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一的,欣赏者变成城市绿化的自觉维护者,只有这样,城市街道绿化,美观和整体景观才能保持经常性的整洁,美观。
三、对栽培,整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的处理,本条明确做出规定,凡栽培花卉树木,整个树枝,绿篱等,不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致作业者,谁在作业过程中遗留下渣土或枝叶,谁应当天负责清除干净,不能影响和阻碍城市交通和城市的环境卫生。
整修树木枝叶,栽培花卉树木,作业过程中留下的渣土,枝叶,谁作业谁负责清除责任应该是顺利成章的事,也是应有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但是,在过去类似问题争议很多,作业者不愿承担清除责任,有的长期规程在城市街道,造成交通阻塞,环境脏乱,扯皮不休,一方面反映出单位之间缺乏协作精神,也反映出职业首先观念淡薄,更重要的是我国法制尚不够健全,缺乏法律的应有依据。本条例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负责及时清除。再不应出现责任不清,相互扯皮,不顾大局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街道中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影响城市市容,做出的规定。
本条所述公共场地,是指城市中广场,河道两侧,公园,影剧院以及建筑物前的开阔地等。非永久性建筑,即不经正式建筑设计和计算,不做建筑基础的简易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桎梏,提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目前在各城市中,都不同程序地存在着在街道两侧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圈,乱占,乱摆乱卖的情况,给城市高空管理造成极大的困难,针对这一情况,有不少城市提出根据“十乱”综合治理“十乱”的措施,各地方制定了不少相应的管理办法,取得很大的成效。但从根本上,“十乱”在城市高空管理上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五马闹市”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除,这是造成城市街道脏,乱,差的一个主要原因。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全国性的管理法规,缺乏法律的结束力。为此,本条明确规定,不管任何单位或任何人,都不允许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也就是说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十乱”行为都属于非法,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不在限期内清理、拆除,采取补救措施,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另一方面的管理措施是,对于因建筑等特殊情况,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也给以充分的考虑,这种特殊的行为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里的有关规定审批文件,不至于打乱各地现有的分工和规定。如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报经市政府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释义】本条针对城市中的各种交通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易于泄漏、遗撒,造成污染城市道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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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作出相应的规定。
本条所指交通运输工具,是指城市中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汽车、货运汽车、无轨电车,以及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总称。由于这些交通运输工具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接触面广,遍及城市的各个角落,它不仅是运载工具,不仅有使用上的功能,它的观瞻功能还直接影响着整个城市的容貌的声誉。本条要求这些交通运输工具经常保持车辆外型完好,车窗整洁,标志齐全,明显。如公共交通运输车辆的行车路线标志,起止站点标志等,应当齐全,醒目,为群众乘车提供方便。为维护城市容貌整洁,严格禁止严重破损的车辆日间在市区行驶,同时还要求明显不整洁的车辆未经冲洗以前,不允许在市区行驶,防止污染城市道路环境。当前,不少城市建立了车辆冲洗站,形式多样,装备程度不同,为冲洗各种运输车辆,维护城市高空的整洁,美观,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总之各种冲洗站历史不长,各城市都在逐步地建立和健全,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冲洗站必须将会更好的为城市的各种交通运输车辆服务,为城市高空管理起到更好的护卫作用。
本条还要求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的工具,在承运液体,散装运输时,必须严格覆盖,包扎,密封,不得沿途洒落,泄漏,遗撒,保护城市环境不致受到污染。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释义】本条对城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管理,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具体的要求。 要求正在进行施工的工程现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或者周围布进行遮挡,不得任意扩大工程施工现场的范围。临街工程施工现场周围有行人通过的,必须用适当材料设置安全网,以保护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同时还要求施工现场所用的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应当摆放整齐,不得任意乱堆乱放,或者施工现场范围外任意堆放机具材料,侵占公共场地和市区道路。施工期间所产的建筑垃圾,应当随产随清,随时随运,不得随意零,污染市区环境。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废水、泥浆,应严加管理,不得流到场外,浸湿市区路面,或堵塞管道。对于施工现场的路面,如遇破损应及时修复,防止运输车辆带泥行驶,污染市区路面。
对于由于某种原因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现场,本条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所有建筑材料,施工机具,水电管线进行认真的整理的摆放,并作必要的覆盖,保持暂停施工现场的容貌整洁。
本条还要求施工现场在工程竣工时,应及时拆除施工期间使用的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及剩余建筑材料和施工机具。保持竣工建筑物周围场地的整洁,不得为使用单位和其他部门遗留困难。
随着城市经济和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各城市基本建设事业也在不断的发展,特别是各城市都在大力进行工业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住宅建设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因此各种施工现场遍布城市的各个区域。所以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容貌环境,如疏于施工现场的容貌管理,势必会造成城市脏,乱,差的局面,以及污染城市环境,给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增加困难,施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生产作业管理。高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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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容貌管理,以改善城市大环境,改善高空环境卫生容貌。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释义】本条为维护城市建筑物和各种公共设施的整洁,美观,作出相应的规定。
本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和各种公共设施以及城市树木上,乱画,乱刻,乱张贴广告和吊挂推销商品,目前各城市这种乱画,乱刻,乱挂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在虬枝上张贴寻人启事,换房,医治百病的虚假广告,吊挂推销花圈;有的在电杆或其他建筑物或公共设施上悬挂指路牌,各种标牌,有加工服装,裁剪包缝的;有接生助产的;有镶牙,修理钟表的;有的胡乱作画,丑态面出,庸俗不堪;更为甚者把树木刻的刀疤叠叠,严重影响树木的正常生长,这些乱涂乱画,严重破坏了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整洁和美观,直接影响了城市的形象。有的城市在不少电杆上吊挂着花圈,不少经风吹日晒已破烂不堪,国外友人浏览高空后,询问我们为什么悼念亡人把花圈悬挂在电杆上,对此很不理解,经我们作过介绍,才一笑了之。对于这些不良现象,如不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势必会给城市整体环境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困此,本条规定一切单位,不管是什么单位和哪个人,都不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和刻画,有违反者应受到应有的处罚。
