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应当赔偿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2.行政许可的注销。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以下六种:(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九、行政许可中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几种违法行为包括:(1)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2)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4)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行为;(5)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1)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2)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行政赔偿。
2.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分为两个幅度,程度较轻者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限制申请资格,较重者予以刑事处罚。其中,行政处罚是原则,限制申请资格和刑罚是例外。 1.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两种,即行政处罚和限制申请人申请资格。
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第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第三,有下列情形且违法程度较轻的:(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限制申请人申请资格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刑事法律责任。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行政强制 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强制的含义、特征及其分类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强制可以作以下两种分类:
1.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和对行为的强制。 2.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可分为即时性强制和执行性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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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1.行政性。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2.强制性。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
3.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划拨; 2.强制扣缴; 3.强行退还; 4.强行拆除。
(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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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拘留; 2.强制传唤; 3.强制履行; 4.遣送出境。
(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即强制实施某种行为。这种情况目前还较为少见。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依法强制执行原刚: 3.强制执行适当原则; 4.目的实现原则。 六、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 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告诫;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特别内容: 1.行政机关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 3.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七、即时强制的含义、种类和条件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即时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和对住宅、工作场所等现场进行的强制。 实施即时强制应当遵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须遵循法定程序。
第十三章 行政合同 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不是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权而签订的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 (三)行政合同的作用
行政合同是一种很有弹性的行政管理形式,在许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被大量运用。其主要作用是:
1.就行政主体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性而避免推诿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
2.就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上告有门,解决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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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合同的种类
行政合同数量很大,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的行政合同有以下几种: 1.国家订货合同; 2.公用征收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4.企业承包管理合同; 5.公共工程合同; 6.人事聘用合同; 7.土地承包合同。
三、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行政合同的缔结必须遵循依法缔结的原则。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行政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行政合同的解除则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四、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
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实际履行原则。即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2.自己履行原则。即相对方必须自己本身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
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款上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 五、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是相对应的,一方享有的权利对另一方而言就是应履行的义务。具体到行政合同双方,大致上也是如此,但又有其特殊之处,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其享有的权利不仅是相对方应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自己应履行的义务。 (一)行政机关的权利
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包括选择确定履行方式和禁止相对方不当履行。
2.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变更的目的只能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应当给予无过错的相对方以相应的损害补偿。
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行政主体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情势的变更或合同规定的条件单方面解除原行政合同,同时给予相对方补偿。
4.制裁权。目的是保证公务的实施。包括金钱制裁、强制继续履行、代执行、解除合同等制裁方式。 (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1.获得报酬权。此种权利不能由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 2.损害赔偿请求权。
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 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此外,行政相对方在合同履行中还享有特权行为的补偿权和不可预见情况的补偿权等两种特有的权利。
第十四章 行政指导 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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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 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
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 4.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 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 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种类
行政指导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规定的,后者则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论何种行政指导均应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做到合法、合理。
2.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可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前者是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的,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发展,是前者的具体化。
3.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助成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方出主意以保护和帮助行政相对方利益的行政指导。 三、行政指导的意义和作用 (一)行政指导的意义
1.行政指导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失衡。 2.行政指导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3.行政指导可以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行政指导的作用
1.对行政相对方不正当的行为进行规制。
2.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利害冲突进行调整。 3.对行政相对方进行辅助、服务、引导。
第十五章 行政处罚 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分等概念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有时容易混淆,应当认真加以区分:
1.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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