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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二)税收的特征 一是强制性。 二是无偿性。 三是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
(1)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2)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计税标准分类。
税收按其计税依据的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等。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 4.税目
税目亦称“课税品目”或“征税品目”。税法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课税对象进行划分从而确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 6.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计税依据的数额同税额成正比例,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 两种类型: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 5.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总是相同的。
(2)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的等级,随着课税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 (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按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主要有吨、升、平方米、千立方米、辆等。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征其一部分,免征是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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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征点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起点)。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 (3)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课税对象就其全部数额中规定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凡税法中规定有免征额的,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同起征点规定对达到和超过征点,就要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不同。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3.消费型增值税
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 l7% 2.低税率 13% 3.征收率 3%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3.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注意】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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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l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l80天的当天。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和计税方法
消费税实行的税率有定率和定额两种。我国消费税有以下三种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 2.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 3.从量从价复合计税的方法。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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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3.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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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
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和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5.劳务报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人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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