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U 中类 U1 小类 U13 供燃气用地 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U2 U21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U22 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 U23 U24 货运交通用地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5 汽车维修站用地 U26 教练场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7 U28 洗车场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3 U4 U5 邮政设施用地 电信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范围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U 中类 U5 小类 U5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U52 垃圾处理用地 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6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7 U8 殡葬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G2 G21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 G22 防护绿地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G3 高尔夫球场绿地
范围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的用地,后者归入休闲娱乐用地(C32)。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D D1 中类 小类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政府社团用地(GIC)。 E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E12 E13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水库水面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 E14 水工建筑用地 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E2 E21 耕地 灌溉水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 E22 旱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E23 E3 菜地 园地 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的土地。 E4 E5 E6
范围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E 中类 E7 小类 未利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E8 E9 2.2 2.2.1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2.2.3
序号 1 2 类别名称 城市规划总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水域 耕地 园地 3 其中 林地 牧草地 其它农用地 未利用地 露天采矿用地 发展备用地
范围 露天采矿用地 发展备用地 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包括推平已征用的空闲地等。 面积(hm2) 占规划总用地比例(%) 100.0 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2.2.4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现状 规划 人均用地 (m2/人) 现状 规划 序号 用地代号 面积(hm) 用地名称 现状 规划 21 2 R C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政府社团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3 GIC 其文化设施用地 中 体育用地 …… 4 5 6 7 8 9 10 M W T S U G D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特殊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合计
100.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