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综合能力必背考点重点(8)

2018-11-22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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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火灾规模大的危险性 (4)具有灭火救援的艰难性 (5)具有火灾损失无法估量的可能性

第二章 石油化工防火

01.石油化工火灾特点

(1)爆炸与燃烧并存,易造成人员伤亡 (2)燃烧速度快、火势发展迅猛 (3)易形成立体火灾 (4)火灾扑救困难

02.在石油化工生产中,“对加工物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误操作问题”、“化学工艺问题”三类因素是主要的致灾因素。

0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

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0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05.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06.消防车道与装卸栈桥的距离一般不大于80m 且不小于15m。消防车道与铁路油品装卸作业区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要在铁路机车停车限界之外,平交的角度最好为90°,困难时一般不小于45°。

07.装卸栈桥,宜设置半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压力一般不小 于 0.15MPa,消火栓间距不大于 60m。 08.装卸车鹤管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小于4m。装卸车鹤管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m。

第三章 地铁防火

01.地铁的火灾特点 (1)火情探测和扑救困难 (2)氧含量急剧下降

(3)产生有毒烟气、排烟排热效果差 (4)人员疏散困难

02.车站站台和站厅乘客疏散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当地下多线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

积不应超过 5000 ㎡。地下一层侧式站台与同层的站厅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03.公共区采用机械排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设备管理区的防火分区位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内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位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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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内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 1500㎡。

04.地下车站站厅、站台的防火分区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 05.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750㎡。 06.地下车站站台至站厅的疏散楼梯、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

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 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07.公共区单向通行人行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8m,双向通行不应小于2.4m;

第四章 城市交通隧道防火

01.隧道衬砌、附属构筑物、疏散通道的建筑材料及其内装修材料,除施工缝嵌封材料外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通风系统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隧道内的灯具、紧急电话箱(亭)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防火桥架。隧道内的电缆等应采用阻燃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其桥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防火桥架。

02.隧道内附属构筑物(如风机房、变压器洞室、水泵房、柴油发动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顶板与隧道分开。

03.隧道内的水平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用于人员安全疏散的附属构筑物与隧道连通处宜设置前室或过渡通道,其开口部位应采用甲级平开防火门,用于车辆疏散的辅助通道、横向联络道与隧道连接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04.隧道行车道旁的电缆沟,其侧沿应采用不渗透液体的结构,电缆沟顶部应高于路面,且不应小于200mm。当电缆沟跨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材料进行防火封堵。

05.在两孔车道之间的中间管廊内设置安全通道,并沿纵向每隔250m~300m向安全通道内开设一对安全门。在圆形隧道的两孔隧道之间设置连接通道,并在通道的两端设置防火门。连接通道的间距一般宜为250m~300m,当设有其他相应的安全疏散措施时,间距可适当放大。

06.双层隧道上下层车道之间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设置疏散楼梯,火灾时通过疏散楼梯至另一层隧道,间距一般取100m左右。

07.隧道内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 20L/s, 洞口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 30L/s,消火栓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严寒地区隧道洞口处消火栓给水干管宜设置保温设施。如有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隧道,宜设置泡沫消火栓系统。

08.隧道入口处100m~150m处,应设置报警信号装置。隧道封闭长度超过1000m时,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 09.隧道长度L小于1500m时,可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长度 L大于等于1500m的隧道,可设置一台主火灾报警控

制器和多台分火灾报警控制器,其间宜采用光纤通信连接。

采用的排烟模式通常可分为纵向(适用于单向行驶、交通量不高的隧道)、横向(半横向)及重点模式(适用于双向交

通的隧道或交通量较大、阻塞发生率较高的隧道),以及由基本模式派生的各种组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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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隧道内应设置消防紧急电话,一般每100m宜设置一台。

12.高速公路隧道应设置不间断照明供电系统。长度大于1000m的其他交通隧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应急照明应采用

