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2)

2018-12-15 17:49

庄规模,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鼓励合村并点。

1.4.2 节约用地的原则。通过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充分利用原有村庄用地进行旧村改造,新建用地要尽量选择非耕地进行建设,集中紧凑布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已搬迁合并村庄要尽快进行土地复垦,实现退房还田或还林。

1.4.3 远近期结合、切实可行的原则。村庄规划要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量为而行;同时要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的关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4.4 传承文脉的原则。规划布局要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合理继承原有的布局结构、空间形态,保护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标志物,体现各地不同的民俗风情,突出地方特色。

1.4.5 保障公共安全的原则。全面建立防洪、防火、防疫、防污染、减灾的公共安全体系。

1.5 规划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布局规划基础上,明确村庄建设的规模和标准,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和建设时序,科学进行村庄规划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居民提供舒适、和谐、适合当地特点的人居环境。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在市(县)、镇(乡)总体规划指导下,以镇(乡)为单位,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一进行编制。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1.7 规划期限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规划期满或有重大环境变化(如上层次规划的调整或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发生变化,对村庄建设有较大影响等)时,经原批准机构同意,方可进行规划修编或调整。

2

2、村庄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1 村庄用地分类

村庄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其中水域和其它用地不列入建设用地统计。详细内容见附录C《〈村庄用地分类和代号〉及说明》。

2.2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平原地区城郊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人,其它居民点不得大于100平方米/人;丘陵山区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人(见表2-2)。

位于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或法定规划有明确要求的,应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或法定规划要求执行。

2.3、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村庄规划要合理控制各类用地比例,规划四类主要用地按“表2-1”进行控制。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村,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4%。

表2-1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类别代号 R C S G 四类用地之和 用地类别 居住建筑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公共绿地 占建设用地比例(%) 中心村 基层村 70-80 55~70 2-4 6~12 9~16 8-15 2-4 2~4 72~92 82-95 2.4 宅基地标准

村民宅基地标准按《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执行。新建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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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

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山地丘陵区的村庄,村址建在平原地上,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见表2-2)。

如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村民宅基地有明确规定,其确定的标准低于上述条款的,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高于上述条款的,按本导则执行。

表2-2

居民点类型 城郊居民点 其它居民点 平原居民点 山区居民点 平原居民点 山区居民点 人均建设用地 (m2) ≤90 ≤80 ≤100 ≤80 户均宅基地 (m2) ≤166 ≤133 ≤200 ≤133 容积率 ≥0.5 ≥0.4 ≥0.3 ≥0.4 3、 村庄分类

3.1 村庄规划分类

3.1.1 根据自然环境、历史发展过程、现状建设基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结合地区发展需求,村庄建设规划分为改、扩建型和新建型两种类型。

3.1.2 按照村庄规划期末常驻人口规模,将村庄分为小于500人、500-1000人、大于1000人三种规模。

3.1.3 村庄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3.2.1 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充分挖掘村庄用地潜力,加强绿化、环境卫生建设,完善设施配套水平,提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

3.2.2 改建和扩建的村庄规划应妥善处理好新旧村的建设关系,延续和发展原有的村庄格局,衔接好新旧村庄的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构成等要素,选择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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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方向,促进村庄合理有序地发展。

3.2.3 改建和扩建的村庄规划应形成集中紧凑的布局形态,避免无序的蔓延。 3.2.4 历史文化遗存丰富、自然风景资源优美,属于自然与文化遗产,已纳入国家和地方保护范围,或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民风俗和旅游价值的村庄,应编制保护规划。以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原有的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3.3.1 需要新建的村庄应首先考虑向城镇、集镇、行政村迁并。

3.3.2 新建村庄的规划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规划用地布局合理,住宅组织有序,设施配套完善,环境优美宜人,能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3.4 村庄撤并

3.4.1 根据乡(镇)域规划,本着大村并小村、强村并弱村、交通便捷的村并交通不便的村、合并临近村的原则,因地制宜撤并村庄。

3.4.2 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原村址进行,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统一规划。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4.1.1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4.1.2 村庄建设规划应立足于旧村改造为主,充分利用现状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实现土地资源整合,改善生活居住环境。

4.1.3 新建村庄建设用地应选择在水源充足,通风、日照和地质地形条件适宜的地段,宜选择荒地、薄地,少占或不占耕地、林地和其它农用地。

4.1.4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高等级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4.1.5 由两个以上自然村合并组成的村庄,应采取集中紧凑发展的模式,选择一

5

个区位条件优越、现状基础设施和建设条件良好的自然村,作为建设重点,其它自然村应控制发展。

4.2 规划布局原则

4.2.1 集中布局,紧凑发展。采取集中紧凑的集约式布局,节约用地,保持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的服务半径,节约基础设施投资,同时要避免穿越过境公路、高压线等大型基础设施。

4.2.2 利用现状,结合自然。 与现状布局结构、道路系统相结合,减少拆迁量。与现状地形地貌、河流水系相适应,规划布局宜活泼自然,不宜过于追求方正、规则。

4.2.3 方便生活,有利生产。村庄布局要达到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改善日照、交通、卫生条件和配套设施水平,满足村民从事各类生产活动需要。

4.2.4 继承传统,改善景观。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保持原有的社会组织结构和布局形态,改善居住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4.2.5 汽车专用公路和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应避免从村内部穿过;现状已经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庄,应进行调整。

4.3 规划布局类型

4.3.1 村庄布局通常分为集中式布局、组团式布局、分散式布局。布局示意见附录B。

5、住 宅

5.1 住宅建设标准

5.1.1 住宅建筑面积每户不宜超过250平方米。 5.1.2 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5.1.3 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5米。 5.1.4 村庄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5%,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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