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综合能力必背考点重点

2018-11-22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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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燃烧三个必要条件,可燃物、氧化剂(助燃物)和温度(引火源)。 07.气体燃烧方式:扩散和预混。.液体燃烧:闪燃(最低温度)、沸溢(三个条件:热波:宽大、乳化水、黏度大)、喷

溅(发生的时间与油层厚度、热波移动速度以及油的燃烧线速度有关) 。闪点(汽油-50,煤油38-74,酒精12) 10.固体燃烧:蒸发(硫磷蜡烛)、分解(木煤塑料)、表面(碳、铁)、烟熏( 阴燃)、动力(爆炸)。 燃烧产物危害:毒性和减光性,可见光波长0.4~0.7μm。

01.A类:固体;B类: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C类:气体;D类:金属;E类:带电;F类:器具内的烹饪物(动植物油)。

04.热量传递方式: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05.烟气流动的驱动力包括温差引起的烟囱效应,外界风、通风空调系统 08.灭火的基本原理与方法:冷却、隔离、窒息(氧浓度低于15%时,不燃烧)、化学抑制(干粉、七氟丙烷)。

第三章 爆炸基础知识

01.可燃粉尘爆炸应具备三个条件,即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 并与空气混合到爆炸浓度、有足以

引起粉尘爆炸的火源。

02.粉尘爆炸的特点,(1)连续性爆炸(2)最小点火能量较高(3)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 06.混气初始压力增加,爆炸范围增大,爆炸危险性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干燥的一氧化碳和空气的混合气体,压力上升,其爆炸极限范围缩小。

07.混气初温越高,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08.可燃混气中加入惰性气体,会使爆炸极限范围变窄,一般上限降低,下限变化比较复杂。当加入的惰性气体超过一定量以后,任何比例的混气均不能发送爆炸。

09.随着爆炸性混合物中可燃气体或液体蒸气浓度的增加,爆炸产生的热量增多,压力增大。当混合物中可燃物质的浓

度增加到稍高于化学计量浓度时,可燃物质与空气中的氧发生充分反应,所以爆炸放出的热量最多,产生的压力最大。当混合物中可燃物质浓度超过化学计量浓度时,爆炸放出的热量和爆炸压力随可燃物质浓度的增加而降低。 10、常见引起爆炸的点火源主要有机械火源、 热火源(高温热表面、日光)、电火源(电火花、静电、雷电)及化学火源(明火、化学反应热、发热自燃)

01.某一炸药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为该炸药的敏感度。

02.易燃气体是指温度在20℃、标准大气压101.3kPa时,爆炸下限≤13%(体积),或燃烧范围不小于12个百分点(爆炸浓度极限的上、下限之差)的气体。

03.易燃气体分为二级。I级:爆炸下限<10%;或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II 级: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围<12 个百分点。实际应用中,通常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

09.易燃液体分为三级。(1)I 级。初沸点≤35℃;(2)II类。闪点<23℃,并初沸点大于35℃;(3)III 类。23℃≤闪点≤35℃,并初沸点大于35℃;或闪点大于35℃并≤60℃初沸点大于35℃且持续燃烧。实际应用中,通常将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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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28℃的液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将闪点≥28℃且<60℃的液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将闪点≥60℃的液体归为丙类火险物质。

第二篇 建筑防火

01.建筑起火的原因:电气火灾、生产作业类火灾、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放火和自燃、雷击、静电等其它原因。 02.建筑防火技术方法: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建筑防爆

和电气防火。

第二章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01.气体火灾危险性指标:爆炸极限和自燃点。

02.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也越低,由于蒸气压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液体的闪点来确定其危险性)。闪点越低的液体,越易挥发而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燃也越容易。对于可燃液体,通常还用自燃点作为评定火灾危险性的标志,自燃点越低的液体,越易发生自燃。

03.可燃固体:熔点和燃点。例如,粉状可燃固体是以爆炸浓度下限作为标志的;遇水燃烧固体是以与水反应速度快慢和放热量的大小为标志;自燃性固体物料是以其自燃点作为标志;受热分解可燃固体是以其分解温度作为评定标志。

04.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28℃,乙类定为大于28℃(包括)并小于60℃,丙类定为大于60℃(包括),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

05.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甲类:氢气、甲烷、乙烯、乙炔、环氧乙烷、氯乙烯、硫化氢、水煤气和天然气。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乙类,例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 06.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1.闪点<28℃的液体 举 例 1.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甲醇, 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汽油,丙酮, 丙烯,乙醚,60度以上的白酒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2.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爆炸的物质 煤气, 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 用能产生可燃气3.硝化棉,消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甲 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 机物或硫磺等易燃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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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钠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爆炸的物质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 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液氯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 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乙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 热不散引起自燃的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物品 硝 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 的柴油,糖醛,>59度至<60度的白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 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 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 冷库中的鱼、肉间 丁 难燃烧物品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 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 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丙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戊 不燃烧物品 第三章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01.按使用性质分类

(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民用建筑的分类见表。

一类公共建筑:公共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 ㎡

的 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 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 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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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按其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等。

06.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其中,支持能力是指在标准耐火 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 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 焰的能力;耐火隔热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 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07.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材料本身的属性、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

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08.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一、二、三、四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也分为一、二、三、四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01.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 、防火间距的计算(防火间距应按相

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0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 裙房和其他 一、二级 一、二级 三 四 级 级 13 9 11 14 9 6 7 9 11 7 8 10 14 9 10 12 在执行上表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

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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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

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

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7.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于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

物的实际情 况,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

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 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 窗或加防火水幕保

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 此失彼。 8.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 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

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 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

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

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6)油浸电力变压器、

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油浸电力变压 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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