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共分为四款,对监督管理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条关于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含义同第十九条所提出生活废弃物的含义一致,是个泛指的概念,可包括6个方面的意思:1、居民生活垃圾,各街巷扫街土地,清扫物;2、单位垃圾,含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内部产生的垃圾;3、商业垃圾,一般指经营单位产生的垃圾;4、建筑施工渣土,弃料和修繕房屋的渣土;5、粪便;6、可视为生活废弃物的垃圾,如污水,污物等。
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各项服务工作中,一般采取部门分工负责的做法,要使各个环节形成正常的秩序,必须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所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一方面要加强生活废弃物在收集,运输和处理方面的行政立法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此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做好从事环境卫生,履行行业管理的职责。目前,各地对于加强幸,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建筑施工渣土的排放管理等都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各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各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开展了各种形式的评比达标活动,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现在大多数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已逐步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是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这是《条例》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迫切任务。我国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起步晚,技术力量薄弱,处理量较少。1991年城市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仅有8.3%,大量未经处理的垃圾堆积在城,不仅孳生蚊蝇,污染环境,还占去大量的农田,不少城市已处在垃圾包围之中,解决这个问题已迫在眉睫。 本条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业规定,一方面要求城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另外要求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按照建设部《关于环境卫生行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规定》的要求,“八五”期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20%,其中,特大城市不低于20~25%,大城市不低于15%~20%,中小城市达到15%左右。到200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55~60%,其中,特大城市不低于60%,大城市不低于55%,中、小城市达到65%。根据这个目标,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考察内容列入市长的任期目标。特大城市、大城市要尽快建立一定数量的垃圾填埋场和垃圾高温堆肥厂,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焚烧技术。
总之,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的道路,要使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更快的无害化处理,摆脱“垃圾围城”的严重污染局面,为现代化城市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近年来,全国许多城市经过不断地探索努力,在垃圾治理和综合利用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和成功的经验。如有些城市利用生活垃圾的无机成份制砖、制水泥工 渗和垃圾制造人造煤;从人粪中提取“尿激酶”药用原料。还有一些城市利用垃圾为原料,建起了“造纸厂”、再生塑料制品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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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开辟了综合利用的多种途径。各地要大力开展垃圾的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回收再生资源,要求垃圾的综合利用率达到40%,各有关部门对垃圾的综合利用要给予支持,制定优惠政策。
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应提供在有条件的城市和区域逐步形成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这是实现城市垃圾资源化治理方针的重要步骤。分类收集,运输有利于垃圾处理并减少垃圾处理成本,还可以回收资源,使各类垃圾废物中的有用物质得到直接回收利用或转换利用。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社会化服务和委托服务收费制度的规定。
城市环境卫生业是以社会公益性为主,并与服务性相结合的第三产业。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发展,环境卫生管理的任务和服务范围不断扩大,事业经费严重不足,需要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发展环境卫生事业。对此,本条规定,环境卫生行业改革的方向,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性规定。本章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等,也都社会化服务的问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转变职能,加强行政管理和 业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服务质量。在环境卫生系统内部,要对企事业单位,逐步推进“政、企、事”分开。环境卫生事业单位要深化内部经营业机制的改革,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经济效益。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要把带有经营服务性的那一部分业务逐步转化为企业化经营,并推向市场,实行收费服务的办法扩大服务范围,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服务的办法扩大服务的办法扩大服务范围,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同时,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项专业化服务公司,逐步使环境卫生产业实行社会化服务,从而更快,更好地发展环境卫生事业,成立环境卫生专业化服务公司,报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实行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实际上是开展委托代办服务。本条还规定,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城市中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要负责本单位管界内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集,运输等工作,如果单位无力承担这些任务,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办,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量收取服务费。对城市居民排放垃圾,粪便的处理问题,也可参照上述原则,实行有偿代办,有偿服务和有偿使用,应当做到合理,可行,并要摊乱派,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同时还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禁止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二是区分不同的征收对象,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对公共场所与公用设施不应收费,对企事业单位与城市居民也应有差别。
委托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各地要抓紧制定有关委托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认真掌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对行政收费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工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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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释义】本条是关于减少城市垃圾应采取的措施和办法的规定。
