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5)

2018-12-04 17:01

市公厕在建设和管理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它不仅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甚至影响到我国的旅游事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对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纳入议事日程,要采取多种措施建设、改造好城市公厕。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公厕的规划建设和改造的规定。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修建公厕的标准,二是明确修建公厕的责任单位。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特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共厕所。这在竞标《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已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城市内各有关单位要履行自己的职责,搞好本单位负责的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建设不仅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重要的是搞好内部卫生设施和设备的建设,不断提高水冲式公厕的比例。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加强公共厕所的保洁管理的规定。共厕所的清洁卫生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粪便的恶臭气体中含有硫化氢、氨等多种有害物,对人体有很大危害,且厕所又有蚊蝇孳生的场所,它的卫生好坏,直接影响着市容环境卫生和亿的健康。目前,城市公共厕所的赃臭现象比较普遍,对此,国内外反映强烈。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下大力加强公厕的保洁管理,制定统一的公厕卫生保洁标准,加强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对环境卫生专业队伍管理的公共厕所,要配合专业人员,严格按照清扫保洁质量标准进行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厕的清扫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实行社会化服务。对于重点地区和大街以及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建筑标准较高且提供相应优质服务的公共厕所,可以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对于一些建筑标准较低,但管理水平较好的公共厕所,可以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提高收费的标准。对于居民区使用的公共厕所实行收费要慎重,稳妥,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公共厕所进行改造。目前全国各地还有相当数量的公共厕所大都停留在五、六十年代的简陋状况,公共厕所改造任务十分繁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公共厕所改造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对大型公共场所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内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厕,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内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厕,应当责令有关单位作出计划,限期改建。按照建设部关于《城市环境卫生行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纲要》的要地注,八五计划期间,城市的火车站,飞机场,旅游景点,购物中心等窗口地段均应建设,一二类公共厕所,全国城市一二类公厕的比重应达到10-20%,到2000年全国城市水冲式公厕平均应达到80%,各市一、二类公厕比重应达到20-30%。

本条第四款规定,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即排水管道为雨污分流制系统的地区,可将公厕粪水直接排入污水管道。如果直接排入下水道,公造成肠道致病菌的严重污染,进而严重地污染环境。目前我国大部门分下水道污水还不能经过污水处理厂净化,因此在污水处理厂尚未建立和健全的地区,城市公厕化粪池的粪便混合污水,应当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集中收集,运到郊外困地制宜设置障碍的贮粪池,同时还应考虑建设粪便无害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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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厂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置垃圾通道和垃圾容器的规定。

垃圾通道和垃圾容器属于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都是城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过程中重要环境卫生设施。所谓垃圾通道是指多层和高层建筑中排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封闭式垃圾管道,包括倒口,管道,垃圾间,垃圾间即垃圾贮存器和总容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卫生。实行袋装集的居住区,可以不设置垃圾管道,但应该考虑垃圾贮存设施。为防止垃圾管道堵塞,应按照楼房不同的层数和层住人数进行设计,垃圾管道应垂直,且内壁光滑无死角,管道内径不宜小于600~800MM。所谓垃圾容器是指供存放生活垃圾和各类容器。

站在城市道路,居住区和公共场所,还应当修建通往垃圾间及通道,以保证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一般道路至少应满足二吨载重车通行。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环卫设施的规定。

环境卫生设施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建设一座公共厕所和密闭式清洁站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来环卫设施的条件较差,不仅缺乏兴建环卫设施的资金,更重要的是缺乏建立环卫设施的地方,因此,保护环卫设施的完好,是方便人民生活的需要,是创建卫生城市的需要。在建成区,在旧城改造时往往出现拆除环卫设施,侵占环卫用地的情况。对此,本条首先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卫设施。但是,确定因需要,如拓宽道路,兴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拆除某项环卫设施,那么,应当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即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搬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里需要考虑环卫设施特殊性的问题。前面提到正因为环卫设施选址困难,缺乏建设用地,而它同群众的生活又密切相关,所以在同意或批准拆除公厕,垃圾收集站等环卫设施时,应当贯彻“先建后拆“的原则,以保证环卫作业的正常秩序和满足群众的的需要。如果因为建设单位赔偿了拆迁的损失将会更大,甚至是难以弥补的,这在以往的工作中是有过深刻教训的。因此,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审批这类问题时,一定要坚持“先建后拆”或“易地新建”的原则,共同时作好重建或新建环卫设施的选址,定点等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公共场所和公共水域以及居住区,街巷环境卫生生,实行分工负责清扫保洁的规定。

本条中“环境卫生单位”有三方面的含义。1、属于环境卫生事业编制的专业队;2、社会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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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或个人成立的环境卫生专业化服务公司;3、民办的群众保洁队伍。本条中有“主要街道”,这是环卫管理工作的习惯说法。按照规划的概念,城市道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一般来讲,主要街道包括主干道,次干道以及在主,次干干道的立交桥,人行过街桥和地下过街通道。本条中的“街巷”包括一些重要的支路,如有正式路牌名称的有公共电汽车通行的道路,也包括另外一些支路,即街巷里的胡同,里弄等。本条中的“居住区”泛指居民居住的地方,有新建设改建居民住区和居住小区,也有平房居民区等。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环境卫生,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一个城市的面貌如何,很大程度的直接印象是体现在这个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内的待巷是否整齐,清洁,因此加强城市方方面面的清扫保洁管理十分重要,如何进行清扫保洁呢?同公厕的修建与管理一样,也是采取在不同地区和场所分责任区的办法清扫保洁。

