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时,可以将这种主张作为基础,同时采取以下理论上的具体主张:
从理论上说,如何界定专有部分,有五种主张。
1.“壁心说”
壁心说认为,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权利界限在“壁心”,即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的中心。 壁心说有一定的道理,就是权利界限清晰,但是缺点是没有注意共有墙应当是共有的,如果一家一半,自己的那一半可以自由处分,就无法解决建筑物的维护问题。
2.“空间说”
空间说认为,购买建筑物就是购买建筑空间,是四壁以及上下楼板包围的空间。 买房就是要住在这个空间里面活动,遮风挡雨,给你隐私空间和安宁环境。因此,空间的边界就到墙壁的表面,权利的边界也就到墙壁的表面。这个观点也有不当之处,就在于没有物质实体确定权利的边界问题。
3.“最后粉刷表层说”
最后粉刷表层说认为,专有权的权利界限在最后粉刷表层,依附于墙壁的最后粉刷表层是专有的,而墙骨是共有的。 这种主张是最接近现实的,特别是现在的商品房出售基本都是毛坯房、初装修,需要进行精装修。装修时把墙面一粉刷,最后粉刷表层就是专有权人的,表层以外的墙体则是共有的。这是解决共有和专有界限的最好方法。但是也有问题,确认最后粉刷表层为权利边界,那么权利人钉一个钉子都会超越权利界限,侵害共有权。因此,最后粉刷表层说虽然最为合理,但是不现实。
4.“壁心说兼最后粉刷表层说”
把壁心说和最后粉刷表层说结合起来,是绝大多数学者的主张,就叫做“壁心说兼最后粉刷表层说”。 这种主张认为,专有权行使权利的边界采壁心说;确定专有权的权利边界则是最后粉刷表层说。最后粉刷表层是专有权的权利实像,专有部分的界限就到最后粉刷表层。而壁心说则是权利虚像,因为行使专有权的权利可以超出自己的所有部分,深入到共有的部分。这时候,行使这个权利不能破坏共有墙的实质,仅此而已,所以说尽管钉钉子可以超过最后粉刷表层,但这不是权利人的实际权利,仅仅是权利的虚像。采用这个学说既能解决实际的问题,又可以确定专有权和专有部分的实际范围。
在司法实务中,确定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就应当采取壁心说兼最后粉刷表层说作为依据,除了最后粉刷表层之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部分,都是共有权的客体,都是共有部分;仅在权利人行使专有权的虚像上,可以达到共有墙的壁心。这是解决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范围的可行方法。
(二)专有权的权利义务内容
专有权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是《物权法草案》没有规定好的一个部分,但是这又是司法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物权法》最终出台的时候还是这个样子,司法实践就必须提出自己解决的办法。
1.专有权人的权利
专有权包括所有权的一切权能,权利人对专有部分有完整的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按照所有权的规则自由的处置,不受他人的干涉或者妨碍。对此,《物权法
草案》已经做了规定。在这里规定的一个权利限制条款司法实践是必须注意的,这就是对专有权人处分权利的限制。所有权含有处分权,可以是事实上的处分权,使其不再存在。但是,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不能行使这种事实上的处分权,不能说这房子不好就把它炸掉,因为这个房子并不是专有权人一个人的,而是共有的。所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人在处分权上有限制,行使处分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下面所说的,都是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补充的:
(1)转让、出租、出借、出典、抵押
对专有权部分,可以转让、出租、出借、出典、抵押,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装饰,但在进行上述处分的时候,不得把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共有部分中的应有部分以及基地部分中的应有部分相分离而为转移或设置负担。这些都是专有权人的权利。
这一规则中包含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专有权人行使专有权,可以转让、出租、出典、出借、抵押;第二,对于自己所有的专有部分可以进行装饰、装修,不受他人的干预;第三,不得将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共有部分中的应有部分以及基地部分中的应有部分相分离,单独进行转移或者设置负担。
上述其中的第三部分所说的意思是:
首先,是不能够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相分离而为转移或者设置负担。专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单独性灵魂,共有权和成员权都必须跟随专有权共同命运,不能相分离,也不能单独转移或者设置负担。
其次,共有部分中的应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在共有部分中自己所应当享
有的那一部分。这里包括,一是区分所有权人在共有部分中潜在的共有份额,这个是不能分离,也不能单独设置负担和转让;二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的部分中有一部分是专有使用的,比如车库,个人买的车位就是个人专有使用的,这个专有使用权和其他的共有就不一样,但是也不能与专有部分相分离,单独转移或者设置负担。
再次,对于基地的应有部分,也不能与专有部分相分离,不能单独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单独转移或者设置负担。这样对专有权人的支配权进行理解,就比较准确了,司法实践中就有了明确的规则。
(2)物上追及权
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还包括追及权,即物权请求权。权利人所有的建筑物遭受侵害,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请求权是一样的。如果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受到侵占、损坏等侵害,自己可以请求行使物权请求权,救济自己的权利损害。
2.专有权人的义务
(1)不得违反建筑物的使用目的
这是一个严格的义务,是不可以违反的。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违反了建筑物使用目的的。有一个人买了某商品房底商的几间门市房,又在二楼买了十几套住宅,买主要求开发商在他买的一层底商和二层十几套房子之间单独建设一个楼梯。底商和上面的楼层中的居民住宅的使用要求是不一样的,底商和住宅之间的楼板在防水等方面的要求比一般的楼板要严格得多。开发商考虑到这是一个大主顾,就在一楼底商和二层的住宅之间加了一个楼梯。等房屋投入使用后,这个业
主把底商做了浴室,上面的住宅改作浴池的休息房间。不到三个月,三楼、四楼甚至五楼住宅居民的地板全部翘起,家具变形打不开。居民起诉后,法院判决这个业主败诉,必须恢复原状,拆掉楼梯,赔偿损失。这个判决的理由就是业主改变了商品房二层的用途,侵害了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
(2)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的义务
履行这个义务,就不得对专有部分加以改造、更换、拆除。不得在专有部分进行超出专有部分负担的添附,在维护、修缮专有部分或者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周围区分所有权人的生活安宁、安全和卫生、环境。
(3)不得侵害专有部分的共用部分
不得变动、毁损专有部分中的共用部分,比如在自己专有部分内的上下水管道、电路、暖气管道等,这就是专有部分中的共用部分。
(4)准许进入义务
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中,都有这个义务。例如相邻墙,相邻一方修房子需要进入墙的相邻方家里才能进行,相邻方就得允许进去修,负有这个义务。相邻关系中本来就有这个允许进入的义务,但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相邻关系更加紧密,这个义务显得更加迫切。特别是上下水管道,大部分都在下边相邻方的天花板上,不进入下边相邻方就无法进行维修。所以必须要求有允许进入的义务。
(5)损害赔偿的义务
当在专有权人在行使自己专有部分的权利时,如果超出了范围行使权利,造成他人的损害,就需要停止侵害,造成他人损失的,要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