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案例分析(7)

2018-11-23 22:29

办的商品贸易洽谈会顺利召开,保险公司在要求投保人及时补办有关手续的情况下,承保了这批车辆。交易会结束后,由于种种原因,车辆一直没有补办有关手续。经过市政府允许,这些车辆依旧正常营运,交通管理部门也没有强制出租车公司及时补办手续。

2001年3月,投保的车辆中有一辆被盗,经公安部门立案侦察,三个月没有查获,被保险人即持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当时适用的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十一项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认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此认定持有疑义。

2.案情分析

虽然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属于责任免除,但根据保险业务的具体承保情况,这起保险事故依旧应当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具体的理由如下:

(1)这批车辆在没有行驶证、牌号和出租车营运证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允许的,而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同意这批车辆在没有办理有关证照的情况下使用。在行政部门认可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这批车辆具备了投入使用的条件。在此情况下,这批车辆也应当属于具备投保条件的保险标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2)作为投保人的出租车公司并非不想办理有关证照,而是政府有关部门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为投保人办理证照。而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并没有就这批车辆没有相关证照的情况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从保险学原理的最大诚信原则考虑,投保人已经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在没有及时办理有关证照问题上,投保人是没有过错的。

(3)最重要的是,保险人是知悉这批投保车辆没有办理行驶证、号牌和出租车营运证的,从保险学理论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角度考虑,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经知悉这种情况的存在,依旧承保这批车辆,并且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应当认为已经对这种情况做出了认可。

3.结论

虽然该事故有违反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之嫌,但是却符合保险学理论的几项重要原则,应当属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范围。最终,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被盗车辆的赔

偿款项。从这起车辆保险赔偿案件可以看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要负赔偿责任,不能一概而论,一律认定被保险人违反了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从而拒绝赔偿;还要具体分析造成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原因,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事先已经知悉被保险人符合责任免除条款的具体情况。只有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才能作出正确的理赔处理决定。 【案例二十】以报废汽车投保出险的理赔

1.案情简介

某企业一辆货车因年久且设备老化,经批准予以报废,但该企业并未按规定将该车作为废车处理,而是以数千元的价格卖给千某。王某将该车重新加以拼装整修,并通过关系经当地车管部门年审合格后,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运输个体户赵某。赵某明知该车有“乾坤”,但也抵不住价格的诱惑将车买下,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几月后,该车翻在路沟,损毁较重。保险公司派人勘查后,决定以8000元将其修复,但赵某不同意,而是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2.案情分析

本案中的赵某明知该货车有问题,但仍以低价买人,投保时他不仅超额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还隐瞒了该货车的真实情况,违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由此,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据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裁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因此,该车虽然通过了车检部门年审,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投保车辆的技术、质量标准,且赵某投保金额远远高于其购入车价,出险后又拒绝保险人修复受损车辆的建议,其意图在于骗取高额保险赔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该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从开始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3.结论

本案中赵某通过欺诈手段订立保险合同,出险后索要高额赔付,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二十一】机动车挂车致他人受损的理赔

1。案情简介

1999年8月30日,浙江省××县吴某,驾驶东风牌单轴挂车从斗蒋坞家门口倒车上公路驶往南路。该车存平安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当其车倒车到南路至斗蒋坞公路弯路口时,与从斗蒋坞驶往南路的幸福125型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该摩托车由蒋某驾驶,其后座乘带其子。事故造成蒋某重伤,及摩托车损坏。

交通部门裁定:吴某驾驶车辆在急转弯路段倒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在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辆倒车时,须查明车后情况,确定安全后,方准倒车”之规定,应负主要责任。

蒋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弯道时,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载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1)通过胡同(里弄)、铁路道口、急转弯、急窄路、窄桥、隧道时”及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负载不满12岁的儿童”之规定,应负次要责任。

2.案情分析

保单上注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但没有具体说明主车和挂车分别的保险金额。该起事故责任由挂车引起,只根据保单无法确知到底是主车和挂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总和为20万元,还是分别是20万元。因此在保险公司内部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lO万元为挂车的保险金额,因为在附件中有特别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主挂车各为10万元。”

(2)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20万元为保险金额。

第二种意见比较合理。根据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

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因此,由挂车引起的该起保险事故应给予赔偿,且以20万元为保险金额,法院裁定吴某承担75%的责任,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应该以此为基础确定赔偿金额。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附件中所载约定虽明确了挂车的保险金额,但不利于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3.结论

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蒋某和摩托车受损数额×75%×(1—15%)。为避免此类纠纷,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上明确载明各项特别约定,不要产生意思的分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理赔困难。 【案例二十二】熟人窃车的理赔

1.案情简介

1997年7月13日,某公司经理文先生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随即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45万元。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天晚上,文先生陪同客户吃饭,并喝了点酒,饭后欲驾车回家,客户之一的赵某主动提出他有驾驶证,可以为文先生驾车护送其回家。赵某开奥迪轿车送文先生到其住处,文先生刚一下车,赵某趁其不备将车开跑。文先生猛然悔悟,拦截一辆出租车追赶,但没能追上。当天晚上文先生就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立案审查后,对赵某作出收审决定,并先后两次派警员前往赵某居住地逮捕赵某,但赵某已潜逃外地,收审无法进行。3个月后,公安机关正式出具了机动车丢失证明,证明文先生的奥迪轿1I已于3个月前在其住所附近被人抢夺,全今尚未侦破结案。

文先牛拿着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丢车证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作出了扣赔决定,文先生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案情分析

保险公司作出了拒赔决定的理由是:根据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文先生的车并末全车失窃。全车失窃是指保险车辆在停放过程中被他人偷走或在行驶过程中被盗

匪抢走。本案中,被保险人车主文先生是亲自将车钥匙交给赵某后由其开走的,不符合全车失窃规定的要件,因此拒赔。

文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理由是:车主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已排除了与抢夺人共同故意行为的可能性,被抢夺的车辆属于保险责任范尉内。未经车主本人同意而抢夺车辆也是盗窃的一种方式,也应赔付。

3.结论

法院经一审判决裁定:原告文先生投保的车辆被他人非法占有,车辆已脱离原先控制,应视为车辆伞车失窃,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全额保险金4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十三】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有异议的理赔

1.案情简介

李某为其新购买的福特全顺15座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臵价确定为2519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元。2003年7月12日下午普降暴雨,造成部分路段大量积水。驾驶员王某某驾驶该车行驶到某街时,对面驶过一辆载货车,造成路面积水涌动水位上升漫过空气滤清器进气口,积水经空气滤清器和涡轮增压装臵被吸入发动机燃烧室,产生发动机顶缸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现场查勘后,保险车辆被拖至一汽车修理厂。7月16日将发动机解体后,发现如下情况:空气滤清器与涡轮增压装臵连接部分的空气通道内有水和泥沙,发动机缸盖有锈迹和水迹,两个连杆弯曲变形且上表面破损,发动机第二、第三缸的缸套边缘附近缸体破损,发动机四个缸的缸套有水迹和锈迹。

保险公司定损后确定修理价格为15359元,而被保险人认为此定损价格较低将难以保证修理质量,因此双方就修理价格发生纠纷,经协商后双方决定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对修理价格进行确定。

2.案情分析

市场上的零配件上一般有正厂件和副厂件之分,所谓正厂件即由汽车整车生产商生产、销售或由整车生产商指定的零配件提供商生产的零配件。副厂件即其他厂商生产的零配件。正厂件一般价格较高但质量可靠,而副厂件价格低廉质量却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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