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6)

2018-12-17 14:55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的违法。

2.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3.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对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不合理。

行政不当通常发生在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场合。该行政行为虽然没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羁束规定,但在内容和客观事实上不合理,违背了立法的真正目的和意图,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二、行政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 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 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救济以行政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救济的途径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1.行政机关救济——行政复议; 2.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诉讼。

此外,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 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它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行政复议的特征是: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与作用 (一)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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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原则是: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作用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范围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行为。如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2.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传唤、强制扣押、强制划拨等。

3.行政决定行为。如关于许可证、执照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等。

4.行政侵权行为。如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变更或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

5.行政不作为行为。如不依法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证书,不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定职责,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等。 6.其他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1.下列被认为不合法的规定(不含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规章的审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五、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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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所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被授权组织或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由其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六、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五个阶段。 (一)申请

1.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为60日;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依照规定。 2.申请复议的形式:既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三)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实行书面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后,应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适当作出复议决定。

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一般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经批准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五)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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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赔偿又称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 2.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3.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4.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 5.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6.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具有下述三方面的条件: (一)行政侵权行为

这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包括三个要素:

1.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3.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

这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认定损害事实应注意以下几点: 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 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人身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是行政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联系,行为人才能对侵权损害承担责任。 三、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多种主张。主要的有:

1.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因过错造成损害才能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危险责任原则。不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有无过错,只要是执行职务侵犯了相对方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责任原则。只有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 四、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就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受损者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下列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具体行为: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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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4.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五、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下列情形下遭受损害的,无权请求国家赔偿。这也就是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军事行为、不可抗力等。 六、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与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是以其合法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为条件的。

在我国,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赔偿;上述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与其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有资格要求行政赔偿。 具体说来,在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下列三类:

1.自然人、公民。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还有无国籍人。我国公民包括:受害的公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团体法人等或其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 3.其他组织。指不符合法人条件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或其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其他组织。 七、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就是负有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主体。 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以下几类: (一)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被授权的组织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该组织是行使其固有职权或所授予的非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发生行政赔偿问题。 (三)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复议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就加重的部分而言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1.继续行使被撤销的赔偿义务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 2.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八、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行政赔偿程序包括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司法程序)两大部分。备有其具体的步骤和方法。总体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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