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机构主管部门的公正性声明,确保检验工作不受外界因素干扰,保证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
释义:
⑴质检机构的直接主管部门应有公正性声明,以保证质检机构检验工作不受任何外部人事、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所谓其他压力包括可能来自外部的领导和同级有关职能部门的不合理干涉等,特别是质检机构是某法人单位或组织的一部分时,尤其要注意预防各方面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压力。
⑵该公正性声明应由主管部门法人代表签发,也可以用主管部门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
5、有机构公正性声明,不受任何来自商业、经济等利益因素的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保密性和诚信度。
释义:
⑴公正性声明应规定对所有客户能保证同样的检测服务水平;检测人员不得从事与检测业务有关的开发工作,不得将客户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成果用于开发;保护委托方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也包括对委托方专利权的保护;检测工作不受各级领导机构、商业、经济等利益的干扰等措施。
⑵该公正性声明应由质检机构法人代表或授权法人签发。 6、配备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释义:
⑴质检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管理、监督、检验人员。各类人员的资格要求质检机构应有明确界定,包括任职条件和上岗条件。
⑵质检机构有必要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数量要与其规模相适应,能力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质检机构应明确规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力。
6
⑶产品质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40%且应具备与其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
7、机构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命与变更应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
8、机构主任应由承建单位的负责人之一担任。 释义:
为了进一步保证质检工作全面地按其质量体系顺利运行,质检机构主任应由承建单位的在职负责人之一担任。
9、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5年以上。
释义:
⑴质检机构应有技术工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最好由机构负责人之一兼任,以保证其能有效行使相应的职责。技术负责人在资格、能力、经验上要符合规定要求。技术负责人也叫技术主管。
⑵质检机构应有质量工作负责人。根据质检机构规模、工作量等具体情况,质量负责人可专职,也可兼职,对规模较小的质检机构,质量负责人也可以是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质量负责人也叫质量主管。
10、机构主任、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指定代理人,当其不在岗时代行职责,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
释义:
质检机构质量手册中应明文规定其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在岗时,有代理人行使其职权,从而确保检验工作不受影响。
11、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熟悉检测业务,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释义:
综合管理部门是质检机构业务工作的核心和贯彻层,其负责人必须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标准、法律法规等。
7
12、检测技术部门负责人应熟悉本专业检验业务,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释义:
检测技术部门负责人承担着本部门检测结果最终把关的职责,应是本专业的技术骨干,最好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检验业务,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13、质量监督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了解检验工作目的、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每个部门至少配备一名质量监督员。
释义:
⑴应由熟悉检测方法和程序,了解每项检测目的,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并懂得如何评定检测结果的人员承担工作。监督既包括对检测操作过程,又包括对检测数据、报告的监督。
⑵质检机构每个部门至少配备一名质量监督员,以履行对检测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的职责。质量监督员由质检机构以文件的形式确认。
⑶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有记录,并报质量负责人处理。 14、内审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资格,不少于3人。 释义:
⑴质检机构应对内审员提出资格要求,明确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获相应证书。根据质检机构的部门设臵和规模确定内审员人数,但不应少于3人。
⑵质检机构质量审核者应独立于被审核工作,这对于审核工作的公正性至关重要,应特别注意。
15、人员岗位设置合理,并在质量手册中明确岗位职责。应包括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各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检测人员、内审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试剂及耗材管理员、标准物质管理员等。
8
释义:
质检机构应在质量手册等文件中明文规定对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人员、执行人员或验证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管理人员指对质检机构的质量、技术方面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执行人员指实施检测业务的人员。既包括直接进行检测工作,又包含间接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验证人员指对检验活动及其结果加以校对、核查的人员。这些人员至少应包括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各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检测人员、内审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试剂及耗材管理员、标准物质管理员等。
16、所有人员应经专业技术、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与管理以及相关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岗证或合格证应标明准许操作的仪器设备和检测项目。
释义:
⑴所有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人员培训应包括专业知识、标准知识、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知识、计量理论知识、误差理论、数据处理、抽样方法与理论、法律法规等各岗位所需的应知应会的培训。
⑵所有人员经本质检机构(或筹建单位)组织各种形式的考核后,发文标明考核合格后发证,并在证上标明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及准许操作的仪器设备和检测项目。
17、从事计量检定和种子、动植物检疫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检验人员,须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释义:
⑴计量检定人员应经过计量管理(或计量授权)部门规定的培训和考试,并获得计量检定员证书。
⑵种子检验员资格按照《种子法》等的规定执行
⑶从事动植物检疫、转基因产品等检验的有关人员如有特别规定,按其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9
18、有各类人员的短期和中长期培训计划,并有实施记录。 释义:
⑴质检机构应切实保证人员培训,使知识与技能不断地得到更新。应有完善的各类人员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及成效。
⑵质检机构对人员的培训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质检机构应对各类人员的教育和技能素质提出明确的要求,如教育程度、理论基础、实际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知识更新等;二是应编制程序文件,按程序确定机构人员的培训需求,并为员工提供培训;三是应根据质检机构当前的需要和今后发展的目标,编制人员培训计划,并认真按计划组织实施,计划一般应是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
⑶应加强对全体人员职业道德、廉政建设、作风纪律的教育。应建立对各类人员培训的规划、计划和实施情况的文字记录。
⑷质检机构应有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和执行情况及其总结的文字记录,有各类人员的定期考核记录。
19、所有人员应建立独立技术档案,内容包含相关授权、教育、专业资格、培训、能力考核、奖惩等记录。
释义:
质检机构应建立、保存所有人员技术业绩档案。内容包括有关资格证书、培训、技能考核和业务工作经历等足以证明个人业务能力的所有技术资料。对于属个人保存的资料(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各类奖励证书等)可以是复印件。
20、有措施保证机构有良好的内务管理,包括公文运转、工作人员守则、人员劳动保护等,必要时应制定专门程序。
释义:
⑴质检机构应有充分的措施保证好其“内务管理”良好。质检机构的内务管理包括公文运转、工作人员守则、职工劳动保护、安全、清洁、卫生、文明、房屋、环境、设施管理等有关规定。
⑵有关规定应在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或程序文件中体现,也可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