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3)

2018-11-27 16:27

15.协助人民银行行政调查制度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协查内容不全面的,扣0.5分。

16.人民银行出台新的反洗钱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后未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相关内容,或进行了修订但时间超过3个月,扣0.2 分。通过自查、审计、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后,发现制度漏洞或缺陷,未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相关内容,或进行了修订但时间超过3个月,扣0.3分。

(三) 客户身份识别情况(40分)

1.为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认证义务,比例达到5%以上的,扣10分:

—— 银行业金融机构

(1)开立账户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核对客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未按照规定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2) 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时,未按照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发现异常情况后,未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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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单笔存(或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未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4)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未参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一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未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5)为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时,未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6)为客户提供跨境汇款业务时,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汇款人和收款人有关信息;

(7)为客户提供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服务时,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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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规定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未按照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未按规定对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

办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业务时,未按照规定了解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未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保险业金融机构

(1)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未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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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未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未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3)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未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未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信托公司

设立信托时,未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影印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未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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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件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客户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未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未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每发现一户,扣1分,本本子项目最多扣3分。

3.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信托资金或财产,未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未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每发现一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2分。

4.未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规定及时对客户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并更新客户信息的,每发现一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3分。

5.未综合客户身份特点、地域、业务、行业等要素对客户风险进行及时划分,扣4分;未结合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调整,扣4分。

6.未对高风险客户或账户至少每半年审核一次;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实施,了解高风险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或经营状况,未对其交易进行资金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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