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最新)(3)

2018-11-20 17:57

次朝向 H>24 主朝向 次朝向 ≥4 ≤1.1×[0.4×24+0.8×(H-24)/3] ≥6.5 (三)同一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兼容文、教、卫及养老院等相关用地功能且兼容用地功能在规划条件中要求独立占地的,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不同用地功能界线,按照各自要求退足用地功能界线距离。规划条件未明确用地界线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关于不同用地功能实(净)用地规模要求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总平面中对不同用地功能界线予以明确,再按照各自要求退足用地功能界线距离。

第二十六条[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间距]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单方建筑退距L应符合《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表十一)的规定,同时必须满足工艺、消防及其他各专业规范要求。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

计算建筑高度H(米) H≤24 H>24 建筑立面朝向 主朝向 次朝向 主朝向 次朝向 单方建筑退距L(米) ≥0.3H,且≥4 ≥4 ≥0.3×24+0.9×0.8×(H-24)/3] ≥6.5 注:不同形式布置的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间距,必须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间距]

与住宅建筑相邻时,除文、教、卫及养老院外的非住宅建筑间距应按照相同计算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八条[南侧新建建筑与北侧已建住宅建筑间距]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位于已建住宅建筑南侧,且建筑层数比北侧住宅建筑层数多三层以上时,应符合《南侧新建建筑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表十二)的规定。

位于北侧的已建住宅建筑原单方建筑退距不足的,南侧新建建筑应相应补足建筑间距。

南侧新建建筑单方建筑退距控制表

建筑类别 住宅建筑 计算建筑高度H(米) H≤30 单方建筑退距L(米) ≥0.5H H>30 其他建筑 H≤24 H>24 ≥0.5×30+0.8×(H-30)/3 ≥0.5H ≥0.5×24+0.8×(H-24)/3 第二十九条[超高层建筑间距]

计算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100米以上部分不再增退建筑间距。 若与已建住宅建筑形成南高北低布局时,则100米以上部分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退距。

若北侧为规划居住用地,则100米以上部分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退距。 第三十条[超大面宽建筑间距]

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包括悬挑阳台或悬挑实体)一般不大于80米,特殊情况确需大于80米的,其单方建筑退距应按相同建筑类型、相同计算建筑高度单方建筑退距的1.1倍控制。

第三十一条[裙房以上住宅建筑间距] 住宅建筑底层为商店、架空层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同一满铺裙房之上的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从裙房屋面以上起算。 第三十二条[悬挑阳台、悬挑实体间距]

悬挑阳台、悬挑实体、走廊、楼梯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悬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悬挑实体的总长度大于或等于建筑边长的1/2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悬挑实体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二)建筑的电梯间、楼梯间允许向一个方向外凸,凸出深度控制在4.5米,面宽控制在5.5米,凸出深度或面宽超出规定的,从该梯间最外侧起算建筑间距。 (三)建筑物山墙之间仅按规定下限退缩山墙间距的,不得再设置悬挑实体或阳台;如确需悬挑实体或阳台的,山墙间距应按其悬挑实体或阳台的外沿增退。 (四)悬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悬挑实体凸出建筑主体超过1.8米的,超过部分应增退建筑间距。

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三十三条[建筑退让通则]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与用地界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城市绿地、地面轨道交通相邻时,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必须满足消防、抗震、防汛、防爆、交通安全以及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 各建筑退让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必须满足最大退距要求。 同一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兼容独立占地的文、教、卫及养老院等相关用地功能的,按第二十五条单方建筑间距要求各自退足用地功能界线。兼容其他不同用地功能的,可以合并规划条件,在符合相关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

本节中计算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则见附录二。

第三十四条[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建筑物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该建筑物的单方建筑退距。

