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最新)(5)

2018-11-20 17:57

所在区域 停车面积/地 建筑密度 容积率FAR 绿地率G 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 金平、龙湖、濠江区/ 澄海、潮阳、潮南区和≤40% 南澳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 其他地区 第七十一条[个人自建]

≤40% FAR≤4.0 G≥25% ≥15% FAR≤3.5 G≥20% ≥12% 个人自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层数和层高

位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澄海、潮阳、潮南、南澳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的村民住宅,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位于其他地区的村民住宅,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 建筑首层层高不超过4米,其他层层高不超过3.5米。 鼓励采用坡屋顶。

(二)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村民住宅主朝向退让用地界线宜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3米,次朝向退让用地界线宜不小于2米,且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对因用地指标或建设现状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上述间距要求的,至少应当满足消防安全间距的要求,并取得邻里的同意,如邻里没有明确业主的,应公示后无反对意见。

(三)建筑退让城市道路

村民住宅退让40米(含40米)以上城市道路红线应不少于6米,其中沿路开设商铺的,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少于8米。

村民住宅退让40米以下城市道路红线应不少于4米。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十二条[道路分级]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速度、车道宽度和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应符合表二十二的规定。

公路除高速公路外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设计和建设应按其在城市中所处相应道路等级执行。

城市道路设计行车速度、车道宽度和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表

道路级别 快速路 主干路 60-40 3.5-3.25 60-40 次干路 50-30 3.5-3.25 45-25 支路 40-20 3.5-3.25 25-15 设计速度(千米/小时) 100-60 设计车道宽度(米) 3.75-3.5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60-50 第七十三条[道路净高]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次干路、支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4.5米。小汽车专用道通车净高不得小于3.5米。 第七十四条[道路纵坡]

城市道路的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特殊情况,纵坡小于0.3%时,应设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5%,主干路不应大于6%。

第七十五条[道路平交口转弯半径]

未进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应符合表二十三的规定。 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半径表

道路等级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主干路 25—30(米) 次干路 20—25(米) 15—20(米) 支路 15(米) 12—15(米) 8—10(米) 第七十六条[公交停靠站]

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交停靠站间距一般按400~600米控制;

(二)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公交停靠站,有条件时应与对外客运站(场)相结合;

(三)立交道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内,严禁设置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四)主干路及快速路辅道上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能满足公交车辆同时停靠的需求,并不应少于两个公交车停车位。 第七十七条[大型公共建筑停车]

商业区以及大型超市、会展中心、市级综合医院、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建筑,应相应配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场(道)和社会车辆停车场。 第七十八条[用地竖向]

城市用地竖向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管线敷设的高程要求;

(二)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和广场的技术要求;

(三)满足城市地面排水及防洪、防潮与排涝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地块竖向]

地块的设计高程应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的高程高0.2米以上;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有内涝威胁的地块应配套建设防洪排涝设施。 第八十条[城市水源]

严格执行《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切实保护水源。对境外引水工程及其配套水源网络工程应划定水源保护范围。 第八十一条[供水水压]

城市配水管网应根据各区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服务压力,对于局部地势较高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应规划设置加压泵站,以逐步满足用户水压要求。

第八十二条[城市排水]

城市排水应采用分流制,已建成的雨污合流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第八十三条[变电站]

城市变电站的结构型式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郊变电站可采用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应尽量采用紧凑、占地较少的布置方式;

(二)市内变电站宜采用户内或半户外式;

(三)市中心区110KV变电站应采用户内式,220KV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 第八十四条[电力线路敷设]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220KV电力线路宜采用埋地敷设;新建110KV及其以下等级的线路采用埋地敷设;现有架空线路应与电网改造和城市建设、改造相结合逐步改为埋地敷设。

第八十五条[电力架空线路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

架空电力线路不宜跨越建筑物,确需跨越时,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应符合表二十四的规定。

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小垂直净距(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电压等级(KV) 10 35 4.0 110 5.0 220 6.0 最小垂直净距(米) 3.0 第八十六条[电力架空线路与危险性建筑的距离]

架空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区的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与散发可燃性气体的甲类生产厂房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八十七条[通信管道]

通信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种电话通信、数字及数据通信线路(含有线电视线路)应统一规划设计; (二)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应一次建成,同一管位上不得分期建设;

(三)支线管道孔数,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的需要外,尚应预留1-2孔作备用管孔,最少管孔数不宜少于4孔;

(四)大型局(万门以上)的出局管道应至少有两个引入方向。 第八十八条[燃气气源]

城市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现有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应逐步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 第八十九条[输气管网]

新建区燃气管网系统宜采用中压一级系统。 第九十条[城市管线综合]

(一)各管线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划定的范围内,应该采用共同管沟或者同沟同井的方式进行建设; (二)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管、给水配水管、燃气输气管、给水输水管、污水排水管、雨水排水管; (三)当配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燃气管线只在道路一侧布置时,配水、雨水、电力管线宜布置在东、南侧,污水、通信、燃气管线宜布置在西、北侧; (四)当某些管线仅在道路一侧布置时,应在道路交叉口或路段每隔150-200米预埋过街横管或过街管沟,以减少用户接线造成的破路;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和隧道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固体废物收运处理站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泵站、变电站、发电厂、消防站、加油(气)站、燃气站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城市规划勘察测绘

第九十二条[城市规划勘察测绘通则]

城市规划勘察测绘应满足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编制城市规划应使用城市勘察测绘资料。

第九十三条[城市规划建设基础测量] 城市规划基础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基本地形图应进行定期更新或逐步实现动态更新,保持基本地形图的现势性。基本地形图系列的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1:5000(或1:10000),并且采用国家地形图图式及图幅分幅编号和数字测量方法,建立数字地形图库。数字地形图应当包括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正射

影像图(DOM)及数字栅格图(DRG)。

(二)城市规划基础测绘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测量规范、测绘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城市规划地形图]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使用符合城市测量标准和数据格式的现状地形图。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专项规划所使用地形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一般选用比例尺1:2000或1:5000或1:10000)。

控制性详细规划所使用地形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使用的地形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500。 第九十五条[城市规划实施测量要求]

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市工程测量为基础。城市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建设用地地形及界点测量;

(二)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第九十六条[城市规划勘察测绘资料管理] 城市规划勘察测绘资料应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电子资料库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并实现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技术规定的解释及动态评估]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解释。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八条[技术规定的施行]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仍然有效的建设项目,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原批准的内容执行。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计容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净(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净(实)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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