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9.1 调查内容
开展地类调查,以调查底图为基础,调查每块土地的土地利用类型、位置、范围及相关属性信息,覆盖完整调查单位。 9.2 地类认定 9.2.1 基本原则
1)依据调查底图和工作分类,按照图斑的实地利用现状认定图斑地类。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认定地类。建设用地信息由国家依据部监管平台信息在单独图层上划出,地方有异议,可向部监管平台补充备案。原来发过土地证的或原来是建设用地的,只要现状是农用地的,都将只按照现状调查。
3)根据《土地管理法》临时使用的土地,按图斑原来的利用现状调查认定地类。按照原数据库调查,临时用地要在单独图层上上报,临时用地要拍互联网照片举证,不能是永久建筑。
4)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耕、园、林、草交叉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5)可调整地类(按照《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认定)应继承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可调整地类;本次调查不再新增可调整地类;对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应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再作为可调整地类(即去掉K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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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推土区可继承原数据库地类。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
7)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数据库为20X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地类;不论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8)城镇外部的盐田及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为06或09),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9)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数据库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10)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水面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中村内的宅基地按0702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11)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军队负责调查,并将成果移交到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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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军事用地按实际地类调查,属于军事设施用地的调查为特殊用地。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需要举证。
12)各地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国土部和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农家乐、渔村等够上图面积的建设部分按建设用地调查,其他部分按现状调查。
13)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数据库地类不变。对于临时用地,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废弃了的公路搅拌站未复耕复绿,按原地类调查,单独图层标注临时用地。
9.2.2 地类认定 9.2.2.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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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 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1)下列土地认定为耕地 (1)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食用类作物的用地。包括种植粮食类、薯类、豆类作物的用地;种植经济类作物(也称工业原料类作物)的用地。包括种植纤维、油料、糖料、烟草等草本经济作物的用地;种植绿肥类作物的用地。如种植紫云英、草木樨等提高土地肥力的作物的用地;种植蔬菜类作物的用地。包括种植根菜类、叶菜类、茄果类、豆类、瓜类、水生类、食用菌类的用地。
(2)不同耕作制度,以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主要包括轮种、间种(如农林、农果间种)、套种、复种、轮歇(休耕)等种植方式的用地。
(3)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指由于市场需求、经济利益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果树、茶树、林木等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土地,或临时养殖鱼蟹等但可复耕的土地。
在耕地上临时晒谷、堆料、取土、修建工棚等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土地。
(4)种植饲用类作物的耕地
指在非牧区原有耕地上种植饲料作物的土地,如饲用玉米、苜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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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围垦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在江、河、湖、海等围垦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且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土地。
(6)地面塌陷仍在耕种的耕地
指由于地下采矿(如采煤),造成地面塌陷,但仍在耕种的土地。 (7)暂时不能耕种的土地
指由于气候、水源条件等原因,造成干旱或缺水,暂未能耕种的土地。 (8)受灾基本不影响耕种的耕地
因降雨、洪水、地震、塌方、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但耕地受灾耕作层未被破坏、可直接恢复耕种的土地。
(9)具有简易生产设施(也称保护设施)的耕地
耕地上修建简易塑料大棚或地膜等,用于培育秧苗、种植蔬菜等的土地。
(10)城镇村庄内部的耕地 城镇村庄内部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11)林区范围内的耕地 在林区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12)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耕地
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种植农作物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土地。
(13)人为撂荒的耕地。
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人为不耕种而使耕地荒芜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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