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必须经补正后方可生效的合同。无效合同 ,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可撤消合同,在撤消前,有效,撤消后,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权人的意思表示确定。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一个月内追认,如果代理人没有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归于无效。合同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的纯获利合同,不需要追认,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其签定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
六、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
(二)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四)合同中独立的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 案例五:
甲与乙签定一份酒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甲供应乙酒1000箱,总价款12万元。合同签定以后,乙支付8万元后,提走全部货物,甲多次催要剩余4万元,但都未能得到,双方发生纠纷。(经法院查明酒为假酒)
问:合同是否有效,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六:
17周岁的高中生李某,为了买运动装,想将自己的收录机卖给王某,两人商量的转让价格为1000元,李某告知了王某自己的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收录机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后来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况,便亲自将收录机送到王某处,但王某以价格太高,表示不买了。双方发生纠纷。
问:王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合同关系?此合同是否有效?此案应如何处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本章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四、抗辩权制度。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的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一)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二)合同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是否也是合同履行?
(三)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 (四)合同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原则有:
(一)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判定当事人是否违约的最基本标准。
(二)标的履行原则。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来履行,不能用其他标的来替代合同约定的标的来履行。 (三)协作履行原则。就是在合同履行中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履行义务。
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规则主要有:
(一)亲自履行规则。是指债务人应当亲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债权人亲自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不得转移给第三人。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转移的情况,但并未改变原合同关系。
(二)合同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我国《合同法》第61条,
借鉴国外经验,做了完善性规定:没有约定时或约定不明确时,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具体履行规则有:
1、质量条款不明确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酬金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时,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时,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三)政府价格调整时的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四)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规则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四、抗辩权制度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其重要功能是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是对方请求权消灭。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没有履行先后顺序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对待给付以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
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条件:
1、必须存在于双务合同中且互负债务;
2、互负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且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1、必须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当事人在合同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到期未履行义务或未适当履行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中止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1、必须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当事人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并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 本章思考题:
1、在合同履行中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 2、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4、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合同履行规则有哪些? 案例七:
A公司与B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于将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中价款一栏内,只写了“待定”二字,交货时间为2002年。合同订立以后,A公司积极组织生产,于2002年4月15日完成,准备交付给B公司,并电告B公司。但双方由于价款及履行期限不明确,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发生纠纷。 问:此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此案应该如何处理?案例八: 甲学校与乙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为学生定做
服装1000套,合同约定开学前5日内钱货两清。服装厂如期完成任务,甲学校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服装厂先提供服装,待开学后向学生收取服装费后再结清货款,服装厂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问:服装厂的拒绝有无法律依据?学校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合同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合同保全,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行使撤消权或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以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意义有: 1、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2、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从而威胁到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享有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性质有:
1、代位权是债权人间接实现自己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其结果直接归于债务人,与委托相似。
3、代位权是一种请求权。 (二)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构成要件有:
1、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
2、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如抚养请求权、抚恤金给付请求权等。
4、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代位权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的效力。债权人是以以债务人名义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