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公司接受委托后,对相关的零配件价格和修理费用进行询价、调查后发现,第一,由于近期市场原因,零配件价格波动较大,部分需要更换的正厂零配件价格已经上涨,而保险公司定损时所依据的价格偏低。第二,保险公司修理费用的计算是根据非汽车生产厂家特约维修服务站的修理厂来确定的,鉴于发动机为车辆的关键部件,为保证修理质量,应送汽车生产厂家的特约维修服务站进行修理。最后,保险公估公司依据最新的零配件价格和特约维修服务站的修理费用确定修理价格为19386元。
3.结论
最终,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估公司确定的修理价格作为定损价格进行了赔付。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从此案例中郁可获得一些教训。对保险公司而言,只有不断完善自己的零配件价格报价体系,随时根据市场变化更新零配件价格数据库,才能更好地做好定损工作,避免因为价格信息的落后而发生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事情并影响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心中的信誉。
对被保险人而言,如果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有异议,一定要据理力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关键部件出问题时,更应要求保险公司按正厂零配件价格和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站或资质级别较高的一、二类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定损。如果接受保险公司偏低的定损价格,修埋厂可能会因为无利润可言而使用伪劣零配件导致后患无穷。
另外,被保险人在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时,除应注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外,还需了解保险公司在定损时受损零配件价格的确定方式,最好选择按照汽车生产厂家授权的特约服务站价格定损的保险公司,以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就零配件价格等问题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案例二十四】被保险人自行承诺赔偿金额的理赔
第十五章理赔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王某在行车途中不慎撞伤行人丁某,造成丁某腿部骨折,住院二星期,费用一共花了3200元,医生嘱咐半年后还须拔除内钉,约需800元。交警判定:丁某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负主要责任,王某车速过快,负次要责任。王某任务在身,想尽快了结此案,也出于对丁某的同情,在交警主持调解下,表示愿意承担其中的70%,赔给丁某2800元,丁某自负
30%。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800元。保险公司了解事故情况后,扣除免赔率5%,只赔付王某1520元。王某忿忿不平,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怎么可以不认账?经理赔人员耐心解释,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2.案情分析
原来交警部门是调解了,由于王某自身的原因,交警未按以责论处调解,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例规定,负次要责任一般承担事故经济责任的20%~40%,显然王某承担了70%,超过了次要责任应承担经济责任。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规定,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按40%进行理算是合理合法,剩余只好由王某自负。
3.结论
此案提醒被保险人,一旦出险,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要遵循以责论处原则,不可私自承诺,否则,保险公司将重新核定,超出金额应自担。 【案例二十五】 恶意重复保险构成骗保骗赔的典型案例
1.案情简介
1998年5月,王某将其私有富康牌汽车向某市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仟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3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8月,王某伙同几名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策划制造该车停车时被其他汽车撞毁、肇事车辆逃逸的伪造现场,分别从各保险公司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30多万元,事后王某与其他几人私分该款。不久,此事败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2.案情分析
第一,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由各保险公司共同分摊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一般说来,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总和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王某违反了如实告之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第三,王某等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30多万元属于非法所得,构成保险诈骗,已触犯了刑律,应追究其及其同伙的法律责任。
3.结论
绝大多数车辆所有者参加保险的目的是预防风险,防患于未然,但也有个别人心术不正,道德败坏,为了骗取保险赔款,不择手段地制造假案。我国刑法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变造、伪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或收买、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的,以保险诈骗论处。”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和保险合同双方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多名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共同参与蓄意骗赔,属于严重的金融犯罪行为,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责任范围
案情介绍
2006年4月23日在鞍山市内的一个小区内,市民黄某和李某在上班时同时发现自家的车辆被损坏,车主黄某于2006年1月9日为自己的一台本田轿车投保了车损险16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不计免赔险,自燃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月10日至2007年1月9日。在本次事故中造成前风挡破碎。李某2005年12月3日为自家的帕萨特轿车投保了车损险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和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05年12月5日至2006年12月4日,在本次事故中造成车辆天窗破碎。于是两车主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理赔焦点
1、保险公司经过对现场的查验,对两车的投保情况进行了审核,对两台车做出了如下的理赔意见,对黄某的本田轿车前风挡玻璃赔付全部安装费用1800元,对李某的帕萨特轿车车损1500元做出了拒赔的回复,因为该车当时未保玻璃单独破碎的附加险。两车主对理赔结论均表示不满,因保险公司不能满足其要求,便将此案起诉到地方人民法院。 理赔焦点:
2、黄某认为自己的本田车是原装进口车,而保险公司给出的理赔定价是按国产件价格,在这一行为上存在合同欺诈,主张法院为自己维护权益按进口车的配件价格赔付。李某认为自己的车辆虽然未保车窗玻璃单独破碎险,但是在本起事故中自己的车是天窗破碎,不应按此条款界定,而且自己已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所以要求保险公司按车损险条款赔偿。
