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设计书(6)

2018-11-29 16:22

4)道路、河流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5)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7.3.5 不一致图斑提取

1)叠加影像

(1)国家提取的不一致图斑及原有数据库中的图斑,从正射影像图上能直接认定为一致地类(或种植属性标注一致的)的,重新采集图斑边界,不能直接认定的,采集图斑边界,提取到不一致图斑层。

(2)原有20地类边缘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图斑,达到上图面积的,勾绘图斑边界。

(3)城镇外部的盐田及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采集图斑边界。

(4)以城镇村范围线为调查界线,范围内的所有图斑,按照土地利用现状采集图斑界。

2)叠加基本农田

(1)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图斑,影像上反映为相应农用地的,按耕地勾绘,标注种植属性。基本农田耕地种植属性不能通过影像判读确定的图斑,须提取到不一致图斑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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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则上继承基本农田范围外的可调整地类图斑,但其地类及边界发生变化时,需按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勾绘。

3)叠加线状地物的权属数据

已登记发证的,如铁路、公路、管道用地等,须严格按登记资料确定线状地物的范围界线、地类、权属性质。

4)叠加后被资源数据

内业通过耕地后备资源中的不稳定耕地以及影像判读确定耕地细化标注。

5)叠加国情普查数据

参考国情普查数据,完善公路交通网络,区分公路与农村道路。 7.4 调查底图制作

1)不一致图斑处理

为了满足后期外业举证的需要,应对不一致图斑进行必要的分割操作。叠加各级调查界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登记成果、日常土地登记成果及用地审批成果,对不一致图斑被权属分割的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国家下发的不一致图斑,分割后的图斑,用国家下发的图斑号+“-”+流水号编号。

2)不一致图斑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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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取的不一致图斑的编号不能改变,自主提取的不一致图斑编号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按照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由国家提取图斑的最大号+1顺序编号,确保每一个不一致图斑的编号具有唯一性。

3)不一致图斑属性填写

建立内业提取图斑矢量数据层级属性表,全面记录提取图斑的相关属性。内业提取图斑类型,标注及含义如下表:

序号 编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01 02 03 04 20 12 1001 1002 1003 1004 1006 1007 1008 1009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1107 1109 1202 JZ GEF GF YH CK DT 内业图斑类型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建筑物 其他用地 铁路用地 轨道交通用地 公路用地 城镇村道路用地 农村道路 机场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水库水面 坑塘水面 沿海滩涂 内陆滩涂 沟渠 水工建筑用地 设施农用地 其他建筑物 高尔夫用地 光伏用地 硬化地表 采矿用地 动土 含义 影像特征为耕地 影像特征为园地 影像特征为林地 影像特征为草地 影像特征为可明显判定为永久建筑及构筑物 影像特征为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 影像特征为铁路及场站用地 影像特征为城镇内部轨道交通及场站用地 影像特征为公路用地 影像特征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影像特征为农村道路 影像特征为机场用地 影像特征为港口码头用地 影像特征为管道运输用地 影像特征为河流水面 影像特征为湖泊水面 影像特征为水库水面 影像特征为坑塘水面 影像特征为沿海滩涂 影像特征为内陆滩涂 影像特征为沟渠 影像特征为水工建筑用地 影像特征为设施农用地 影像无法明显判定为永久建筑物的其他建筑物 影像特征为高尔夫球场用地 影像特征为光伏用地 影像特征为硬化地表 影像特征为采矿用地 影像特征为动土 4)制作调查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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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需要外业核实的不一致地类图斑叠加国家下发的最新影像数据、调查界线和图斑编号,打印输出标准分幅外业调查工作底图或将工作底图导入到电子平板中。分幅工作底图中还应包含图幅号、村名。

八、土地权属调查

8.1 调查内容

将已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结合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8.2 调查方法

1)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采集的,将按照权属界线直接上图入库;对权属界线采用图解法采集的,应对照最新遥感影像核实后上图;对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存在较大差异的,在确保遥感影像图精度的前提下,提交登记部门进行审核后上图。

2)利用2016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的有批准文号的图斑补充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对于2017年度以来的有批准文号的土地审批成果,将坐标转绘成图形,经过坐标转化后,补充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上图。城镇内部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成果。

3)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都必须进行权属调查。

4)土地权属状况或界址发生变化的,按照 TD/T1001-2012 《地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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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补充调查后上图。 8.3 权属调查

1)调查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土地为一宗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以及国有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应分别划分宗地。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处后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无法调处的,需按争议范围单独划宗,可暂时在争议村之一内按争议宗地顺序编号,满足面积量算汇总需要。

2)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采用乡(镇)、行政村、宗地三级编号,宗地号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由“001”开始顺序编号。

3)宗地界址点按顺时针方向由“1”开始顺序编号,界址点坐标可用图解或实测坐标。

4)在以往的土地调查取得的权属成果,经检查,手续合法、资料齐全的,不再重新指界和签字。

5)已征收但未明确土地使用者的,按征收界线,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界。

8.4 问题处理

原数据库中的城市、建制镇等国有土地,但找不到相应的权源材料,继承原数据库中的权属,并设立宗地,但不能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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