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制度的法制建设1(4)

2018-12-19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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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7年初,各地专项行动共置办案件22395件,涉及土地面积32872.84公顷,给予党纪处分927人,行政处分561人,其中地厅级两人,县处级干部105人,此外还有87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有168人受到刑事处罚。2008年4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把土地违法的查处进一步的规范化。目前全国土地违法案件经过这些年来的整顿、治理现在已经呈下降的趋势。根据2008年12月国土资源部的公布,根据第八次卫星图片执法检查的情况,与第七次卫星图片执法检查相比较,违规违法用地从50万亩下降为27万亩。其中耕地从25万亩下降为13万亩,下降了将近一半,是从2001年开展卫星图片执法检查以来,第一次的大幅度回落。

当然这个是不是跟经济危机也有一定的关系,经济冷却下来有一定的关系。尽管如此,仍然发现了违法用地8718宗,立案7311宗,425人被处分,4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土地执法、土地监察的任务仍然是非常艰巨,任重而道远。如果我们现在不进一步的强化管理土地监察的机制,等这一拨经济低潮过了以后,下一拨经济复苏,繁荣期再到来的时候,会不会再一次重复昨天的故事?大面积的土地违法,土地腐败,这个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我们希望这样的故事不要再重演了。所以进一步的要规范我们的土地制度。同时也要改革我们的土地制度,就是土地违法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客观上有这个需要,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用地,我们怎么样来既有封堵,又有疏导来建立一套规范的土地市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在保护耕地的同时,规范了土地流转,提高土地供应,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去解决大量土地违法,叫做堵不胜堵、防不胜防、查不胜查这么一种被动局面。

三、土地制度改革与完善

下面讲第三个大问题是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与完善。

(一)基本背景

第一个小问题是基本背景。基本背景是什么呢?就是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离不开一个基本的大背景,就是我们从城市化到城乡一体化,刚才讲了我们前一个阶段的土地问题它都是在城市化这个背景下展开的。城市化当然是经济建设发展的一个必然的现象。你的GDP翻两番,你的GDP往上走,大量的GDP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大量的投资,大量的投资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大量的土地使用。搞投资就要有项目,要项目就要占地。所以土地问题怎么合理的用地,怎么合理的规范土地市场,离不开我们这个大背景。

1. 城市化的基本情况

那么城市化的基本情况是什么样的呢?根据国际经验,城镇化水平在30%到60%之间,是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

美国的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在这个世纪之初曾经断言,21世纪影响人类进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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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两件大事就是中国的城市化和新技术革命。你看看中国的城市化和新技术革命相并列的影响人类进程的最主要的两件大事。我们的城市化水平飞速发展,体现有一些数字,城市化率也就是说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在1978年的是18.19%,1980年是19.8%,1980年人均GDP是256美元,到2007年,人口城市化是达到了43.7%,人均GDP2014美元。目前最近的数字大概城市人口占了全国人口的46%。所以按照这个速度发展下去的话,到了2020年、2030年的时候,中国的城市人口达到多少?到了2030年的时候,城市人口将达到65%以上。从绝对数字上讲,城市人口将达到10亿人以上,城市数量将达到1000个左右,这是大城市,小城镇1500到2000个之间。从等级上讲,世界级城市3到5个,国际化城市15个左右,国家级城市30到50个,这是专家的预测。

中科院院士卢大道教授把这个1996年到2005年的时期,把它称之为中国冒进式城市化过程,咱们说的好听一点,就是突飞猛进。在城市化从20%到40%这个过程英国用了120年,法国用了100年德国用了80年,美国用了40年,前苏联和日本用了30年,而中国只用了22年。这叫不叫突飞猛进?真的是突飞猛进。当然突飞猛进也带来了很多的社会问题,这是一个基本的城市化的态势。

