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管理、监察权限和行政处罚权。这里的委托单位是批通过法律程序输的委托文件,委托其它机构或部门及群众监督人员,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部分监督工作。但其行政处罚程序、文书、罚款收据等必须遵守委托的行政主管门部门的统一规定,并接受委托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次,本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有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
“纠正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世项规定的行为,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污损和危害等行为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及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带有强性的决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对轻徽、简单的违法行为,一般由执法人员现场纠正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重、较为复杂的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下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书,并保全证据。如果单位乱倒垃圾,市容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当即清除干净,这是一种纠正违法行煌形式。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个人和单位违反本条七项规定的行为,因无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而采取的一种矫正行为。如某单位驾驶员驾粪车运输途中粪便滴漏,污损道路,粪污水是液体,当即流散,无法清除,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其用水将污损路面冲洗干净,这就是一种采取补救措施的形式。
以上两种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如拒不执行,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正常秩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进一步采取代为改正措施,执行代为改正措施所需全部费用应由责任者承担。
“警告”是指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谴责和警戒。警告处罚可以与前两种行政处罚行为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警告适用于轻微的违反本条七项规定的行为。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它与作为教育措施的口头警告不同,必须以书面决定或其它规定的方式作出。警告不同于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其实质在于给声违法者以一定的精神压力,是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义务。警告处罚的适用应注意两个问题:(1)警告应以文字形式并通过正规程序和方式作出,同时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已到行政处罚。(2)(立登记制度,注明警告日期、次数,对多次警告仍不改正者,可以采取更来历的处罚形式。“罚款”亦称行政罚款,是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违反本条七项规定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强制收缴一定数额款蔚然成风 的经济制裁形式。罚款额度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罚款处罚可以与前两种行政处罚行为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在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种处罚中,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通过其履行,使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物质利益上受到损失,接受教训,以后不再作违反《条例》的行为。
在执行上政处罚规定时要掌握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违反《条例》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有很多的违反《条例》的行为是不良卫生习惯造成的,而不不良卫生习惯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思想教育和移风易俗的过程,因此,要教育为先,恰如其分的处罚也是一种教育;要责令其改正为主,这是一种自教育的重要方式,随之以警告或罚款。警告和罚款一般不能并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轻微、改正快,没有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认识态度经的可采取警告。
罚款额应当适度,要按各地的实际情况执行,经济发垯地区要高一些,经济不以达地区可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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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
第(一)项是对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行为者的处罚。訏要有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1)随地吐痰。是指随意向地面、水域、建(构)筑物、公共场所等处吐痰(包括随地乱吐呼吸道、口腔分泌污物)的行为。
(2)随地便溺。是指在厕所或粪便容器以外的道路、街巷、公园、绿化地带等处随意大便、小便。
(3)乱扔果皮。是指反剩的瓜果皮、核籽、果壳、残渣随意抛掷在不应抛弃的场所内。 (4)乱扔纸屑。是指把各种包装纸、用具包装纸、塑料纸以及其它废纸等任意抛弃。 (5)乱扔烟头。是指随意丢扔烟蒂,包括火柴梗等。 (6)乱扔废弃物。是指随意扔弃其它各种零星废弃杂物。
第(二)项是对违反《反例》第十七条行为者的处罚。主要有以下丙方面的内容:
(1)涂写、刻画。是指用墨汁、油漆、涂料、沥青、粉笔等有色涂料或者小刀、铁片等坚硬的物质随意涂抹、涂写以及刻凿文字、符号、图案、线条、花纹或留下其它各种痕迹。
(2)未经批准张挂、张贴。是指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特定宣传场所以外擅自粘贴广告、海报、宣传画以及有伤社会道理风尚,有损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有损市容环境卫生和各种招贴宣传品等。
第(三)项是对违反《条例》第十条行为者的处罚。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上和窗外堆放、吊挂以下物品,视为有碍市容:
(1)违章搭建的花架、鸽舍、水斗、灶间以及其它各种棚架; (2)悬挂废旧箩筐、木箱、纸箱、桌椅以及其它家庭用具和杂物; (3)较长时间堆放的旧焚、废钢铁以及其它材料; (4)其它物品。
第(四)项是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为者的处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实现城市垃圾、粪便科学管理。
(1)倾倒时间规定。的指一切单位和个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收集垃圾、粪便的处所倾倒垃圾、粪便。
(2)倾倒地点规定。是指一切单位的人具要在指定的垃圾、粪便收集处所倾倒垃圾、粪便。不得把垃圾、粪便倾倒在收集处所之外。
(3)倾倒方式规定。是指垃圾分类倾倒、存放的地方,一切单位和个人应按有机垃圾无机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倾倒;实际垃圾袋倾倒的地方,须按要求将垃圾袋装后投放
第(五)项是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是指单位未承担本单位依法划定的一定范围人区域的清扫保洁义务,未按规定做好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没有达到环境卫生标准,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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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是指责任单位或操作人员,不按作业规范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造成环境污损要受到处罚。如清除垃圾、粪便不及时,车辆和船舶装运时超载,途中运输时垃圾、粪便飞扬、散落、滴漏、吊挂等。
(3)对垃圾和粪便按规定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对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发有条件做到而未做到并造成污损环境的,同样要受到处罚。
第(六)项是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者的处罚,规定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输过途中污损环境的应受到处罚。主要有以下内容:
(1)运输液体。是指货运车装运的灰浆、淤泥、粪便、氨水、油料、废水以及其它流动物体等。装运这类液体应密封运输,有心滴漏措施。如果不采取措施,造成滴漏、流洒粘附等污染道路,影响市容卫生的,应受到处罚。