3、根据法庭取证和当事人所出示的保险单、投保单等相关资料,黄某的车辆在投保时玻璃单独破碎是按国产玻璃投保和交费,黄某接受了保险公司的告之同时亲笔签字。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应尽义务,在黄某所持保险单后附的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中第二条投保方式中已做出了下列明示,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事故的处理中保险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黄某败诉。在李某的理赔问题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公司的参照条款不准确,在该起事故中李某的车辆天窗损坏不应按玻璃单独破碎认定,而是应该按车辆损失险来给予理赔,因为在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中的第一条已明确保险责任的界定范围,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以上表述并未将天窗部分包括在内,所以保险公司应按车辆损失险的条款理赔,但是车主李某需要负担费用的30%,因为在其投保的家庭自用车车损条款中第八条中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本案情况适用于第二款所表述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该案情况适用于本条款,保险公司应赔付李某修复费用1050元。
理赔结论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对此案做出如下判决:黄某本田的车前风挡定价1800元维持不变。李某帕萨特的天窗按车辆损失险理赔,扣除450元自担额后由保险公司赔付1050元。保险公司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向被保险人黄某和李某支付了赔款。
本案点评
1、机动车辆保险是被保险人认知程度最高的。正是由于机动车的普及和驾驶机动车辆的风险及车辆保管的风险的不确定,使人们拥有机动车辆的同时,参加保险是不可缺失的主要内容。
2、机动车辆保险产品之多,只为各方面的危险可能性设臵的,人们在选择产品时应根据车辆使用情况,驾驶人员情况,车辆停放等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尽可能保全保足,切不可因小失大。
车上货物责任险的理赔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3日,郭某为自已的营运货车投保了车损险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上货物责任险5万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3月4日至2008年3月3日。2007年5月8日郭某在为某一家电商场运输一批价值3万元的电风扇时,因所行路面塌陷使货车车体倾覆,造成货车及车上货物损失,郭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
理赔焦点
1、经过保险公司现场勘察,本次事故共造成如下损失:货车维修费8000元,电风扇完全损毁和贬值部分5000元,因事故发生时路边行人哄抢的损失3000元,合计16000元。保险公司经过理算,核定赔款金额为10800元,并向被保险人郭某说明了理赔的根据
2、被保险人郭某认为保险公司核定赔款金额距自己的损失相差过大,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补偿义务,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①郭某认为自己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基础上、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这项附加险,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投保程序,并且在责任起始前足额支付了保险费,完成被保险人的义务理应得到保险人提供的各项服务保障。②郭某认为本保险车辆是因为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没有对其所发生的损失给予应有的赔付,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申请法院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3、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和认真审理,最终判定保险公司胜诉。①因为郭某的货车属于营业性质货车,在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做了如下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本次事故的车损部分8000元属于单方肇事情况,免赔15%符合相关规定。②对于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所载货物的全损和贬值金额计5000元,是依照车上货物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赔偿处理的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③本次事故中发生的因路人哄抢所产生的损失3000元,不在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之内,在车上货物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责任免除中规定,在事故发生时因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理赔结论
依据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赔款:货车损失6800元;车载货物损失4000元,共计10800元。
本案点评
1、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事故时,应尽可能的保护现场,应付突发事件头脑要清楚,
必要时报警求助,避免扩大损失。
2、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文本中的保险条款,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申请保险公司的业务咨询,以减少理赔争议中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开支。
摩托车保险理赔中的问题
案情介绍
2007年1月18日,韩某为自己的一台五羊125两轮摩托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两座每人一万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1月20日至2008年1月19日。韩某又花费2千元为摩托车安装了一套高级音响。
2007年8月3日晚,韩某驾驶该车行至一路口转弯处时,因躲避其它车辆一时慌乱将摩托车撞在一棵大树上。造成大灯、转向灯、发动机机油系统、音响受损。当时由值勤交警开据了交通事故简易证明,韩某忽视安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韩某认为虽然车辆受损但是还可以行驶,当时已是深夜路上车辆很少只要多加注意不会发生问题的。于是就又继续将车开到了修理厂。但是在保险公司对出险车辆进行查验时发现,由于撞树后发动机内的机油漏光,造成发动机内壁磨损严重,发动机总成报废。
理赔焦点
1、保险公司经过认真核算,对事故造成的大灯、转向灯、刹车和机油供给系统损失定价为2200元,扣除10%自担额应赔付1980元。对事故造成的音响损失和报废的发动机总成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2、韩某认为①自己已为该摩托车投保了多项险种,已经同保险公司订立了合法的经济合同,投保人已经履行了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也应履行依法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的义务。特别是对发动机报废损失的全部拒赔是严重的违约行为。②自己为摩托车安装的音响设备为专业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并在专业装配店安装的专为本车型配备的音响。构成车体的一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没有相关依据。
理赔结论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韩某支付赔款1980元。经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仔细的讲解,提供了每项理赔计算相关的法律和条款依据。韩某也认真的学习了保险条款,最终认同了保险公司的理赔结论。
本案点评
1、在事故中保险公司所扣除的部分为车主自行购买安装的音响,是根据关于摩托车保险条款中第七条第8项明确规定,标准配臵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在保险公司所认定的理赔金额2200元中扣除的10%免赔率为责任自担额,在摩托车保险条款第十二条中做如下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3%,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0%。
3、对于该起事故中保险公司发动机损失所做出的全部拒赔是依据摩托车保险条款第七条责任免除中第7项中所规定的,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车上人员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案情介绍
2005年1月7日,某市橡胶机械厂为单位的一台东风轻型货车投保了车损险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车上人员险三个座位每人1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