当建筑物与用地红线的夹角≤30度时,其最近点应按主朝向退让用地红线控制;当夹角>30度且≤60度时,其最近点按主朝向退让用地红线不应小于平行建筑平行用地红线的0.7倍。当夹角>60度时,其最近点应按次朝向退让用地红线控制。 第三十五条[建筑退让道路]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控制表》(表十三)的规定;道路一侧规划城市绿带且绿带宽度≤50米时,建筑物退让该绿带还应符合《建筑退让路侧绿带距离控制表》(表十四)的规定;道路一侧规划城市绿带且绿带宽度>50米时,建筑物退让该绿带应符合退让用地界线的规定。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控制表

退让距离D(米) 计算建筑高度建筑 道路红线宽度 道路红线宽度 道路红线宽度 H(米) 类别 W≥40米 25米≤W<40米 W<25米 H≤30 ≥6 ≥4 ≥4+0.6×(H-30)/3 ≥6 ≥6 ≥4 ≥4+0.6×(H-30)/3 ≥4 ≥6 住宅 ≥6+0.8×主朝向 建筑 H>30 (H-30)/3 次朝向 ≥8 ≥8 商业 H≤24 建筑 ≥8+0.8×主朝向 (商业H>24 (H-24)/3 设施) 次朝向 ≥10 H≤24 ≥6 其他 ≥6+0.8×主朝向 建筑 H>24 (H-24)/3 次朝向 ≥8 建筑 通透式 围墙 非通透式 1 2 ≥6+0.6×(H-24)≥6+0.6×(H-24)/3 /3 ≥8 ≥4 ≥6 ≥4 ≥4+0.6×(H-24)≥4 ≥4+0.6×(H-24)/3 /3 ≥6 注:建筑物主朝向与道路红线夹角≤30度的,退让道路红线最近点按主朝向控制;夹角>30度的,退让道路红线最近点按次朝向控制。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两侧绿带距离控制表

建筑类别 住宅建筑 商业建筑(商业设施) 其他建筑 建筑 围墙 通透式 非通透式 退让距离D(米) ≥4 ≥6 ≥6 1 2 第三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平交口]

建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距离,应符合《建筑退让规划道路交叉口要求表》(表十五)的规定,并应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要求。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交叉口要求表

相交道路红线宽W≥40米 度W W≥40米 25米≤W<40米 W<25米 25米≤W<40米 W<25米 按W≥40米退让按W<25米退让按W≥40米退让要求 要求 要求 按W≥40米退让按25米≤W<40米退按W<25米退让要求 让要求 要求 按W<25米退让按W<25米退让要按W<25米退让要求 求 要求 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自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起算。 第三十七条[退让高速公路和快速路]

建筑物退让高速公路或快速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三十八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

建筑物退让城市高架道路外缘线投影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退让高架道路匝道外缘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三十九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立交口]

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立交控制线应符合《建筑退让规划立交控制线距离控制表》(表十六)的规定,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要求。 建筑物退让已建城市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建筑退让规划立交控制线距离控制表

建筑类别 住宅建筑 其他建筑 计算建筑高度H(米) 退让距离D(米) H≤30 H>30 H≤24 H>24 ≥6 ≥8 ≥6 ≥8 第四十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

建筑物退让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线路轨道外缘线的距离,除轨道配套设施或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建筑物退让地下轨道交通隧道外缘线的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建筑退让铁路]

建筑物退让铁路干线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退让铁路专用线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四十二条[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 建筑物及构筑物(电力配套设施除外)退让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外侧的距离应符合表十七的规定。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外侧距离控制表

线路电压(KV) 退让距离D(米) 1-10KV 35-110KV 220KV 500KV ≥5 ≥10 ≥15 ≥20 第四十三条[大型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

新建的学校、医院建筑沿城市道路设置主要出入口的,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比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建筑退让要求增加不小于2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第四十四条[货运装卸平台退让城市道路]

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建筑物货运装卸平台,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四十五条[地下空间的退让]

地下空间基础围护固定构件外缘线不得超越用地红线,且实施建设时不得影响地下管线和城市交通。

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退用地红线不得小于4米;按上述退让用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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