(2)散装货物。是指货运车装运的黄沙、石子、砖块、煤炭、木屑、铁渣、矿石粉、干石灰、禽兽羽毛、废纸、塑料纸、垃圾、泥土、渣土以及其它散装物品等。装运此类物品时,应有密封、包装、捆扎、加盖等措施。如下采取措施,造成货物飞扬、散落、吊挂等污染道路,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应受到处罚。
(3)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措施的也可以适当的处罚。
第(七)项是对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者的处罚。城市建设施工场地应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不设置护栏、不作遮挡、不及时整理工场地、不及时覆盖、清理和平整场地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应受到处罚。主要内容有:
(1)临街工地。是指在靠近道路进行建筑、开发、生产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工程、管网辅设工程及其它拆除、挖掘修缮工程的施工场地。
(2)不设置护拦或者不做遮挡。是指街工地没有设置规定要求的围栏。对工程渣土、(筑垃圾、建筑用料的堆放场地没有设置高于一米的围栏,对容易飘撒的建筑用料和废弃物没有遮蔽拦挡措施,造成临街工地周围环境污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3)停工场地。是指已停止建筑、开发、生活的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工程、管网铺高工程以及其它拆迁、修缮工程的施工场地。
(4)及时整理。是指有条理地收拾好停工场地的各种建设和建筑用料,及时清除残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它废弃物。
(5)必要覆盖。是指在停工场地中,开挖的沟、洞,造成的洼地要及时覆土遮盖。
(6)不及时清理和一整场地。是指已竣工的场地,残留、堆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修复填挖的道路和场地,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和场地的高低不平进行平整。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余单位,责令其限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工可处以罚款。
[释义]本条规定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的行政处罚。
擅自饲养家畜家禽。是指没有经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信息,自行饲养家畜家禽的。家畜一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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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兔、羊、猪等,家禽一般是指鸡、鸭、鹅等。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为三种:
责令其限期处理。是指强制性地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解决好饲养家畜家禽问题,如限其在几天内宰杀家畜家禽。
没收。是指剥夺个人的财产,无偿地收为公有。本条规定的没站是指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又不听劝告仍擅自饲养而影响公共卫生的要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处理。作出此项处罚决定,应当有法律文书,以备存查。
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是对违反本条规定行为者作出强制收缴一定数额款项的经济制裁措施。罚款额度按各地规定执行,罚款可与前两种行政处罚并用或者单独使用。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采取的责令其他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这两种处罚形式不能并用。 对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仍不处理的,可对其给予没收或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者,强制性地责成其中止自己的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是对违反本条责任者,强制性地规定其在一定时间内彻底整理和处理擅自设置的违反规定要求的各类设施。
拆除。是强制性地规定责任者完全拆除其违反本条规定擅自设置的设施。
其它补救措施。是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者,强制属于规定违法者采用的一种矫正行为。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是对违反本条规定行为者作出强制收缴一定数额款项的经济制裁措施。罚款额度按各地规定执行,罚款处罚可与前四种行下处罚并用或者单独使用。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采取的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蜞 它补救措施,这四种处罚形式不能并罚,但分别可能同时予以罚款。
第(一)项是对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任者的处罚。
大型户外广告。本项所指的大型户外广告一是指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立的画廊、招贴栏、读报栏、橱窗、商业广告以及其它标牌;二是影响市容的。
第(二)项是指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乱堆放、乱搭建,影响市容的责任的处罚。
堆放物料。本项所指的堆放物料一是指未以市容环境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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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地规程建筑材料、废旧物资、燃煤以及其它各种物料;二是影响市容的。
这项规定跌“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是指未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建筑物四周、里巷口、等衙内几公共场所乱搭、乱建的各种小屋、货亭、水池、棚架、炉间等建筑物以及其它各种简易的违章搭建设施,并造成影响市容的。
第(三)项是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行为者的处罚。一切单位和个人未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应给予处罚。
环境卫生设施。本项指的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卫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擅自拆除。是指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作主张地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是指因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贯彻同时进行相应补建或先建后拆的原则。拆除或者搬迁方案虽然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擅自改变方案中的以下行为,都属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1)扩大规定的拆除或者搬迁范围;(2)未按规定的时间补建环境卫生设施;(3)未按规定的地点补建环境卫生设施;(4)未按规范规定补建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5)补建的环境卫生设施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责任者的处罚。
本条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如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可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到期未履行改造或者拆除的,有关主管部门通过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组织力量进行强行拆除,并可处以罚款。此条应当与《城市规划法》的违章建筑和处罚相衔接,所以必须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动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的强强执行权,具体由哪个部门执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作出这项处罚要慎重,要做好证据保全。罚款额度应当高一些。起到制裁的作用。
城市规划主管部。县极以上是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职责建立能够满足依法行政需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是指由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行业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各种设施设置标准。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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