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与建设用地净(实)用地面积的比率(%)。 4.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 5.裙房
在多层、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6.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7.混合用地
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国家用地分类标准相关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
(1)除另有规定外,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 T 50353-2013)计算。
(2)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允许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的规划核实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按以下要求分段控制:
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3%(含3%);
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在10000~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2%(含2%);
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在50000~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1%(含1%);
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0.6%,且超过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
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误差
规划许可建筑面积S (平方米) S≤10000 10000<S≤50000 50000<S≤100000 S>100000 允许误差(平方米) ≤S×3% ≤S×2% ≤S×1% ≤S×0.6%,且≤1000 2.建筑基底面积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其计算规则如下:
(1)独立的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3)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4)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5)沿城市道路建筑首层采取骑楼设计并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净高≥3.6米,进深≥3.0米且≤4米时,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建筑容积率
(1)计算容积率时,建筑层数折算规则如下:
① 低层住宅底层层高应不大于4.2米,标准层层高应不大于3.6米;当底层层高大于4.2米且小于等于5.0米,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大于5.0米,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多层、高层住宅和公寓标准层层高应不大于3.2米且不小于2.8米(套内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非标准层底层层高应不大于5.0米,非标准层顶层层高应不大于3.6米。 当多层、高层住宅和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2米且小于等于5.0米(2.8+2.2米),非标准层底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6.0米,非标准层顶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非标准层底层层高大于6.0米,非标准层顶层层高大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跃层式或低层住宅,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但通高面积不得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20%,超出的通高全部面积乘2倍计算。
② 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应不大于4.2米,非标准层层高应不大于4.8米。当标准层层高大于4.2米且小于等于6.0米,非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当层高大于6.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2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③ 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大于4.2米,非标准层底层层高应不大于5.8米。 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2米且小于等于5.2米,非标准层底层层高大于5.8
米且小于等于7.0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2米,非标准层底层层高大于7.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酒店类、商业用地上服务型公寓或以小开间单元式设计为主的商业建筑的标准层层高参照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控制。
④ 本规定不包括工业、仓储、文化体育、教育等建筑类别。 附表二 建筑层数折算系数一览表
建筑类别 层数折算系数 1 1.5 2 1 1.5 层类别 层高h(米) H≤4.2 底层 4.2<h≤5.0 h>5.0 H≤3.6 备注 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且通高面积不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20%时,层数折算系数为1;通高面积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20%时,层数折算系数为2。 1. *为单套套内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住宅标准; 住宅 低层 标准层 3.6<h≤5.0 h>5.0 2 H≤5.0 底层 5.0<h≤6.0 h>6.0 标准层 3.2<h≤5.0 h>5.0 住宅、 多层 公寓 高层 H≤3.6 1 1.5 2 1.5 2 1 2.8≤h≤3.2(3.4*) 1 2. 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且通高面积不超顶层 3.6<h≤5.6 1.5 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20%时,层数折算系数为1;通高面积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20%时,层数折算系数为2。 h>5.6 办公建筑、 非标准层 服务型公H≤4.8 4.8<h≤6.0 2 1 1.5 2 1 1.5 2 1 1.5 2 1 1.5 1.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层数折算系数为1。 1. 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h>6.0 寓、 H≤4.2 小开间单元式商业建筑 标准层 4.2<h≤6.0 h>6.0 H≤5.8 底层 5.8<h≤7.0 h>7.0 H≤4.2 4.2<h≤5.2 商业建筑 标准层 h>5.2 2 2.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层数折算系数为1。 (2)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 建筑物地下空间的室外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0米以上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0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位于建筑物内部的地下室顶板高程可结合室外绿化覆土适当提高,但不得高出地下空间的室外顶板面1.3米。
② 民用建筑首层、塔楼首层架空(整体或局部)或非首层整层架空或连续雨廊且层高≥3.0米,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非上述架空,其建筑面积按一半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空间应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提供相对集中公共空间、至少有两个方向以上空间向外开敞;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只作为公共活动、
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不计容积率的公共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③ 沿城市道路建筑首层采取骑楼设计并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层高≥3.6米,进深不≥3.0米且≤4米时,可不计入容积率。 ④ 高层建筑中按规定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结构转换层的建筑面积单独标注,不计入容积率。 4.停车面积
(1)配建的停车场(库)建筑面积包括停车位面积、停车场(库)车辆通道及停车场(库)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含非机动车停车面积。
(2)不同使用功能建筑按照各自建筑面积分别计算配建停车面积。 5.计算建筑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时,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则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附图1);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附图2)。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附图3);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附图4)。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4的,不计入建筑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