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装修施工合同文本(5)

2018-11-17 22:20

万科 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的印章,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14.2.2甲、乙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以进场后双方确认为准:

14.2.3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

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14.2.4甲、乙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连续编号、妥善保存;甲、乙双方都应

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14.3 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14.3.1在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乙方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签证通知单

做一份完整预算书,提交于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预算书。

14.3.2变更、签证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主合同的经济条款,其套用的定额、

取费标准、价差处理等都要与主合同经济条款的约定相一致;当没有合适的定额套用时,双方可以按当时当地的市场合理低价协商确定。 14.3.3当工程变更时,发生的费用无法根据变更文件进行计量的,乙方应在变更

实施过程中向甲方、监理提请现场签证并填写签证单,变更工程被隐蔽无法计量的,甲方监理有权拒绝签证。可直接计量的按下款执行。 14.3.4甲方对工程进行变更引致合同价款调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联系单、设计

变更单或签证单10工作日天内编制补充预算并报监理及甲方(补充预算必须含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及价款,否则视为无效),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增,逾期上报视为乙方自行放弃该补偿要求,甲方不再相应调增合同价款;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减,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调减价款。

14.3.5甲方一般应在变更工程施工完成后28天内或接到补充预算14天内将上报

的补充预算审核完毕。乙方在上报进度款申请时,应将上月已审批并且完工经检验合格部分的补充预算一起上报,补充预算价款随进度款一起支付给乙方(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4.3.6补充预算的计价原则:按照合同和定额规定的工程量有关的计算规则计算,

按照合同规定定额计算(取费标准及材料设备价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没有相应定额的双方协商确定。

14.3.7预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乙方上报的补充预算额,不得高出甲方审

定后的额的5%,否则,甲方收取超出部分(指审定额与上报金额的差值)的10%的违约金,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14.3.8甲方核定变更、签证事项的价格后,应在预算书上注明最终审定价格结算

时不再调整;乙方如有争议按照主合同处理争议的原则执行,但不得以此理由拒不执行有关的设计变更,否则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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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方不得拒签。

万科 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14.3.9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

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按合同规定(是综合单价,已含管理费和利润)。 14.3.10

每月10日前,甲、乙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尚未确定最终审定价的变更、签证的费用预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和价格商谈,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 14.3.11

现场签证单统一使用万科地产制定的现场经济签证单格式,此单由施工单位填写,甲方及监理审核并加盖甲方、乙方、监理的公章,违反本要求的签证单无效。 14.3.12

十五、 转让和分包

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转包,如发现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或地盘监理有权采取令其停工、驱逐出现场或中止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作任何退场补偿。

十六、 图纸变更或修改

16.1 施工图的修改变更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签字方才有效,修改通知单或

图纸发出的份数与设计施工图发出份数同。

16.2 乙方在工程中的材料代用,应经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同意,修改后的费

用增加(含返工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如有工期损失不予顺延。 16.3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

师,监理工程师在十天内与设计单位商定,并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乙方在接到设计变更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后方可继续施工。

十七、 违约责任

17.1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

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则甲方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7.2.1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17.2.2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17.2.3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7.3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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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签证时,乙方应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

原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万科 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7.4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17.4.1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或甲方、监理同意的工期完工或竣工,

乙方未按节点工期完成工程进度。 17.4.2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7.4.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7.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

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7.6 如果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

件,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

17.7 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

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17.8 合同中约定,乙方“负责”或“必须”或“不得”履行的事项,如果乙方

未按合同要求、甲方或监理要求的时间并保证质量的执行或拒绝执行,均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17.9 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履行的事项,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甲方或监

理要求的时间并保证质量的执行或拒绝执行,均视为乙方一般违约。 17.10 乙方不论严重违约或一般违约,均须赔偿甲方所有经济损失。甲方可视情

况决定另行委派其它单位代替乙方执行或整改。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加15%的管理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并未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工期亦不予顺延。

17.11 如果乙方严重违约或履约不力,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依次采取以下惩

罚措施: 17.11.1 17.11.2 17.11.3

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次或伍仟元/天的违约金。 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终止合同,甲方接管工程,乙方必须在7天内完全退场。剩余物资由

甲方无偿处理。

17.12 如果乙方一般违约或履约不力,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依次以下惩

罚措施: 17.12.1 17.12.2

乙方支付人民币不高于伍仟元/次或壹仟元/天的违约金。

如乙方屡次在同一类事项违约,乙方支付不高于人民币壹万元/次或贰

仟元/天的违约金。

17.13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内,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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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 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劳务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等,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甲方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十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17.14 因乙方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

一般事故0.5万元~2万元;(2)重大事故10万元;(3)特大事故30万元。 17.15 乙方拒绝执行甲方的设计变更或指令,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甲方不

承诺委托价格与本合同价格保持一致,同时将按照委托价格加15%作为违约金从乙方的工程造价中扣除。同时,乙方还需无偿配合第三方的工作。 17.16 乙方作为精装修总包单位必须对现场所有的分包工程负有管理责任,在我

司模拟验收之前组织各分包进行自检并整改,完成后提交给甲方模拟验收。如果甲方在进行模拟验收时发现户均问题每条处以50元/条的违约金,若是分包单位问题分包单位承担 70 %、精装修总包单位承担 30 %。如果整改及时且达到甲方要求,这部分违约金可以酌情退还。

17.17 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定期检查评估工作,暂定每月一次。对于在评

估中排名第一的单位,甲方给予5000元现金奖励。 17.18 违约金或奖金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或发放。

十八、 工程验收

18.1 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准备验

收,同时按要求将交工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如监理工程师在审核时发现问题,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补送合格的资料。

18.2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按约定的时间组织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后五

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工程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8.3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应在完后十天内或在监理工程师指定

时间内全部撤离或拆除,做到工完场清;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监理工程师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十九、 保修期和最终验收

19.1 保修期从甲方公布的当期工程入伙时间开始计时,保修期为二年。 19.2 保修期间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

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否则,甲方有权另请他人代为修理,费用加15%管理费由乙方承担。若住户要求误工费等经济索赔,由乙方负责及时妥善解决。否则,甲方认为因此会引起住户向媒体曝光、张贴户外标语等严重抗议行为,而导致甲方声誉受损时,甲方有权采取措施补偿住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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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 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19.3 保修责任范围:凡属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它缺陷,均

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由于渗漏、门窗质量问题等其他甲方分包原因导致的乙方装修内容需维修,也属于乙方保修范围,但是费用由甲方分包承担,甲方代为支付。

19.4 二年保修期满,经甲、乙双方和监理工程师最终验收,确认乙方已完成了

应保修的项目,甲方在二十天内将剩余保修金一次付给乙方,保修期即终止。

二十、 保险

20.1 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

司索赔有关经济损失,资料由乙方负责整理,并保护好现场,乙方应接受保险公司的承赔额。

20.2 乙方在本工程中参与施工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工人的人身意外保险由乙方投

保,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费和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此等责任。

二十一、 诉讼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无法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求得解决时,经双方同意,可提交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定额价格管理站调解处理;如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属地法院提请诉讼。

二十二、 合同解除

22.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2.2 当乙方将已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2.4 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

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22.5 一方依照22.2、22.3、22.4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

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处理。 22.6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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