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6)

2018-11-27 16:27

容、标准和方式的,扣0-1分。

14.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没有针对本机构具体情况,对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作出部署,缺乏实质性的制度安排,扣0-1分。

15.协助人民银行行政调查制度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协查内容不全面的,扣0-1分。

16.人民银行出台新的反洗钱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后未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相关内容,或进行了修订但时间超过3个月,扣0-1分;通过自查、审计、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后,发现制度漏洞或缺陷,未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相关内容,或进行了修订但时间超过3个月,扣0-1分。

(三)客户身份识别情况(10分)

1.对新建立业务关系和提供一次性服务客户身份识别中,发现并确认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情况,未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扣0-2分;

2.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中,发现并确认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情况,未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扣0-2分。

3.未综合客户身份特点、地域、业务、行业等要素对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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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进行及时划分,扣0-2分;未结合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调整,扣0-2分。

4.未对高风险客户或账户至少每半年审核一次;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实施,了解高风险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或经营状况,未对其交易进行资金监测的,每发现一户,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2分。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10分) 1.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数量与报送机构业务、客户及交易等情况不相符合,扣0-5分;

2.季度或年度报告中对报送的可疑交易未进行分析或分析质量不高,扣0-2分;

3.金融机构报送重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未按人民银行的要求和格式填制《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报告质量较差,扣0-3分。

(五)协助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3分)

1.配合人民银行开展行政调查活动较差,扣0-2分; 2.配合其他有关部门打击洗钱活动较差被处罚,扣0-1分。 (六)反洗钱宣传培训(4分) 1.反洗钱宣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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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开展反洗钱宣传,扣2分; (2)反洗钱宣传效果较差,扣0-2分。 2.反洗钱培训(2分)

(1)未开展反洗钱培训,扣2分; (2)未制定培训计划,扣1分;

(3)反洗钱培训覆盖面小、培训效果差,扣0-2分。 (七)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情况(5分) 1. 未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扣5分; 2.未根据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审计或检查方案,审计或检查内容覆盖面较窄,审计或检查质量不高,扣0-2分;

3. 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不认真,没有充分暴露本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扣0-2分;

4. 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没有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发现的问题未整改,扣0-1分。

(八)配合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情况(10分)

1.未按时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监管报告和其他非现场监管资料,扣0-1分;

2.非现场监管报表和报告质量较差,扣0-2分; 3.反洗钱自律评估开展情况。未成立由分管行(或公司)领导任组长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小组的,扣0.5分;未落实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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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评估职责的,扣0-1分;未明确评估的内容和标准,并细化评估内部操作流程的,扣0-1分;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覆盖范围、内容和标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扣0-1分;未梳理和总结本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基本情况并报告的,扣0-1分;未对自律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逐条分析并报告的,扣0-1分;未针对自律评估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有效落实的,扣0-1分,未对今后的工作作出安排和计划的,扣0.5分。

(九)监管意见整改反馈情况(5分)

1.未落实整改人民银行提出的监管意见,扣0-5分; 2.未按时反馈整改情况,扣0-1分。 (十)其他(3分)

1.不积极参与人行组织的反洗钱各种调研、宣传、竞赛等重大活动,扣0-2分;

2.未向人民银行报告本系统发生的反洗钱工作重大事项或洗钱、恐怖融资重大涉案情况,扣0-1分。

(十一)加分情况(15分)

1.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有价值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加0-2分;

2.报送的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经行政调查,不能排除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被公安部门立案,或向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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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报告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线索,且被公安部门立案,酌情加分不超过10分;

3.积极协助人民银行组织举办反洗钱重大活动、会议的,加0-1分;

4.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供有价值反洗钱工作经验、思路、方法和典型洗钱案例分析等,加0-1分;

5.在人民银行组织的各种评比、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加0-1分。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在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该机构反洗钱工作直接评为0分:

(一)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导致洗钱案件发生的; (四)不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 (五)不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的;

(六)不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 (七)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影响行政调查和案件侦破正常开展的;

(八)不配合移送涉嫌犯罪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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