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3)

2018-12-15 17:49

5.2 住宅设计原则

5.2.1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节能、卫生、美观的原则,积极推广节能、

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5.2.2 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5.2.3 低层住宅宜采用联排式,鼓励多层公寓式住宅建设,限制建设独立住宅,经济发达地区应限制平房建设。

5.2.4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或祠堂等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5.2.6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当地的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等要求。

5.3 住宅平面设计

5.3.1 平面功能应尊重当地传统风俗习惯,方便农民生活,布局合理。

5.3.2 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 5.3.3 应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

5.4 住宅立面设计

5.4.1 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特色。 5.4.2 外墙材料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 5.4.3 色彩应与地方环境协调,体现乡土气息。

6、公共设施

6.1

公共设施分类

6.1.1 村庄公共设施可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性公共设施两类。 6.1.2 公益性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文体科技、教育机构、医疗卫生等。

7

6.1.3 商业服务性设施包括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日用百货、食品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盈利性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点等)和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

6.2 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

6.2.1 公共设施应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新型农村保障制体系的要求配置。

6.3 公共设施的布局

6.3.1 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及等级规模相适应。规模较小基层村集

聚区可按服务半径多村共享配套公建。

6.3.2 村庄公共设施应集中设置、形成规模,成为村庄的公共活动和景观中心。 6.3.3 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

6.3.4 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与村庄住宅建设同步建设和使用。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规划可预留用地,为远期建设留有余地。

6.3.5 小学、初中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米,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6.4 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

6.4.1 公益性公共设施按照村庄人口的规模选配,应符合表6-1和6-2的规定。

经济条件较好的,可适当提高。

公益性公共设施选配套标准 表6-1

设施类别 行政管理 教育

设施名称 村委会 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文化活动站(室)

图书室 老年活动室 门诊所 卫生所

<500人 ◆ ◇ ◇ - - ◇ - - ◇ -

8

文化 医疗

500-1000人

◆ ◇ ◇ ◇ - ◇ ◇ ◇ ◇ ◇ >1000人

◆ ◆ ◆ ◇ ◇ ◆ ◇ ◆ ◆ ◇

体育

计生站 室内体育活动室

健身场地 篮球场 - ◇ ◇ ◇ ◇ ◇ ◆ ◇ ◇ ◇ ◆ ◆

注:◇为建议配置,◆为必须配置,-为不需配置

公益性设施面积标准 表6-2

公共建筑项目 1.村(居)委会 2.幼儿园、托儿所 3.文化站(室) 4.老年活动室 5.卫生所、计生站 6.运动场地 7.公用礼堂 8.文化宣传栏

建筑面积(m2) 200-500 600-1800 200-800 100-200 50-100

600-2000m2 (用地面积) 600-1000 长度>10m

服务人口(人) 管辖范围内人口 所在村庄人口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备注

2-6班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可设在村委会内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可与村委会、文化站(室)建在一起

可与村委会、文化站(室)建在一起,或设在村口、绿地内

6.4.2 商业服务设施按照市场需要进行配置,规划应确定独立设置的商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商业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表 表6-3

人口规模(人) 设施建筑面积(平方米)

<500 >200

500-1000 >400

>1000 >600

7、生产建筑用地

7.1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7.1.1 农机站(场)、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

7.1.2 鼓励家禽家畜的集中饲养,做到人畜分离;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保持防护距离。

7.1.3 兽医站宜布置在村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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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工业用地

7.2.1 工业生产用地应选择在靠近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对外交通方便。协作密切

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7.2.2 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7.3 仓库及堆场用地

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庄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粮、棉、

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8、绿化景观规划

8.1 绿地分类

8.1.1 村庄绿地可分为防护绿地和公共绿地。公共绿地可分为小公园、街头绿地。 8.1.2 村庄绿地应结合住宅和公共设施的布置。

8.1.3 规模较小的村庄应结合公共设施规划街头绿地,规模较大的村庄可设置独立的小型公园。

8.2 绿地配置标准

8.2.1 新建的村庄绿地率不应小于30%,旧村改造绿地率不小于25%。 8.2.2 村民人均公共绿地标准按表8-1执行。

表8-1

人口规模(人)

<500

500-1000 ≥1.0

>1000 ≥1.5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0.5

8.2.3 公共绿地至少有一边与村庄干道相邻,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8.2.4 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5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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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公共绿地布局原则

8.3.1 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条件基础,尽量在劣地、坡地、洼地、林地布置绿化;

植物配置选用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应好的品种;绿化植物可以选择经济作物和观赏果林,既满足生态要求,又符合农村特点、提供经济收入。

8.3.2 绿地建设重点宜结合村口与公共中心及沿主要道路布置。 8.3.3 加强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结合、绿地布置与水面结合。

8.3.4 集中绿地可适当布置活动场地、桌椅、儿童活动设施、健身设施、小品建筑等。

8.4 风貌特色

8.4.1 根据村庄原有地域要素,包括整体风格特色、居民生活习惯、地形地貌特

征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景观特色。

8.4.2 村庄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统一,新建建筑应强调与原有建筑风貌的协调,反映地方特色。

8.4.3 住宅应以坡层顶为主,尽量运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鲜明的地方特色,连排住宅长度不宜超过50米。

8.4.4 各类公共建筑除满足功能要求和方便人的活动外,必须与村庄环境充分协调,注重特色空间的营造。

8.5 景观节点

8.5.1 村口可通过小品配置、植物造景与建筑空间营造等手段突出景观效果。村

口风貌应自然、亲切、宜人。

8.5.2 村中心地段建设应精心设计、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与标志性。

8.6 河道景观规划

8.6.1 尽量保留现有河道水系,并加以整治和沟通,河道设计应满足防洪和排水

要求。

8.6.2 河道驳岸宜随岸线自然走向,采用斜坡形式,修饰材料以地方材料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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