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1

2018-11-23 21:08

绪 论

《合同法》框架

一、《合同法》基础理论 二、《合同法》总论 三、《合同法》分论

一、合同法基础理论

这一方面的内容是合同的基础部分,是对合同法的基本了解,主要介绍:

1、合同及合同法的基本概念; 2、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3、合同法的作用;

4、合同法的原则及其体系。 二、《合同法》总论

这部分是合同法的主体部分,也是要重点掌握的内容。主要介绍:

1、合同的订立、内容及形式; 2、合同的效力、履行; 3、合同的保全、担保;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违约责任; 6、合同的解释。

三、 《合同法》分论

这部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介绍15种有名合同,重点介绍:

1、买卖合同; 2、赠与合同; 3、借款合同; 4、租赁合同;

5、运输合同; 6、技术合同。

第一章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特征; 三、合同的分类;

四、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合同的理解有三种理解:

1、广义说,即认为合同除了民事上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等。

2、狭义说,即认为合同仅指民事合同,是一种私法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3、最狭义说,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仅指债权债务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2、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三、合同的分类

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给付义务,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给付义务,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不承担对等给付义务,如赠与、借用等。

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把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无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它不是商品交易的典型形式,等价有偿原则对它没有适用价值,如赠与、借用等。

3、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为合同的成立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要是这类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的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价款合同等。 四、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既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也包括形式意义的合同法。狭义只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既合同法典。

我们研究的重要是狭义的合同法,也同时研究广义的合同法律制度。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平等性质的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监护身份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法的作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作用主要有: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为(1)保证合同自由;(2)保证当事人的合同得以履行;(3)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4)确立保全和担保制度,维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3、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行为准则。 五、合同法的历史变化 1、古代合同法 主要特点有:

(1)合同主体受到严格限制;

(2)合同形式复杂、程序繁琐; (3)用刑事方式处理违约责任; (4)国家对合同干预过多。 2、近代合同法 主要特点有:

(1)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核心; (2)合同主体范围扩大;

(3)合同内容体现自由意思; (4)合同形式简化;

(5)合同法适用范围扩大。 3、现代合同法 主要特点:

(1)规模经济促使合同格式化;

(2)公用事业的合同已经成为强制缔约,主要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只注重当事人的意思实现理论发生动摇,因为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

(4)合同解释原则出现动摇,如司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迁原则等。

从合同法发展,我们可以看出:

1、“契约就是法律”的观念已经被冲破,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限制;

2、国家立法已经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过度; 3、作为合同法基础的“私法自治”原则没有动摇。 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法的主要原则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合法原则。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

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主要含义有: 1、订立平等; 2、履行平等; 3、承担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主要含义有: 1、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2、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定与谁订立合同;

3、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4、通过协商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含义有:

1、参与合同机会的公平性;

2、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对应性; 3、承担责任的合理性。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合同法的一条很重要原则,成为“帝王原则”,主要含义:

1、订立合同的诚实信用; 2、履行合同的诚实信用;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诚实信用; 4、解释合同的诚实信用。 (五)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含义有:

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合同的形式、内容等规定;

2、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维护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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