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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一)开业登记(先工商后税务)——30日
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使用税外,均应按规定自负有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登记——30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包括: 1.单位更名;
2.更换法定代表人;
3.住所、经营地点变化但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4.扩大或缩小生产经营范围; 5.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四)注销登记——15日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l80天。
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二)发票的种类
发票的种类由省级(含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目前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行业和专用)、专业发票三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如有以下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第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第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计税资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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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①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②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取得专用发票; ③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④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⑦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第五,从l995年7月1日起,一般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营业税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3.专业发票
(三)发票的开具要求
1.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4.开具发票应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管理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主要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不论有无应税收入。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期内,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邮寄申报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三)数据电文申报
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 (四)简易申报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种申报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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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
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且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征税期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这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企业。 (二)查定征收。
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适用。 (五)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六)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六、税收检查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特定的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有:加收滞纳金;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榴扣缴;扣押、查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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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或者变卖商品、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中央级预算;
2.省、自治区级预算; 3.直辖市级预算;
4.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辖区级预算; 5.乡、民族乡、镇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2.地方预算 3.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和批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查、批准、改变人大常委会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和执行、报告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编制、执行、报告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各项税收、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政府收费和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分为公共预算支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等。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财政年度均采用历年制,即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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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二)预算的审批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
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的具体实施过程,是把预算由计划变为现实的具体实施步骤。 (四)预算的调整
财政部门要不断地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组织新的预算平衡。
预算管理部门在进行预算调整时,所要遵循的法律程序与预算编制程序基本相同。
六、决算
决算是政府、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年度会计报告,是根据年度预算的最终执行结果编制的。
七、预决算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注意】不包括国有企业。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具体范围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人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是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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