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1(2)

2018-11-23 21:08

1、合同的概念及理解。

2、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思考。 4、合同法的发展。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本章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订立概述; 二、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四、合同成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磋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法律行为和过程。 (二)合同订立的主体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主要有: 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

根据《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他人签定合同。 (三)合同订立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是强制性规范。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有的特点有: 1、要约方具有特定性、行业性;

2、内容由一方预先拟定; 3、可以重复使用。

在格式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对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做有利于非制订格式条款一方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同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在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总和。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书面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确定的意义在于明确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以及确定司法管辖。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关系的客体。标的种类多种多样。同时必须符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数量和质量。数量是合同标的的额度;质量是标的的优劣程度、品级的的综合指标。数量和质量是合同标的物的具体特征。 4、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是合同标的物的价金,是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代价,它是区别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标准。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合同履行和受约方的合法权益。

7、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争议的办法,如果没有选择则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三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二)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为要约承诺程序。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条件有: A: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B: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C: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D: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思考下列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自动售货、商品标价陈列、商品价目表、商业广告、悬赏广告等。 (2)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

A:要约生效时间。大陆法系采取要约到达生效主义;英美法系采取投递生效主义。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因发出要约的方式不同,要约生效的时间也有所不同。

B:一般来说,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对受约人没有拘束力。

(3)要约的撤回和撤消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注意:要约撤回采取“通知”方式,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

要约撤消,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下列情况,要约不得撤消: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消,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A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要约人撤回要约是不是要约失效?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是:A:承诺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B: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一致;C: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做出。承诺一般应以明示方式作出。

(2)承诺生效也采取到达生效主义。承诺的期限有:A:要约以对话方式的,承诺期限为对话当时;B:非对话方式的,承诺期限为合理期限。

(3)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后,承诺生效前取消承诺的行为。采取通知方式。

(4)承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影响

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非实质性的变更,如果要约人没有立即反对或在要约中事先作出不得变更的表示,视为要约人同意。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案例一:

上海甲服装厂于3月5号给西宁乙服装店发函称:我们愿意给你提供1000套儿童服装,函中就服装的款式、价格、交货时间、运输方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同一天,乙服装店给甲服装厂发函:我们愿意要你1000套儿童服装,函中就服装的款式、价格、交货时间、运输方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此后,双方再没有音讯,一个月后,服装厂将1000套服装送到服装店,服装店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收货。

问:服装店的理由是否成立? (二)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 1、交错要约

交错要约,是指订立合同当事人,采取非对话方式,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的且内容相同的要约。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2、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依据习惯、事件的性质或要约人的声明,承诺无须通知,根据客观情况认定受要约人有承诺的意思。我国《合同法》规定“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3、招标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程序,是一种通过竞争订立合同方式。过程可以分为: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中标四个阶段。 4、拍卖程序

拍卖程序,是指通过公开竟价订立合同的形式。过程可以分为:拍卖委托、拍卖表示、竟买、拍定四个阶段。 四 合同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就合同内容形式形成合意而建立了合同关系。是合同订立的一种结果。订立是动态的,成立是静态的。

合同成立的条件有:

1、主体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 2、内容明确、确定; 3、形成合意;

4、履行完约定的或法定的程序。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成立合同关系的时刻。 《合同法》第25条、26条确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1)有效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2)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时间。 具体成立时间是:

(1)承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合同成立时间为对话当时; (2)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签字、盖章时间有先后的,以最后一次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3)采取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需要签定确认书的,签定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不需要签定确认书的,以承诺时间为准;

(4)以交易习惯不需要通知的,作出承诺的时间为成立时间。 2、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是完成合同订立过程的地点,具有很重要的司法管辖意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为:

(1)承诺以通知形式作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的地点为成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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