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规定,充分利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通过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严禁各地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避开国家环保、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钢铁项目。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尽快完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 400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2011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 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
3.7.5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规定,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附表(见附件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产品名称”栏填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单元”栏按照表1中的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照表1 中的产品品种、产品牌号和对应的规格范围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
4.1.1.5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4.1.1.6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规定,提交合法的用地手续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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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产品标准规定的组批规则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5)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抽封样品,填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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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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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标准 1 2 3 4 GB 1499.1-2008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 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 13014-1991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YB/T 2011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主要相关标准 1 2 3 4 5 6 7 8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YB/T 5126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 弯曲和反向弯曲试验方法 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4、5)
表3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 1 2 3 炼钢用的转炉或电弧炉 浇铸用的连铸机 制氧机 检测设备 1 2 金属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能检测Ceq计算所需的化学成分) 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 7
表4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 1 2 3 4 5 6 7 8 炼钢用的转炉或电弧炉 浇铸用的连铸机 制氧机 连续式加热炉(有炉温自动记录仪) 轧钢机 冷床(非简易冷床) 定尺剪切设备 检验台(或精整台架) 检测设备 1 2 3 4 金属力学拉伸试验机(能检测产品标准所要求的测试参数) 金属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能检测Ceq计算所需的化学成分) 钢筋弯曲设备(弯曲和反向弯曲) 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 表5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 1 2 3 4 5 连续式加热炉(有炉温自动记录仪) 轧钢机 冷床(非简易冷床) 定尺剪切设备 检验台(或精整台架) 检测设备 1 2 3 4
5.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6)
金属力学拉伸试验机(能检测产品标准所要求的测试参数) 金属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能检测Ceq计算所需的化学成分) 钢筋弯曲设备(弯曲和反向弯曲) 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