双电源双回路供电方式,并保证照明中断时间不超过0.3s。

第五章 加油加气站防火

01.加油站火灾事故,按其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作业事故(主要发生在卸油、量油、加油和清罐环节)和非作业事故(分为与油品相关的火灾和非油品火灾)两大类。

02.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 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6m。

03.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04.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05.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06.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07.加油岛、加气岛及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 不应小于 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 2m。

08.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液化石油气罐的出液管道和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紧

急切断阀宜为气动阀。紧急切断系统至少应能在距卸车点 5m以内、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和在加气机附近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启动。

09.加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和储气瓶组应设置泄压保护装置,泄压保护装置应采取防塞和防冻措施。不同压力级别系统的放散管宜分别设置。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采用地上储罐的,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3h;采用埋地储罐的,一

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二、三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1h。 11.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12.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LPG储罐、LNG储罐和CNG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

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电气系统的工作和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地上油品、LPG、CNG和LNG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3.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第六章 发电厂防火

01.对钢结构,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需采取必要的防火保护措施,以达到防火要求。建筑构件允许采用难燃烧材料(难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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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体),但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井必须独立建造,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的不燃烧体。根据防火分区划分合理设置防火墙,在防火墙上不应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则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防火门窗(甲级)。 02.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03.各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通信室的墙面、顶棚装修使用A级材料,地面及其它装修使用B1级材料。

04.计算机室、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应设排烟设施,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可按房间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6次计算。防烟、排烟设备的电气控制,应包括对排烟口、送(排)风机和活动式挡烟垂壁等的控制,同时对与防排烟有关的防火门、防火阀等联动 设备等进行控制。

05.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其中,单罐容量大于200m3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小于200m3的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06.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应按Ⅰ类负荷供电,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 的火力发电厂应按Ⅱ类负荷供电。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它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切换。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

第七章 飞机库防火

01.按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分类 (1)Ⅰ类飞机库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5001㎡~50000㎡的飞机库为Ⅰ类飞机库。 (2)Ⅱ类飞机库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 3001 ㎡小于 5000 ㎡的飞机库为Ⅱ类飞机 库。该类型飞机库仅能

停放和维修1~2架中型飞机。 (3)Ⅲ类飞机库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3000㎡的飞机库为Ⅲ类飞机库。该类 型飞机库只能停放和维

修小型飞机。

02.飞机库内不宜设置办公室、资料室、休息室等用房,需设置少量这些用房时,宜靠外墙设置, 并应有直通安全出口或疏

散走道的措施,办公室、资料室、休息室等用房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顶板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03.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0m。 04.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Ⅲ类飞机库可沿飞机库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设置尽头

式消防车道时,应设置回车场。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0m,消防车道边线距飞机库外墙不宜小于5.0m,消防车

道上空4.5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05.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Ⅰ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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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06.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1.0lx。 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 作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

间不应少于30min。 第八章 汽车库、修车库防火

01.Ⅰ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30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汽车库为Ⅰ类汽车库。

02.Ⅱ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150辆小于等于30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小于等于10000㎡的汽车库为Ⅱ类汽

车库。

03.Ⅲ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50辆小于等于15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小于等于5000㎡ 的汽车库为Ⅲ类汽车

库。

04.Ⅳ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小于等于 50 辆或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2000㎡的汽车库为Ⅳ类汽车 库。 05.Ⅰ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1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修车库为Ⅰ类修车库。

06.Ⅱ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5辆小于等于1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小于等于3000㎡的汽车库为Ⅱ类修车库。 07.Ⅲ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2辆小于等于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小于等于1000㎡的修车库为Ⅲ类修车库。 08.Ⅳ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小于等于 2 辆或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 ㎡的修车库为Ⅳ类修 车库。 09.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

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 人建筑、病房楼及

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10.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半地下汽车库 一、二级 三级 3000 1000 2500 不允许 2000 不允许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11.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的修车库可设置1个。

12.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 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60m。

13.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 2个,且应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以下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

散出口可设置1个: (1)Ⅳ类汽车库;

(2)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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