垃圾减量是城市废弃物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行垃圾处理最经济有效的办法,关于这个问题,在第二十八条中有关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以及分类收集的规定当中已经涉及到了,对此,本条对减少城市垃圾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为减少城市垃圾产量,可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和办法及其相应的政策。一是逐步改变燃料结构;二是加快净菜进行的步伐;三是加强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本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现在全国大多数城市,每到冬季,即为垃圾高产。积极发展城市煤气,石油液化气和集中拱热,可逐步改善以烧煤为主的燃料结构,减少煤渣的清运量。当然,改变燃料结构并非一蹴而就的事,需要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条件来逐步提高气化率,推进集中供热。本条还规定:“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城各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这意味着从立法上明确了要加强源头管理,农业,商业等部门要加快净菜进城的步伐,使菜根,残叶在农村就地得到处理,并实行合理包装,到2000年大城市净菜率要达到40%,中小城市达到30%,国家对净城可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废旧物资是一种潜在资源,回收利用是应大有可为。城市垃圾中丢弃的纸类,塑料,织物,玻璃,金属,动物骨头等能够回收利用部分占问题的15~20%,不仅可以减少处理费2.4~3.7亿元,而且是可观的再生资源,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办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服务产业。把废品回收网点、加工场等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同时国家也要调整废品回收政策,废品回收价格,对废物再生产品销售实行优惠政策,以利于积极开展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生活废弃物以外的其他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关于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处理问题,本章有关条款已作了具体规定,由城市生活废弃物扩展到医院,疗养院,屠宰声,生物制品厂的废弃物应当如何作处理呢?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废弃物法,但城市废弃物的处理,本《条例》已经作出规定。因此,在市场垃圾站,垃圾渣土消纳等场所内,严禁倾倒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及其他工业性的废弃物。上述部门和单位产生的废弃物,一般为易燃,剧毒,甚至含有放射性的污染废弃物,如果混合在居住区的集站或垃圾,渣土消纳场所,势必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此,本条特作此规定:“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这里所说的有关规定即指国家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作出的规定妥善处理,医院的废弃物,一般宜采取焚烧的方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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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对此,本条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条例》的最起码的行为准则。
随地吐痰,便溺和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是一种落后的,极不文明的陋习,首先,乱吐乱扔很不卫生,痰中含有千千万万的细菌,飞扬到空中,恶化空气质量,传播疾病。其次,乱吐,乱扔严重影响着城市的环境卫生,试想,各城市都有着千万常住人口,特别是北京、上海等有百万流动人口的大城市,就是有十分之一的答乱吐,乱扔,也会使整个城市到处痰迹斑斑,垃圾遍地。同时,乱吐乱扔的人只图自己一时方便和痛快,不顾他人,不仅不卫生,不文明,也是极不首先的,是损人利已的,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许多城市已成为我国对外交往的窗口,这种陋习也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声誉。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一陋习早已深恶痛绝,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也都采取有力措施,制定了严厉禁止乱吐乱倒废弃物的规定。这几年来的一些主要大街和公共场所,以及许多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乱扔乱倒废弃物的状况比过去有了很大的改观,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现象得到了明显的控制,受到了广大群众和外国来宾的赞扬。
人从长远看,抓好这项工作是一项移风易俗、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政治性任务。要彻底纠正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不文明陋习,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全社会和广大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坚持不懈地做大量细致艰苦的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工具,普及环境卫生科学知识,进一步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要把列车,火车站,公共汽车,机场,旅馆,饭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作为重点,运用广播,张贴布告等多种形式,对过往行人反复进行宣传,同时还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深入千家万户进行宣传教育。
通过这几年的实践证明,除了继续加强教育,严格执法外,还要加重处罚。加重对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者的处罚,目的是要进一步引起人们的重视。法是制裁少数人的,对那些不遵守社会公道的人,给予加重处罚,是为了促进他们改变不好的习惯。这一点,大多数群众是十分理解和支持的。
综上所述,本条规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领导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条例》的规定,把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等的工作持之以恒地抓下去,改变不文明,不卫生的不良行为,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道德水准和文明程度,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城市内不准饲养家畜家禽和规定。
本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有六不养即:禁止饲养鸡、鸭、兔、羊、猪等家畜家禽。这里的“市区内”是指建成区,一般为人口稠密的居民区,本条规定禁止饲养鸡、鸭、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建成区将逐年扩大,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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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整个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各地可以对饲养家畜家禽控制在城市规划区的范围,根据不同城市具体掌握。至于哪些可以饲养,哪些不能饲养,各地可作出具体规定。关天这个问题1982年12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其中第十二条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对城市居民和近郊农村饲养家畜家禽,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以维护市容环境卫生。”1986年6月又发布《城市容貌标准》,进一步规定:“城市居民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各城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关于禁养的范围问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出本规定的市区范围,制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一般来讲。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郊区和县镇的变化很大,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标准也越来越高,因此,禁养的范围宜扩大不宜缩小。对于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仍应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如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一定的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的要求准予饲养,并注意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章 罚则
本章共八条,主要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用责令纠正违法和为、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限期处理、没收、责令其停止违法和为、限期清理、拆除、限期履行或者拆除、组织强制拆除、责令其恢复原关等行政处罚。工对当事人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意见书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捭,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等应给予和行政处分等作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砂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货长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漕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乱、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反《条例》中的七项规定行政处罚。
本条首先规定了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环境卫生管理局或者建委、城建局。他们是贯彻执行本《条例》依法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察职能和行政主管机关,具有执法的资格。其中还应包括隶属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是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些量大面广、行为轻微、执法简单的行政处罚行为委托给下属单位、基层单位、其它组织等。给予市容环境卫生某些单位、一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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