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冲刺串讲讲义-全-深圳篇

2018-11-23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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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冲刺串讲讲义-全-深圳篇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会计法律

1.制定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最高立法机关 2.构成:《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3.地位:根本性的问题,我国《会计法》是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法律文件,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进行会计管理的重要基础。

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法规 (一)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1.制定者:国务院——全国最高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某些方面 3.制定依据:《会计法》 4.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二)会计地方法规

会计地方法规,也称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授权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深圳市会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者:国务院财政部门 构成: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会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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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二)会计规范性文件

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企业会计制度》200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 《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2007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96、《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前三层次:效力逐级降低

四、会计法律制度的其他分类

(一)综合会计类法律制度--层次最高的法规,重大的,带有综合性、根本性的问题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二)会计核算类法律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一)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会计法》将地方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限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权和处罚权

(三)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管

《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二)会计市场管理

广义的会计市场主要包括:会计用品市场和会计中介机构服务市场。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广义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评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注册会计师考试评价和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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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四、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法》规定: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纵向可比)。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横向可比)。 5.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7.谨慎性。

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 (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应当指出,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

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一般不需进行会计核算,

只有当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要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进行记录和反映,进行会计核算。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区别伪造和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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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记账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相同点:会计资料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都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不同点: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生成。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的含义和规定

如何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 (二)会计凭证的种类和内容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三)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2.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也应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编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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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5)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四)记账凭证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编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4.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三、会计账簿

(二)会计账簿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总账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两种。

2.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

3.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三)会计账簿的登记

记账规则的具体要求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5)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①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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