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的发生。同时,还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上可能存在的这些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矫正市场失灵,保障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获得正当的利益或偿付。
3、商业保险具有高度的负债性。商业保险的高度负债性主要是针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产品的经营和销售来募集保险资金,获得保费收入,同时对发生风险的投保人进行经济补偿,并在全体投保人之间配置风险,这部分保费收入的一部分被提取出来,形成责任准备金,它是风险准备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形成了保险公司对未来可能发生赔付行为的负债,也是保险公司要承担的未来的补偿风险的责任。因此,保险行业必然具有高度的负债性。保险公司只有继续不断地销售更多的产品,才能获取到更多的保费收入,才能形成赔付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吸收负债是保险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的必然要求。因为保险公司的每一笔业务发生,都必然伴随着保费收入和负债的同时增加,因此保险公司的规模越大,产品销售得越好,它的负债也越高。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者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保险基金出现亏损,不仅会损害到保险公司,更会对投保人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行业的准备金充足率等监管得较严,就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将保险公司的负债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4、商业保险具有经济性和公共性的双重属性。作为对风险的一种保障机制,保险尤其商业保险,具有典型的经济性。其原因在于,保险公司都是企业,都以盈利为目标。因此保险公司从产品设计研发,
到销售和最后的实现赔付,都是以实现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同样的,投保者本身投保商业险,也可以在风险发生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且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也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保费。因此,保险行业具有经济性。同时,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补偿机制,必然还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即保险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本文研究的商业保险,其本身也是社会风险管理、社会风险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人们在更多的保险产品之间做出选择,在面临不同类型的风险时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从而为经济的稳定和生产的持续提供必要的保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行业还体现出了较强的公共性。值得说明的是,这两者之间是相互统一的,原因就在于,基于经济利益发展起来的保险公司,在实现自身销售情况最大化的同时,在竞争的压力下往往会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从而客观上使保险的公共性得以实现。因此,保险行业的经济性和公共性是并存不悖的,保险行业具有有机统一的双重属性。
(二)商业保险的功能
商业保险发展的初期,最主要的功能体现在风险分散与风险补偿两个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保险的功能逐渐扩展与延伸,又产生了一系列的派生功能。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讲,当前社会发展阶段保险的功能不仅仅体现在其自身提供的产品以及服务,更体现为一种有利于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制度安排。保险的功能包括风险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稳定与管理三个方面。
1、商业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风险分散、风险补偿两个方面,这是保险发展早期阶段的两大功能,随着保险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不断演变,既而产生了一系列新的产品与服务。
第一,风险分散功能。保险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其拥有分摊风险的重要功能。人们在经济生活中总是面临着诸多风险,并且这些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不确定的,保险因为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而产生。当人们购买保险之后,风险就从被保险人转移给了保险人,因此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散功能是通过风险转移实现的,保险公司专门负责汇聚经营风险,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使其减少因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另外,汇聚风险的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也存在着风险,尤其是在应付巨灾方面更是如此。因此,作为特殊的保险形式,再保险业务是更为高级和彻底的保险形式,它专门对同业保险的原保险人进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尤其同区域之内、同时间之内的风险分散作用更为重要。再保险可以有效的分散原保险的风险,提升了原保险人应付巨灾的能力,可以更为有效地降低此类风险发生时给原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损失。
第二,风险补偿功能。在保险人投保以后,其面临的风险得到了转移和分散,当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基金可以对其进行补偿,保险的风险补偿这一重要功能便得以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功能对于稳定经济生产和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保险的补偿作用通过保险契约得以有效实现,即当风险发生时,保险人需要按
照保险契约中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因此,风险补偿是保险的重要功能。
第三,风险保障功能及其演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也不断发展,其风险保障的基本功能也不断演变。在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保险的原理主要表现为通过积累大量的分散的社会风险,建立保险基金对个别被保险人风险发生后进行有效的补偿。这一过程是基于大数法则来进行的,保险人进行的风险保障也主要是通过风险的转移与分担来实现的。随着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不断拓展,当其面临巨灾时,原有的保险业务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因为当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往往会面临风险集中发生的巨大经营风险,因而保险公司开始寻求新的方法来处理风险,由此带来了现代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在原有的风险分担与风险补偿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扩展。现代的保险公司不仅是对保险人风险的集合和分散,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设计新的保险投资产品,从而将保险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上,将风险进一步分摊给投资者,从而使风险分散功能扩展到更大的范围内。现代保险市场上的保单证券化和巨灾期货等就是新的风险转移方式。
2、商业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保险的资金融通是指保险资金的积聚、流通以及分配的过程,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主要体现在保险资金积聚与运用、再保险资金融通两个方面。
第一,保险的资金积聚与运用功能。保险资金的积聚功能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保险产品来积累和积聚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使保险公司具备积聚资金的功能。保险的资金积聚功能还体现为储蓄替
代,从而有利于社会闲散资金的合理配置。保险资金的运用功能是指保险公司在资金积聚的基础上,对资金进行合理运用。现代保险公司为了保险积聚资金的安全和稳定,从而可以有效地偿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便将其资金投入到金融市场之中,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行业在资金融通上体现出了配置资金的作用。保险资金的积聚和运用,对于金融市场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保险实现资金融通功能的重要体现。
第二,再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再保险公司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再保险公司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缓解其自身的资本约束,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尤其是提高保险公司应付巨灾的能力。保险公司在经营时,扩大保险业务会受到自身的资金约束,即承保能力的约束,当承保标的数额过大或者承接业务太多时,将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稳定性。因此,各国的法律都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国外法律一般规定,保险公司的每笔业务或者危险单位的自负责任不能超过其自身资本总额的 10%,因为超过这个比例之后可能会对保险公司自身带来风险。有些国家则规定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与其自身资本额的比例为 10:1,也就是说其经营业务量不能超过自身资本额的10倍。我国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也进行了限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与其资本额与公积金总和的比例为 4:1,并且要求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的范围所承担责任不能超过资本金与公积金之和的 10%,超过的部分需要办理再保险。这样,再保险公司在转移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同时,其分出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