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1(3)

2018-11-23 21:08

(2)承诺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行为作出的地点为成立地点; (3)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的,除约定外,收件人的营业地点为成立地点,没有营业地点的,其经常居住地为成立地点; (4)以合同书形式的,签字盖章的地点为成立地点。 五、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产生的诚信、通知、协助、保护、说明等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有: 1、缔约人主观上有过错;

2、缔约人实施了过失行为,并造成对方损失; 3、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为损害赔偿责任。 (三)缔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

缔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二:

原告与2月25号向被告发出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购买被告位于确定地点楼房,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书面反要约中,声称愿意以450万元将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4月3日前作出答复,反要约中有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签字,就视为承诺。原告于4月2日在承诺栏目中签字,并发出。被告代理人于4月3日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出售该楼房。 问: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三:

3月15日上午,甲将乙委托保管的一重要公文包丢失,被丙和丁拣到,二人在原地等候很久未见失主。甲于3月20日在当地报纸登出寻物启事,表示有“重谢”,3月23日,乙得知公文包丢失,

也在当地报纸上登出寻物启事,表示“一周送还者酬谢一万元”。丙和丁看到启事后,找到甲和乙,并要求酬谢,但甲和乙认为表示酬谢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拒绝。 问:1、寻包启事是否构成有效要约?

2、以不是真实意思为由拒绝酬谢是否成立? 案例四:

甲、乙、丙三家建筑公司,得知该市A房地产公司准备开发一个小区,三家公司同时向A公司提出承包工程,A公司准备由三家公司共同承包该工程,在签定合同之间,传出该市B房地产公司也开发另一个小区,B公司派人与甲公司进行磋商,但条件是甲必须从A公司的工程合同中退出,甲表示同意。乙、丙两家建筑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合同。但随后B公司找出各种理由拒绝与甲公司签定合同。甲公司调查发现,B公司根本没有开发项目,是乙公司为了多分得与A公司合同份额而找B公司与甲公司磋商。

问:甲公司能否起诉B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何中责任? 本章思考题

1、合同订立和合同成立的概念。

2、要约和承诺具体有哪些环节?具体应用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3、确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意义。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本章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效力概述; 二、合同生效要件; 三、无效合同; 四、可撤消合同; 五、效力待定合同;

六、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效力状况有: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的具体表现为:

1、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2、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3、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条款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5、第三人负有不得侵犯合同的义务(除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外)。

二 、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生效要件,是衡量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要件有: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注意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2、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和可能的; 5、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限制

合同一般具备生效要件,合同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特殊合同,除了一般要件外,还应该具备特殊要件,合同才具有效力。 1、附条件合同。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将条件作为合同成立或解除的依据。主要有:附生效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条件合同。

2、附期限合同。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将期限作为合同成立或解除的依据。主要有:附生效期限合同和附终止期限合同。

三、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中无效条款不影响有效条款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欺诈,是指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构成要件是: (1)有欺诈的故意; (2)有欺诈的行为;

(3)被欺诈方产生错误认识;

(4)被欺诈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的加害行为或正在实施的加害行为相强迫,使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恐惧的行为。胁迫主要针对当事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财产等。胁迫的构成要件有:

(1)有胁迫的故意; (2)有胁迫的行为;

(3)被胁迫人因胁迫发生恐惧;

(4)被胁迫人因恐惧产生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具体有: (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帮助犯罪等;

(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婚姻关系的违约金等; (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以同居转移财产;

(4)违反人权或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以人身抵押等;

(5)射悻行为,如赌博等。 (三)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限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民事责任的条款。“约定”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免责条款无效”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除有无效合同情形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 四、可撤消合同

(一)可撤消合同的概念

可撤消合同,是指违反了自愿原则,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消权人行使撤消权,是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特征有: 1、可撤消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对可撤消合同的撤消,是由撤消权人行使撤消权来实现的; 3、可撤消合同在被撤消前合同仍然有效。 可撤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可撤消合同是相对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合同; 2、可撤消合同与无效合同都是自始无效,但二者财产后果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可撤消合同只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无效合同除了上述两种外,还有追缴财产;

3、对可撤消合同,撤消权人必须在规定的一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限,撤消权终止,而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没有期限限制。 (二)合同可撤消的原因

1、重大误解。误解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3、欺诈、胁迫。注意:因此原因而订立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无效;如果没有,则是可撤消。

4、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紧迫需要或危难处境,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错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五、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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