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最新)(2)

2018-11-20 17:57

第十四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三)的规定。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用地类别 建筑密度 ≤50% ≤50%,其中主楼≤25% ≤35% ≤35%,其中主楼≤25% 容积率FAR FAR≤2.5 2.5<FAR≤6.0 FAR≤2.5 2.5<FAR≤6.0 FAR≤2.0 FAR≤2.0 FAR≤2.0 A1/A2/A4/A5/B1/ B2/B3/B49/B9 A3/A6 R22 S42 B41 肉菜市场 ≤50% ≤50% 按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除肉菜市场外 ≤30% 第十五条[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宜符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容量建议指标表》(表四)的规定。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内可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

有特殊功能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的工业、物流仓储、公用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项目地块在满足消防、环保等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等特殊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地块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等指标。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容量建议指标表

用地类别 工业用地 建筑密度 一类工业 ≥30%,≤60% 二类工业 ≥30%,≤50% 三类工业 ≥30%,≤45% 容积率FAR 1.0<FAR≤4.0 0.8<FAR≤3.5 0.6<FAR≤2.5 1.0<FAR≤3.5 物流仓储用地 物流仓库 ≥30%,≤50% 第十六条[混合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混合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混合用地按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分别控制; (二)难以分别核算的混合用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表二、表三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公共(服务)设施]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应配置具有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七类。 第十八条[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街道、基层社区四级配置。街道的人口规模为8~12万人,基层社区的人口规模为0.8~1.2万人。 第十九条[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

(一)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编制专项规划,并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二)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三)市级和区级卫生医疗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四)市级和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布局宜相对集中,宜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五)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游泳馆、体育馆及配套设施等,布局宜相对集中,形成市、区级体育中心。

(六)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宜配置老年人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救助管理站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第四节 城市绿地

第二十条[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水源保护地带相应河段两岸堤围内坡脚线各控制50米绿带,水库按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500米控制水源集雨林区。市区内水源涵养林按《汕头市水源涵养林建设规划》进行控制;

(二)非城市水源的河流两侧、水库四周,绿地宽度不得小于30米;

(三)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得小于50

米;

(四)高速公路两侧应控制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宜为30~50米,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5米;

(五)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中转站等周边的防护绿地设置要求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道路绿地]

城市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二)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城市主干路中央分车绿带不宜小于2.0米;快速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 (三)新建道路绿化景观带按以下规定控制:

1.城市快速路两侧用地宜控制20~50米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 2.城市主干路两侧用地宜控制10~20米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 第二十二条 [其他附属绿地] 其他附属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用地绿地率应符合《住宅用地绿地率指标表》(表五)的规定。 住宅用地绿地率指标表

用地面积S (平方米) 绿地率G S≤15000 15000<S≤50000 G≥30% S>50000 G≥35% G≥25% (二)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应符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指标表》(表六)的规定。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指标表

用地类别 绿地率G 一类工业M1 二、三类工业M2/M3 物流仓库 10%<G≤20% 15%<G≤20% 15%<G≤20% 工业用地M 物流仓储用地W (三)其他建设用地绿地率应符合《其他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表》(表七)的规定。

其他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表

用地类别 绿地率G 医院、疗养院A5 G≥35% G≥35% G≥30% G≥35% G≥20% G≥3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学校、机关团体A1/A3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A2/A4/B3 旅馆B14 交通枢纽、交通场站S3/S4/S9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公用设施用地U 商业、商务办公B11/B12/B13/B2 G≥20% (四)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屋顶绿化、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按25%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但折算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的5%。

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通则]

(一)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 建筑物的单方建筑退距,指相同类型、相同计算建筑高度的两栋建筑物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的一半。同一建设项目的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两建筑物单方建筑退距之和。

本节中计算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则见附录二。

(二)建筑物的单方建筑退距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三)两幢建筑的夹角≤30度时,其最近点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度、≤60度时,其最近点间距不应小于平行建筑间距的0.7倍;当两幢建筑的夹角>60度时,其最近点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四)当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图形或蝶式建筑、Y字型建筑等,建筑立面为次朝向的,按照次朝向要求单方退建筑间距;建筑立面为主朝向的,按该建筑立面落地实体投影线的最近点和最远点计算单方建筑退距的平均值,最近点必须满足消防和其他安全要求。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或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的建筑日照分析,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住宅建筑间距]

住宅单方建筑退距L应符合《住宅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表八)的规定。 住宅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

计算建筑高建筑立面朝向 度H(米) 主朝向 H≤30 次朝向 主朝向 H>30 各朝向 次朝向 建筑面宽(米) <13 ≥13 <18 单方建筑退距L(米) ≥0.4H ≥4 ≥6 ≥0.4×30+0.8×(H-30)/3 ≥6.5 ≥0.4×30+0.8×(H-30)/3 ≥8 南北朝向 ≥18 东西朝向 ≥18 注:建筑立面为正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时,按南北向控制;建筑立面为东西向或东、西偏南<45度时,按东西向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共建筑间距]

除文、教、卫及养老院外的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单方建筑退距L应符合《公共建筑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表九)的规定,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公共建筑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

建筑立面朝计算建筑高度H向 (米) H≤24 H>24 主朝向 次朝向 主朝向 次朝向 单方建筑退距L(米) ≥0.9×0.4H,且≥4 ≥4 ≥0.9×[0.4×24+0.8×(H-24)/3] ≥6.5 (二)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单方建筑退距L,应符合《文、教、卫及养老院建筑间距控制表》(表十)的规定,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文、教、卫及养老院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

建筑立面朝计算建筑高度H向 (米) H≤24 主朝向 单方建筑退距L(米) ≥1.1×0.4H,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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