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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 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 符合表规定的2、3 层建
筑。
公共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3)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一部与下部主体建筑 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设置一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 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如图所示。
(4)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除地下室外),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规范规定
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5)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 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 75 ㎡时,可设置 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3层 3层 2层 200 200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 人 数 层数不超过2层 面积不超
过 200㎡ 人数不超过 50人
局部升高部分楼梯的设置 08.住宅建筑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符合下列条件时,
每个单元每层可设置 1个安全出口:
(1)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 650㎡ 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5m;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且不大于54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
不大于 10m,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 (3)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 650㎡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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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54m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的疏散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 09.厂房、仓库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 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5m。厂房、仓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人; (6)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7)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地下、半地下建
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由于地下建筑设置较多的地上出口有困难,因此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 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 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0.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 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离不应大于60m。 (3)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开向前室的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11.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楼梯 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 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有明显标志。
12.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具体如下: (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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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的裙房;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且不大于33m的住 宅建筑,其疏散楼梯
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住宅建筑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 间。
13.防烟楼梯间系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前室或阳台、凹廊,通向前室、阳台、凹廊和楼梯间的门 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14.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1)一类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
(4)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以及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
15.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 10.0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 ㎡; 16.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17.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可按5人/㎡计算。
18.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 19.在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3.00lx。 20.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各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21.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病房楼和手术部的避难间不低于10.0lx; (3)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
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2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
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
2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对于高度超过 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少于1.5h,对于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 ㎡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第七章 建筑电气防火
01.固定敷设的供电线路宜选用铜芯线缆。
02.普通聚氯乙烯电线电缆适用温度范围为-15℃~60℃,使用场所的环境温度超出该范围时,应采 用特种聚氯乙烯电线
电缆。交联聚氯乙烯(XLPE)电线电缆不具备阻燃性能,但燃烧时不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适用于有 “清洁”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橡皮电线电缆弯曲性能较好,能够在严寒气候下敷设,适用于水平高差大和垂直敷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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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 橡皮电线电缆适用于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
03.阻燃电缆的性能主要用氧指数和发烟性两指标来评定,材料的氧指数愈高,则表示它的阻燃性愈好。阻燃电缆燃烧时的烟气特性可分为一般阻燃电缆、低烟低卤阻燃、无卤阻燃电缆三大类。 04.耐火电缆按绝缘材质可分为有机型和无机型两种。
05.低压配电线路还应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及《漏电保护器安装 和运行》GB139552—1992等相
关标准要求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06.火灾危险场所应选用闭合型、封闭型、密闭型照明灯具,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隔爆型灯具。
07.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
25A,光源数不宜过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 流不应超过30A。
08.电动机的具体火灾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过载、缺相运行、接触不良、绝缘损坏、机械摩擦、选型不当、铁心消耗过大、接地不良。
09.电动机的火灾预防措施:合理选择功率和型式、合理选择启动方式(直接启动、减压启动)、正确安装电动机(与其他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1m)、应设置符合要求的保护装置、启动符合规范要求、加强运行监视、加强电动机的运行维护。 第八章 建筑防爆
01.建筑防爆的基本技术措施分为预防性技术措施(排除能引起爆炸的各类可燃物质、消除或控制能引起爆炸的各种火源)和减轻性技术措施(采取泄压措施、采用抗爆性能良好的建筑结构体系、采取合理的建筑布置)。 02.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的划分:0级区域(简称 0区)、1级区域(简称1区)、2级区域(简称 2区)。 03.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的划分:10区、11区。 0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05.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如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明火或 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按其储存物品性质不同为25m~40m。
06.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0°,以有效利用穿堂风,将爆炸性气
体吹散,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坡一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07.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08.泄压设施可为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但宜优先采用轻质屋盖,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09.耐爆框架结构一般有如下三种形式: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框架结构 10.爆炸性物质可分为三类:Ⅰ类:矿井甲烷; 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Ⅲ类:爆炸性粉尘(含纤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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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
11.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性,是由它的爆炸极限、传爆能力、引燃温度和最小点燃电流决定的。 12.电气设备的基本防爆形式: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型(p)、油浸型(O)、 充砂型(q)、无火花型(n)、浇封型(m)、特殊型(S)、粉尘防爆型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I类和Ⅱ类两种类别。I类:煤矿用电气设备。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
用电气设备。
第九章 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01.采暖管道要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保持一定的距离 采暖管道穿过可燃构件时,要用不燃烧材料隔开绝热;或根据管道
外壁的温度,在管道与可燃构件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当管道温度大于100℃时,距离不小于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距离不小于50mm。
02.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其排风设备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
0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建筑防火体系,防止和控制火灾的横向、竖向蔓延。
04.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以防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沿着通风管道蔓延扩散。
05.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06.直燃机机组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燃油直燃机房的油箱不应大1m3 ,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的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07.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同时,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由于厨房环境温度较高,其洒水喷头选择也应符合其工作环境温度要求,应选用公称动作温度为93℃的喷头,颜色为绿色。
08.燃油和燃煤锅炉房分别为一、二级。但如装设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00T/h、以煤为燃料的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
等级建筑。
09.锅炉房宜独立建造,锅炉房的门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 的窗槛墙。
10.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宜独立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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