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综合能力必背考点重点(5)

2018-11-22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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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最大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 最大厅室内喷头少于6只 最大厅室内喷头少于3只 8只 大于最大厅室内喷头数2只 5只 (2)采用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采用 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同一配水支管上喷头的

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最大间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大于 4.4m,矩形布置时长边不应大于4.6m,喷头至墙的距离不应大于 2.2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09.水幕系统持续喷水时间:除特殊规定外,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h确定。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为RTI<28(m·s)0.5;快速响应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为RTI≤50(m·s)0.5;

标准响应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为RTI≥80(m·s)0.5。

玻璃泡洒水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分成13个温度等级,易熔合金元件喷头分成7个温度等级。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间距不超过4×4(m)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其保护范围内的喷水强度应

采取提高喷头工作压力或采用大流量喷头的方法予以保证。

边墙型喷头的两侧1m和前方2m范围内,以及顶板或吊顶下不得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检修的地点,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距地面的距离宜为 1.2m。水力警铃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其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应为20mm,总长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05MPa。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 500只。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 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配水管道其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

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6只。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第四章 水喷雾灭火系统

01.水喷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 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

02.水喷雾灭火系统按启动方式可分为电动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和传动管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

03.水喷雾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水喷雾混合配置系统和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三种系统。

04.水喷雾灭火系统按防护目的主要分为灭火控火和防护冷却两大类。

05.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可设置在以下场所:建筑内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

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单台容量在40MW及以上的厂矿企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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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MW及以上可燃油 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W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 06.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主要用于公路交通隧道。

07.用于灭火的水雾喷头,其工作压力不小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的水雾喷头,其工作压力不小于0.2MPa。对于甲、

乙、丙类液体储罐不小于0.15MPa. 08.用于灭火控火目的时,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用于液化气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用于其他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0s。 09.水雾喷头常见的雾化角有45°、60°、90°、120°、150°等五个规格。 同一水雾喷头,雾化角小,射程则远,反之则近。

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的有效距离不应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水雾滴平均直径随喷头工作压力变化而变化,压力越大,雾滴平均直径越小,一般水雾的粒径应在0.3-1mm范围内。 雨淋阀一般有角式雨淋阀和直通式雨淋阀两种。 14.阀门具有三种控制方式:电动、手动和传动控制。

第五章 细水雾灭火系统

01.细水雾是指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 1.0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雾滴粒径Dv0.50小于200μm,Dv0.99小于400μm的水雾滴。

02.细水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作用。除此之外,细水雾还具有乳化等作用。 03.低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1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04.中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MPa且小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05.高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06.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以下火灾:

(1)可燃固体火灾(A 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包括纸张、木材、纺织

品和塑料泡沫、橡胶等固体火灾等。

(2)可燃液体火灾(B 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液体火灾,包括正庚烷或汽油等低闪

点可燃液体和润滑油、液压油等中、高闪点可燃液体火灾。

(3)电气火灾火灾(E 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电气火灾,包括电缆、控制柜等电子、电气设备火灾和变压

器火灾等。

07.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1.20MPa。

08.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09.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10.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存储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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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5只

第六章 气体灭火系统

01.气体灭火系统按使用的灭火剂分为: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按系统的结构特

点分为:无管网灭火系统(又称预制灭火系统,分为柜式和悬挂式)、管网灭火系统(分为组合分配系统和单元独立系统)。按应用方式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按加压方式分为:自压式气体灭火系统、内储压式气体灭火系统、外储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02.气体灭火系统主要有自动、手动、机械应急手动和紧急启动/停止四种控制方式。

03.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04.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建筑物构件耐火时间(一般为30min)包括:探测火灾时间、延时时间、释放灭火剂时间及保持灭

火剂设计浓度的浸渍时间。延时时间为 30s、释放灭火剂时间对于扑救表面火灾应不大于1min;对于扑救固体深位火灾不应大于7min。

05.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06.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内撤离完毕。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07.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08.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 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0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10.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11.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 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12.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

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13.管网灭火系统由灭火剂储存装置、容器阀(分为差动式和膜片式,手动启动、气启动、电磁启动和电爆启动等方式启

动)、选择阀(工作压力:高压系统不应小于12MPa,低 压系统不应小于2.5MPa.)、 压力开关、安全阀、喷嘴、管道及其附件等组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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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

的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

15.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16.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七章 泡沫灭火系统

01.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

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组成。

02.泡沫灭火系统按喷射方式分为:液上喷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液下喷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

半液下喷射;按系统结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按发泡倍数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小于20)、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为 21~200)、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为201~1000);按系统形式分为全淹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

0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和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0m3的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可选用中倍数泡沫系统。 04.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

05.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水溶性甲、乙、丙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系统;烃类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 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油罐中倍数泡沫系统, 应选液上喷射泡沫系统。

06.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

于40min。

07.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其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它有害 气物回流到泡沫发生器进

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08.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09.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

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宜超过1min。

10.A 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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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12.对于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流散的或不大于100㎡的流淌火灾,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13.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

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应不小于60min。

14.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功能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且操纵行程不应超过360mm;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 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15.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16.泡沫消防泵宜为自灌式引水。但采用自灌式引水时, 蓄水池的水面不得高于水泵轴线5m,否则环泵式负压比例混合器不能正常工作。

17.我国目前生产的泡沫比例混合器有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适用于储罐规格较单一的甲、 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压力式比例混合器(多用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分散设置独立泡沫站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平衡压力泡沫比例混合器(目前工程中采用较多,多采用水力驱动式平衡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主要用于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泡沫炮、泡沫枪、泡沫产生器装配一体使用)。

18.PHF系列管线式负压比例混合器进口压力应设计保持在0.6-1.2MPa范围内;应配用3%或6%泡沫液;应水平安装使用;该系列比例混合器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安装距离不应超过40m。

19.泡沫产生装置分为:低倍数泡沫产生器(有横式和竖式两种)、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不应大于

4)、中倍数泡沫产生器(有固定式和手提式两种)、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第八章 干粉灭火系统

01.普通干粉灭火剂:这类灭火剂可扑救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BC干粉灭火剂。

02.多用途干粉灭火剂:这类灭火剂可扑救A类、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ABC干粉灭火剂。

03.专用干粉灭火剂:这类灭火剂可扑救D类火灾,又称为D类专用干粉灭火剂。(石墨类、氯化钠类、碳酸氢钠类) 04.BC类与ABC类干粉不能兼容,BC类干粉与蛋白泡沫或者化学泡沫不兼容。

05.干粉灭火系统由干粉灭火设备和自动控制两大 部分组成。前者由干粉储罐、动力气瓶、减压阀、输粉管道以及喷嘴

等;后者由火灾探测器,启动 瓶、报警控制器等。 06.按灭火方式分类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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