本条还对因特殊情况和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也规定了要报经城市人民政府高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才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为改变乱贴,乱挂宣传品的问题,除加强管理以外,城市应当因地制宜地设置一些必要的张贴,张挂橱窗或者场所,以满足必要的张贴,张挂需要,方便单位和人民群众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本章共16条,是《条例》关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部分。除了高空管理外,环境卫生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重点环节,责任分工以及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和委托服务收费等方面的内容,都包括在这一章里面。其中,第18至第22条具体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和原则;第23条至第27条具体规定了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28条至第33条对城市高空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和其它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本章各条所作规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不权规范,调整了高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对于大力发展环境卫生事业,加快行业改革的步伐,搞好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树立我国城市的美好形象,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的更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环卫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在城市中,凡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窗口,构筑物和建筑物等统称环境卫生设施。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定,环境卫生设施应分以下三类:1、环卫公共设施。包括公斤厕所、化粪池、垃圾管道、垃圾窗口和废物箱等;2、环卫工程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码头、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渣土填埋场、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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圾堆肥厂。凡是在城市或其某一区域内负责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和环境卫生专业业务管理的组织称为环境卫生机构。基层环境卫生机构一般指区县和街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专业队。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为完成其所承担的管理和业务职责所需的各种场所称为环卫基层机构的工作场所。一般指环卫管理工作用房和环卫工作休息房。
多年来,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由于起步晚、基础差、欠账多,总体来看发展比较缓慢。实践经验证明,搞高空和环境卫生工作,一靠建设,二靠管理。因此,要想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改善高空环境卫生面貌,必须把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搞上去。关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加强高空环境卫生建设。本《条例》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也将这一原则作出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高空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因此,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改进和建设楼房垃圾道、密闭式垃圾容器,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专用车辆保养场,垃圾粪便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标准呢?本条规定:“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到目前为目,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共有八项。以上各项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统称为部标。1990年3月,有关环卫专用车辆,垃圾、转运站等项环境卫生设施的系列的部标正在研究制定中。因此,各城市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必须执行上述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释义】本条主要是关于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定。 所谓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新区开发主要包括在建成区外围进行集中成片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经济技术开发的建设,卫星城镇的建设和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等,所谓旧区改造是年指于对城市在长期历史沿革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居民集聚区,由于或多或少的存在市局混乱,房屋破旧,居住拥挤,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市政和公共设施短缺等问题,不能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不能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因此就要求按照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旧区进行改造。
无论是新区开发还是旧区改造,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规划和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以及清洁工人的休息用房和环境卫生基层队、所有的管理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即由综合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解决,以保证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的配套建设。目前,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各地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的建设规模逐步扩大。因此,在加强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尤其是城市生活废弃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注意抓好以下3个问题:
一、在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包括道路的拓宽、改造、立交桥的建设以及机场、码头、火车站、宾馆、旅游点等大型公共场所的工程建设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上述工程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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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施工单位联系配合,做到新建的环卫设施与该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施,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新建的环境卫生设施,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使用。未经验收交用的,由综合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一般不得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在交用前使用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其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际上,新建改建居住区常有这样的情况:由于边建边住人,居住区内各种工程弃土、弃料以及产生的垃圾规程起来无人收集,清运,造成环境脏乱,这主要是责任不清,使环境卫生工作处于被动局面。因此,必须认真做好新建环卫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变被动为主动。
二、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当制定环卫设施的专业卫生设施的设置规划,按定额标准配置足够的设施。城市人民政府特别要重点支持垃圾、粪便收食人魔 ,清运,处理过程中所需要的设施建设,要确定设置各处理过程中所需要的设施建设,要确定设置各项设施的建筑标准,定额指标,并报经规划部门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详细规划。这样,在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及有关项目设施的选址,定点和具体用地范围。这项工作十分困难。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设置的标准和建设的定额指标,因而纳入规划只是一句空话。现在各地城市人民政府重视并加强了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许多城市逐步实现了垃圾收集容器化,运输作业机械化,并且在垃圾处理无害化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三、在居民居住区设置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既要考虑方便群众,因地制宜选址,又要顾全大局,作好个别住户的思想工作,为了改变环卫设施脏,臭的落后状况,近年来,垃圾收集容器有了较大改进。从箱式,桶式逐步发展为密封的集装箱式。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公共厕所的概念,《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1日建设部第59次总务会议通过并发布第9号部令)第三条规定:“本条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除此之外,本《条例》所称公厕,还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内部的公厕,公厕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本《条例》对此单列用出规定,足见其意义重要。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公厕作为城市服务的小小“窗口”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本条对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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