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 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则属于严重违约。
4.2.3 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设备应按乙方的投标文件配置。乙方本工程
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乙方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4.2.4 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
证件。
4.2.5 以下经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应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 1) 2) 3) 4) 5) 6) 7)
五、 工程监理 5.1
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及其驻工地总代表由协议书中约定,代表甲方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进度、现场协调配合进行全面管理及工程量、进度款的初审工作。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补充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2 5.3 5.4
监理公司及其监理人员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乙方应全面配合监理工作。
若监理公司派驻的总监易人,甲方将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甲乙双方的文件通过监理公司传递,但须发文方总代表或授权人签字才生效。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另一方的文件,双方文件发送到监理公司即视同已到达对方。特殊情况下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代表或指定收件人必须签收。 5.5
六、 甲方责任 6.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且没经甲方同意者;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4.2.6 乙方必须保证按照投标书中承诺的数量及计划投入机械、劳动力。
乙方应接受监理对本工程的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及协调配合的管理工作。如监理的要求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乙方应在执行前得到甲方的确认。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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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 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负责现场协调配合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验收。 审核乙方提出的加工图及其它节点图纸,但并不能免除乙方责任。 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 根据工程协调实际需要,提前48小时向乙方发出参加工程每次例会之通知。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组织交货验收和竣工验收。 办理结算、支付合同款项。
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10 及时提供甲供材料及甲方分包进场。
七、 乙方责任 7.1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及图纸、规范、标准、合同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规定的工程内容。施工过程中乙方须按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7.2
在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施工组织一览表、材料、半成品进场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提前30天向甲方书面明确甲方分包进场时间,提前30天向甲方书面提交甲供材料数量及进场时间。 7.3 7.4
乙方作为精装修总包单位必须履行总包管理责任,对场内所有分包实行统一管理。
施工开始至交工验收前负责成品保护工作,包括乙方自己的成品、其它施工单位的成品、半成品和公共楼梯间、阳露台等公共部位的成品、半成品。如发生损坏,由乙方免费进行修补。如乙方未能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修补,甲方有权另请他人完成修补工作,费用加15%管理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可在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因此产生的后果亦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对现场条件进行充分考察,充分考虑相应的费用,已含在本合同各造价中。 7.5 7.6
工程交工验收时,提交竣工资料一式三套,包括竣工图、施工中间检查记录、各种原材料的材质证明等(其中一套须为原件)。
乙方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挥,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如有违反,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停工或责令乙方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7.7
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安全及防火措施,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等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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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 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7.8 7.9
乙方施工使用临时用水,不得使用户内永久用水,施工用电接单元内施工电缆,不得使用户内插座。
在土建总包与精装修总包移交阶段,乙方负责土建质量验收,并将存在问题及时提交给土建总包单位,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整改完毕;移交完成后,遗漏的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10 永久电梯移交乙方后,乙方负责电梯的运行、维护、成品保护等工作,相
应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 总分包管理 8.1 8.2 8.3 8.4 8.5
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工的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并接收。 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分包管理配合费用及施工水电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格内。
乙方负责对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安等进行管理监督。
甲方授权乙方向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按其施工金额的0.5%收取安全文明施工和用水用电的管理押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在实施分包管理期间,乙方必须拟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对于分包违反制度的行为,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索赔,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费用可从押金中扣除,并必须在分包工程竣工后将剩余押金立即退还给分包单位。 8.6
乙方应熟悉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了解其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移交之前,请指定分包单位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要求各指定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并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解决。 8.7 8.8
乙方负责对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甲方指定分包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应与指定分包联系,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乙方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及时向指定分包单位提供标高、定位点线(如各房间一米标高线、门窗洞口中线、标高线等);乙方应根据工程需要,每两层为分包提供一个给水点、供电点(与施工点不超过30米);乙方应为分包提供现有机械设备、设施(如垂直提升机械、脚手架等)的使用。 8.9
乙方与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现场配合事项,由甲方项目管理部根据合同要求结合工程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乙方须无条件接受该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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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 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8.10 乙方应按甲方及指定分包的要求完成有关项目施工,提供指定分包工程的
开工条件。
8.11 乙方对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提出合理的工期计划、进度要求、质量标准及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等要求,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分包单位贯彻执行。
8.12 施工中如因乙方原因影响分包单位的合同工期,工程延期的责任由乙方承
担;如因甲方分包单位自身的原因直接影响乙方的施工进度、工程整体验收,则工程的延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8.13 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乙方如有相应施工资质,则可参与投标或推荐具备
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由乙方中标。 8.14 乙方的配合费用涉及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所述:
8.14.1施工现场垃圾清理与场地保洁:从土建移交后至竣工交付前这段时间内场地内所有垃圾(包括分包产生的垃圾)由精装修单位统一清理。
8.14.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场地内分包单位工人的判别(工牌),施工过程中监控督促分包及本公司工人规范用电用水,场地内临时厕所的设立及严防随地大小便,场地内墙面玻璃无乱涂乱划,场地内无违规住人
8.14.3成品保护:在分包工程完工并做好自身成品保护措施后(如木门的薄膜及夹板保护等)做好成品保护巡查和现场工人教育,对成品被破坏负保护不力责任。 8.15.1施工现场围闭及保安:负责检查及控制施工现场的人员进出,负责已上锁
单元的钥匙管理,防止场地内物品被盗。
8.15.2分包合格工作面的提供:包括标高线的移交、施工水电的提供、土建移交
时的问题检查(如室内铺设木地板处地坪标高及平整度、方正等),按总进度计划按时提供分包工作面。
8.15.3负责协调本单位、各分包单位和土建单位之间的工作。
九、 工期要求 9.1
开工、竣工
开(竣)工时间:以协议书为准。
本合同所提及的工期、时间除注明外均以日历天为计算单位,工期包含施工准备、备料、人员进场、供货安装、通过竣工验收时间在内,具体工期以协议书为准。 9.2
进度计划
度计划,甲方、监理、总包方确认后予以执行。
9.2.2 乙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执行,工期已考虑了施工图纸的
设计、修改、变更所需时间在内,如确是甲方原因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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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内向甲方、监理、总包方提交详细的施工进
万科 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影响使施工无法进行,经监理、甲方工程师签证后,工期可顺延,进度计划以甲方审核确认的为准。
9.2.3 与相关承包商配合的时间要求:以甲方的现场通知为准,并按监理、甲方
工程师的要求进场配合和施工,严格遵守监理、甲方工程师在现场提出的各阶段施工进度要求,并按监理、甲方工程师要求的时间竣工。 9.2.4 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总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
理、总包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总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9.2.5 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的工期索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2.6 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则除因影响甲方销售安排以外的已扣
除的阶段工期违约金可酌情返还。
9.2.7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乙方必须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劳资纠纷现象,
如果出现劳资纠纷现象,需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代为发放劳资纠纷中劳工工资,所有费用另加15%管理费从乙方工程款项中扣除。 9.3
开工及延期开工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9.4
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9.5
工期延误
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甲方未在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2) 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4) 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30%; 9.5.1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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