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3日
第 160 号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11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 市 长
2014年11月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
第二节 建筑容量指标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节 城市绿地
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四节 建筑与环境景观 第五节 停车设施配建
第六节 建筑工程配套设施
第五章 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章 城市规划勘察测绘 第八章 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片区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区范围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特区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四条[法定规划]
法定规划分为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层次。
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依据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可单独编制各专业规划。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 第五条[非法定规划]
非法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提供规划编制管理技术参考依据。
非法定规划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而制定,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规划研究等。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全市或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和远景的规划设想和发展策略。
城市设计对城市片区或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规划设想和设计导则。
项目规划研究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提出规划指导,或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应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混合用地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允许建设的各类使用性质的位置、建筑面积比例、退线要求及相关规划指标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予明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依据本规定、有关法规与专业技术规范并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予以细化明确。 第八条[建设用地红线图]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应在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线、规划道路红线以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用坐标限定并附注用地面积。 第九条[建设用地地下空间]
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养老院、幼托、学校等项目。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以及道路交通、市政、环境、安全等公用设施的地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其地下空间可作为独立项目开发利用。
(三)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及配电、配水、通信、环卫等配套设施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予以审查审批。 (四)建设项目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为商业及其他经营性用途开发项目的,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程序执行。 第十条[建设项目最小建设面积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未达到《建设项目最小建设用地面积表》(表一)要求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要求,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公用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项目;
(二)邻近土地均为道路、河流、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用地的;
(三)邻近土地均已经完成建设或改造,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四)邻近土地因用地性质不同,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建设项目最小建设用地面积表
用地类别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 2000 住宅用地 3000 商业服务业用地 3000 最小面积(平方米) 第十一条[允许单独建设零散用地规划条件]
符合第十条第二款的可单独建设零散用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参照本规定表二、表三确定其建筑容量指标。
可单独建设零散用地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高度应符合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
第二节 建筑容量指标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的容量控制通则]
建筑容量指标控制须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航空限高等方面的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控制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并符合城市开发强度分区控制原则。
市政府指定的重点片区或特殊项目,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充分论证,可予突破表二、表三中容积率指标的上限规定。 第十三条[住宅用地容量控制指标]
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住宅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
同一宗住宅建设用地内可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内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0%。 住宅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建筑密度 ≤30% ≤25% 容积率FAR FAR≤2.0 2.0<FAR≤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