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

2018-11-23 20:43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R 中类 R4 小类 R45 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R46 四类住宅区绿地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1 商业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用地。 C2 商业性办公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 服务业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 C31 C32 餐饮业用地 休闲娱乐用地 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3 其它服务业用地 C4 C5 旅馆业用地 游乐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 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 GIC 政府社团用地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种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 GIC1 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 文化设施用地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 范围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GIC 中类 GIC2 小类 GIC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2 文物保护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GIC2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4 剧院用地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5 文化活动用地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 GIC3 体育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GIC4 医疗卫生用地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GIC41 GIC42 综合医院用地 专科医院用地 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GIC43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GIC44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GIC45 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GIC5 教育科研用地 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

范围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GIC 中类 GIC5 小类 GIC5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设施的用地。 GIC52 中等职业学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GIC53 中学用地 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 GIC54 GIC55 小学用地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GIC56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GIC57 GIC58 GIC6 宗教设施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7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8 口岸设施用地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小学的学校用地。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范围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W 中类 小类 仓储用地 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W2 特种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W21 危险品仓库用地 W22 特殊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 W3 T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T2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2 其它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的用地。 范围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S S1 中类 小类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S12 S13 S14 S15 S2 S21 S22 快速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设施的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 U12 供电用地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范围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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