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5)

2018-12-17 14:55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六)救济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二)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三)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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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四)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主体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在我国,只有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受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可以行使某些行政处罚权,但他们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后果也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受委托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七、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剥夺,是一种较严厉的制裁行为,因此,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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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紧急状态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常状态下应举行听证的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的听证程序就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则予以确定,在强调保障公共目的实现的同时,应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处于高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权力作为紧急权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表现形式应为行政强制;而处于低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时,必须进行听证。 八、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旋。

第十六章 行政监督 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及其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关系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

行政监督就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通常,前者称为“一般行政监督”,后者称“专门行政监督”。 (二)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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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的对象相同。都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主要对象。 2.监督的内容相同。都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3.监督的目的相同。都是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

1.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且只能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多样性。

2.监督对象的范围不同。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监督的对象则不仅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且还包括部分行政机关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3.监督程序不同。行政监督的程序通常是立案、调查(或查账)、结论、处分等;监督行政行为则通常是听取汇报、评议、视察、质询、批评、审判等。

4.监督的权力依据不同。行政监督的权力依据是行政权;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则是立法权、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申诉控告权等。

5.行为的属性不同。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监督行政行为则属于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 二、一般行政监督的概念、种类和方式 (一)一般行政监督的概念、种类

一般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包括以下几种:

1.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 2.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 3.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监督。 (二)一般行政监督的方式 1.报告工作; 2.执法监督检查; 3.审查批准; 4.备案; 5.行政复议; 6.惩戒。

三、行政监察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监察就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行政监察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由政府内专门机关进行的活动;

2.它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3.它是一种统一的、全面性的监督; 4.它是一种经常性的、直接的监督形式。 四、监察机关的任务、职责及权限 (一)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

1.检查监督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遵守政纪的情况,反对腐败,进行廉政建设。

2.监督并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行为,反对官僚主义,进行勤政建设。 3.监督与处理行政违纪案件。

4.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5.开展遵纪守法、反腐倡廉、勤政为民的自律教育等等。 (二)监察机关的职责

1.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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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

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监察机关的权力

1.程序性监察权:(1)会议列席权;(2)查询权;(3)要求提供材料、查阅材料权;(4)要求解释、说明权;(5)责令停止违法违纪行为权;(6)暂扣、封存证据权;(7)责令不得变卖、转移财物权;(8)责令解释、说明权;(9)提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权;(10)提请行政协助权。

2.实体性监察权:(1)提出监察建议权;(2)作出监察决定权;(3)奖励权。 五、审计监督的概念、要素及种类

审计监督就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记录等经济资料,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计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专门活动。 审计监督的要素包括:

1.审计的本质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2.审计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或政府授予认可的其他财会机构。 3.审计的客体是经济中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 4.审计的手段是依法进行审核、稽查。

5.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各种经济业务、资金运动和所体现的经济关系。

审计监督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来划分:

1.按照审计的目的,可分为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财政法纪审计三种。 2.按照审计的体制,可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种。 3.按照审计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三种。 4.按照审计的范围,可以分为一般审计和专项审计两种。 六、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国家各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的事业单位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对社会公共资金和国外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具有的权力 1.要求报送权; 2.检查权; 3.调查权;

4.制止并采取措施权; 5.通报权; 6.处理权。

第十七章 行政责任 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违法、行政不当的概念及行政违法的特征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违法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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