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 每一批号额定分数为100分,合格分数>80分。经检验,任一批号达不到合格分数线者,实物检验结论评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2 每批号产品检验项目及评分办法见表8。
5.5.2.3 所抽产品样品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检验样品所代表的产品牌号产品检验不合格。
表8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普通热轧钢筋、细晶粒热轧钢筋、余热处理钢筋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要求 项目 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重量偏差 拉伸 弯曲 重量偏差 晶粒度 横肋高 2 外形及尺寸 间距 弯曲度或弯头 检验数量 1 3 3 1 2 10支 10支 10支 20 20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1处缺陷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20 任一指标不合扣20分 额定分 评分办法 1 3 表面质量 10支 热轧光圆钢筋(直条) 20 序号 检查项目 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重量偏差 1 检查内容及要求 项目 检验数量 化学成分 1 拉伸 3 弯曲 3 重量偏差 1 不圆度 10支 额定分 评分办法 20 任一指标不合扣20分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2 外形及尺寸 弯曲度 10支 20 定尺偏差 10支 20 14
3 表面质量 10支 热轧光圆钢筋(盘卷) 20 1处缺陷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序号 检查项目 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 检查内容及要求 项目 检验数量 化学成分 1 3 3 10支 10支 1 10支 钢坯 额定分 评分办法 1 拉伸 弯曲 直径 20 任一指标不合扣20分 20 20 20 20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指标不合扣20分 1处缺陷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2 外形及尺寸 不圆度 3 4 重量 表面质量 盘重 序号 1 检查项目 化学成分 检查内容及要求 项目 检验数量 化学成分(含碳当量) 边长 对角线长度差 1 10支 10支 10支 10支 10支 额定分 20 20 10 20 10 20 评分办法 不合格者扣20分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10分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1支不合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10分 1处缺陷扣2分,5支及以上不合扣20分 2 外形及尺寸 弯曲度 切斜 3 表面质量 注:1、每项扣分最多扣至该项额定分。
2、重量偏差的测量:以5支试样每支长度1m的试样进行测量。 3、晶粒度:仅用于细晶粒热轧钢筋。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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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牌号、产品规格范围。如:有炼钢和轧钢生产线的企业申请普通热轧钢筋产品单元,强度等级335,尺寸范围12mm到20mm,则最终产品明细为:钢筋混凝土热轧钢筋(含钢坯)普通热轧钢筋HRB335 12mm~20mm。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和进行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已取证产品品种内的产品牌号,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只进行实地核查办法中否决项目和4.2条、6.4条(标准要求时)的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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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5-0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5)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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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收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等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物价[1993]2182号文)和《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的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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