一、主要街道、广场、包括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天桥和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可按现行体制和历史沿革的规定,原来属于哪个部门管理的,仍由哪个部门负责清扫打涝。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组织群众保洁员清扫保洁。对于有正式路牌名称和公共汽车通行的居住区内的道路,可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本条规定,体现了本《条例》第一章总则中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的规定。

城市公共场所一般为人流量大,交通拥护,且商摊市场集中的繁华地区。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院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对城市的印象。因此,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清洁,优美的娱乐和休息的场所,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本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这里需要补充说明两点:一是如何划分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范围,二是要加强公共绿地的清扫保洁管理。

关于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范围,应包括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用地范围和有关部门批准划定的占地范围,本条所列举的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除了本身的建筑物,还包括建筑物前的广场以及周围的栏杆,围墙,只要属于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用地范围之内,都由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对于公共电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及自行车停车处等未封闭的公共场所,则应按照公共交通等有关部门批准划定的占地范围实行清扫保洁。

公共绿地是人们经常活动的主要公共场所之一。一般指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和其他小夫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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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包括居住处区,居住处小区内的公署及街头公共绿地等,范围十分广泛,近年来,城市绿化发展很快,优美的环境给人们的工作提供了良好的休息场所,但往往绿地中丢弃的废弃物较多,影响了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应当引起各主管部门的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绿地的环境卫生,应当由其主管的园林部门负责。为了搞好绿地卫生,有的园林部门将其主管的绿地卫生承包给环卫专业队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负责清扫保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园林管理部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持绿的地整齐,清洁,维护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划分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管理的规定,环境卫生工作的显著特点是群众性和社会性强。要搞好环境一生,就要发动和领先群众来管。自从80年代初全国广泛开展“文明礼貌月”和“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以来,各地在实践过程中创造了“门前卫生”责任制等管理办法,这是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动员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治理城市脏,乱,差的一种有效办法。现在本《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将各地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摸索出来的好经验及办法吸收进来,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即制定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沿街公共场所的外部划分卫生责任区,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划分卫生责任区的标准,应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具体工作,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各单位签订“卫生责任书”确定划分的卫生责任范围。各单位应按照本条规定,履行其义务,认真执行门前或划分的环境卫生责任制,负责清扫地面,清队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不得扫入马路,同时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保持门前或划分的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目前,全国许多城市普遍实行了这种做法,并且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对于扭转“少数人治理脏乱,多数人制造脏乱”的被动局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集贸市场及摊点负责清扫保洁管理的规定。

城市集贸市场属于公共气氛的范畴。本条所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二十四条的补充,也可将此看做是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一个特殊情况,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以来,城乡商品经济的日益活跃并迅速发展起来,由农民进城卖菜的个体摊点到农贸市场,进而形成摊群连片的城市集贸市场,带来城市经济的繁荣,但集贸市场的市容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必须加强管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城建部门是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参与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本条规定与之相衔接。

集贸市场一般分为封闭的和摊群的两种,封闭和集贸市场比较便于管理,其清扫保洁责任范围有内有外。即指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用地范围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门前卫生责任区,上述范围由该主管部门,实际上主要是指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摊群市场相对来说比较分散,一般说都设来繁华街道两侧与人流量较多的公共场所,且流动性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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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暴露”在街面,因而清扫保洁的工作尤为需要。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卫生责任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清理,并随时注意保洁。集贸市场征收的管理费,在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用于搞好场地卫生。因此,应当用于环境卫生的管理所需经费。

各种摊点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服装、冷饮、修理以及出售蔬菜、西瓜、水果等的个体工商户。其摊位一般设在街道两侧的便道。本条第二款对此作出规定,个体摊位的从业者,应负责搞好摊位周围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或者由从业者交纳保护费,雇请保洁员进行清扫保洁。尤其是夏季,饮用冰棍、软包装以及西瓜上市的高峰时节,必须加强对各种摊点的环境卫生管理。许多城市综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相应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规定“摊位周围3米范围,经营时间内由经营业者负责”,这就明确规定了从业者的清扫保洁范围,同时也便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总之,要加强集贸市场和各种摊点的环境卫生管理,就应当按照“谁经营谁负责清扫保洁”的原则,把清扫保洁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市区人域沿岸和水域范围内各类船舶的环境卫生和管理规定。

本章第二十三条作出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理保洁的规定。本城市港口第一款进一步作出规定,将市区水域沿岸的城市港口客货码头,装卸作业区范围内的水面,划分为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的责任水面,由其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规定得十分明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执法监督检查单位来讲,其管理对象是指港口客货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而不是作业者本人。这些作业者流动性较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往往抓不住他们的“辫子”,清理保洁的责任究竟由谁来负呢?理应由该经营者单位负责。

同样,本条第二款中,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其处理责任也应由该船舶的经营业单位承担,般中负责人只对船舶的经营单位承担责任。当船上的垃圾,粪便未按规定处理,乱卸乱倒造成环境污染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船舶经营业单位的法律责任,总之,同本章第二十六条城市集贸市场的管理一样,这里也应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清理保洁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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