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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当 采用土建风道时,
不应大于10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14.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 280℃时连续工作 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15.排烟口应尽量设置在防烟分区的中心部位,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走道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50m。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16.挡烟垂壁有效高度不小于500mm ,活动挡烟垂壁落下时,其下端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1.80m。
17.在人防工程中,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自然补风;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 50Pa时,应设置
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
18.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19.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第十一章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01.消防应急灯具是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及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等。
0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照灯具的应急供电方式和控制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四类系统。
03.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04.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小于5 cd/㎡,最大亮度不大于300cd/㎡,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05.系统持续主电工作48h后每隔(30±2)d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s~ 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一年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少于30min。
06.灯具蓄电池组初装容量:100m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min;100m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
180min;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min。
07.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
照明回路;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4000m2,地铁隧道内不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超过500m。
08.AC220V或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 5A;每个应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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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
09.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回路不超过8路;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5A;采
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 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16A。
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等设备总数
不大于3200个。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第十二章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0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监控中心以及火警信息终端等几部分 组成。 02.按信息传输方式,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可分为有线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无线城市消防远 程监控系统、有线/
无线兼容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03.系统的设计原则 (1)实时性 (2)适用性 (3)安全性 (4)可扩展性
04.监控中心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大于 10s。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大于3s。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大于2h,并能够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少于1年。按年度进行统计处理后,保存至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上。录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少于6个月。远程监控系统具有统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大于5s。
05.监控中心的电源应按所在建筑物的最高负荷等级配置,且不低于二级负荷,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
06.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主要设备包括: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 用户服务系统和火警信息终端和通信服务器等。
第十三章 建筑灭火器配置
01.灭火器的种类较 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
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水基型、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按灭火类型 分:A类灭火器、B类灭火器、C类灭火器、D类灭火器、E类灭火器等。
02.灭火器的型号由类、组、特征代号及主要参数几部分组成。类、组、特征代号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 示;一般编在
型号首位,是灭火器本身的代号。通常用“M”表示。灭火剂代号编在型号第二位:F—— 干粉灭火剂;T——二氧化碳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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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Y——1211 灭火剂; Q——清水灭火剂。型式号编在型号中的 第三位,是各类灭火器结构特征的代号。目前我国灭火器的结构特征有手提式(包括手轮式)、推车式、鸭嘴式、舟车式、背负式五种,其中型号分别用 S、T、Y、Z、B 表示。型号最后面的阿拉伯数 字代表灭火剂重量或容积,一般单位为千克或升,如“MF/ABC2”表示2kgABC干粉灭火器;
03.酸碱型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倒置使用型灭火器以及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应报废处理,也就是说这几类灭火器业已被淘汰。目前常用灭火器的类型主要有:水基型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
04.清水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 灾,如木材、棉麻、纺织品等的初起火灾,但不适于扑救油类、电气、轻金属
以及可燃气体火灾。
05.水基型泡沫灭火器能扑灭可燃固体、液体的初起火灾,更多用于扑救石油及石油产品等非水溶性物质的火灾(抗溶性泡沫灭火器可用于扑救水溶性易燃、可燃液体火灾)。
06.水基型水雾灭火器主要适合配置在具有可燃固体物质的场所,如商场、饭店、写字楼、学校、旅游、娱 乐场所、纺
织厂、橡胶厂、纸制品厂、煤矿厂甚至家庭等场所。
07.干粉灭火器可扑灭一般可燃固体火灾,还可扑灭油、气等燃烧引起的火灾。主要用于扑救石油、 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期火灾。
08.二氧化碳灭火器具 有流动性好、喷射率高、不腐蚀容器和不易变质等优良性能,用来扑灭图书、档案、贵重设备、精 密仪器、600V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
09.洁净气体灭火器适用于扑救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可融化的固体物质以及带电设备的初期火灾,可在图书馆、宾馆、
档案室、商场、企事业单位、以及各 种公共场所使用。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时,应手提灭火器的提把或肩扛灭火器到火场。在距燃烧处5m左右,放下灭火器,先拔出保
险销,一手握住开启把,另一手握在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处。如灭火器无喷射软管,可一手握住开启压把,另一手扶住灭火器底部的底圈部分。先将喷嘴对准燃烧处,用力握紧开启压把,对准火焰根部扫射。在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的过程中要注意,如果在室外,应尽量选择在上风方向。
11.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在室外使用的,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时宜佩戴手套,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防止手被冻伤。在室内狭小空间使用的,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12.扑救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都能用于有效扑救A类火灾。
13.B 类火灾(液体或可融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发生时,可使用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BC类或ABC类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
14.C类火灾(气体火灾)发生,可使用干粉灭火器、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15.D类火灾(金属火灾)发生时可用 7150灭火剂(俗称液态三甲基硼氧六环,这类灭火器我国目前没有现成的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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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特种灭火剂,适用于扑救D类火灾。其主要化学成分为偏硼酸三甲酯)。也可用干沙土或铸铁屑粉末代替进行灭火。 16.E 类火灾(带电火灾)发生时,最好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如果没有,也可以使用干粉、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扑救。
17.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发生时,一般可选用BC类干粉灭火器(试验表明,ABC类 干粉灭火器对F
类火灾灭火效果不佳)、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 18.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为以下三级: (1)严重危险级。 (2)中危险级。 (3)轻危险级。
19.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为以下三级: (1)严重危险级。 (2)中危险级。 (3)轻危险级。 20.灭火器的基本参数主要反映在灭火器的铭牌上。依据《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的 规定,灭火器的铭
牌包含有以下内容:
(1)灭火器的名称、型号和灭火剂类型; (2)灭火器的灭火种类和灭火级别; (3)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 (4)灭火器驱动气体名称和数量;
(5)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应永久性标志在灭火器上); (6)灭火器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认证标记;
(7)灭火器生产连续序号。灭火器连续序号用钢印等永久性方法在灭火器不受内压的底圈上标 识; (8)灭火器生产日期; (9)灭火器制造厂名称;
(10)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包括一个或多个图形说明,该说明应在铭牌的明显位置,在筒身上应不超过120°弧度; (11)再充装说明和日常维护说明。
21.灭火器的选择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素: (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3)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5)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6)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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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3.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4.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25.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 严重危险级 3A 50 中危险级 2A 75 轻危险级 1A 100 26.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B) 严重危险级 89B 0.5 中危险级 55B 1.0 轻危险级 21B 1.5 27.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型式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15 20 25 30 40 50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28.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型式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9 12 15 18 24 30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第四篇 其他建筑、场所防火
第一章 概述
01.其他建筑、场所的火灾特点 (1)具有火灾爆炸的高危性 (2)具有火灾危险源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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