干部的作风要求是:“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八个字。这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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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团在党的培养下长期继承党的优良传统所形成的。“朝气蓬勃”就是要振奋革命精神,在改革、开放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坚忍不拔,忘我奋斗,有努力学习、永不自满的精神,勇于创造,勇于负责,;联系群众,做青年的知心朋友。“实事求是”就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善于把一般号召同具体指导结合起来,做艰苦细致的工作。
第二节 相关制度说明
一、团干部奖励
团组织对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团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团干部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各级团委可给下级团干部以通报表扬的奖励。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团干部,在授予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的同时,可授予“新长征突击手”的称号。对团干部的奖励,要经团干部所在地区或单位团组织讨论通过,党组织审查同意,由授奖的该级团委批准决定。给团干部的通报表扬的奖励,一般应在评选先进的基础上进行。可采取发文通报、大会通报和登报的形式,并由授奖的该级团委颁发奖状。表彰先进事迹、授予团干部荣誉称号,由授予荣誉称号的该级团委颁发奖状、荣誉证书或奖章,表彰先进事迹。
二、团干部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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