2. 城市化跟土地供应之间的关系

然后城市化跟土地供应之间的关系,从91年到2000年,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每年平均增加是150多万亩,2001年在300万亩以上,2002年上升到500万亩左右,就是每年增加的建设用地。沿海各省市2010年的土地指标已经在2001年用完了,就是按照土地利用规划,他们的土地指标寅吃卯粮,就是2001年已经把2010年的吃完了,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显示,在1997年到2000年之间,平均每年建设占用耕地是270多万亩,你看这个耕地流失有多快。从2001年到2005年期间每年耕地流失的数量增加到328万亩,在过去十年间,我国各类建设乱占耕地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所以土地管理法这套用地审批制度基本失灵,失控了。城市化的结果是大量的失地农民和由此引起的社会不稳定。据国土资源部统计从1987年到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了3300多万亩耕地,近七成是政府用行政方式征占的土地。目前全国失地农民的总数估计在6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300多万失地农民。照此速度,2030年我国的失地农民将增加的1.2亿人以上。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就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这是潜在的社会问题是令人忧虑的。

3. 人口流动问题

那么还有一个就是人口流动问题,失去了地,在那里呆不住了就进城。那么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呈现出两大基本规律,城市化总体进程沿着S形的曲线变动,城市化率突破30%以后,进入加速阶段,直到城市化率接近70%才会减缓下来。那么从人口流动看,城市化率低于50%,以农村进入城市为主,超过50%了,就要从小城市进入大城市为主,超过70%,人口流动就要以从城区进入郊区为主,然后形成大都市圈阶段,最后人口进入街区,这是一个基本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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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二元化的人口管理制度,造成了城市化过程中的族群分化。也就是说城乡差别变成了城市当中的人群差别,过去城乡差别是城市人在城市,农村人在农村。彼此之间的现实差别还不是那么直接,那种现实冲突,反差还不是每天都映射在你的生活当中。现在就不同了,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进入城市,但是他不能市民化,就形成了城市当中的边缘化人群,可是他的数量还不少。目前城市当中从总体上看,在城市当中,可以这么说,三个人当中有一个是进城的农民,就是三分之一,而且这个数字还会增加,将来会达到两个人当中就会有一个是进城农民。但是他们属于不同的族群,所以说在文化心理各个方面都会形成巨大的差别,形成一方面是城市表面的富裕繁华,另一方面就是社会当中的文化冲突,心理焦虑,甚至社会治安的问题都会显得非常的突出,非常的严峻。

那么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出现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局面,改革初期曾经一度扭转的城乡收入差距再度扩大。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增长9%左右,90年代下降到不到5%,尤其是从1997年起,农民收入增幅连续四年下降,中西部地区,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的农民,收入甚至出现了负增长。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纯收入是343.4元,农村居民纯收入为133.6元,比例为2.57:1,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以后,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280元,农村是2253元,比例是2.78:1,比过去还高了,差距还拉大了。而且农村居民的安格尔系数仍然比城镇居民高10%。至1995年到2007年的12年里,GDP年均增长率为10.2%,政府财政税收年均增长16%,这是去掉通货膨胀以后的计算。GDP10.2%,政府财政税收是16%,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增长8%,农民的纯收入年均增长仅6.2%,也低于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正是由于城乡收入的差距,使它成了推动农村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的一个持续的动力。2000年农民打工收入人均是240元比上年增长18.2%,远高于全国农民人均收入增长2.1%的水平,农民进城打工的人数也比上年增长18.2%,而且越贫穷越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民外出打工的愿望也就越强烈。这是基本的状况,就是人口流动。

(二)土地征收制度

那么这个土地的第二个问题,城市化当中就牵扯到一个问题,说起来也是一个很沉重的话题,就是土地征收制度。大规模的土地征收,刚才我们已经谈了建设用地的增长,大部分都是通过政府70%以上,都是政府通过征收的手段,从农民手里拿过来的,而且大量是违法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取得的土地。那么大规模土地征用导致的后果,就是庞大的失地大军在农村和城市边缘徘徊,形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三无农民。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统计表明,至少有6000多万农民因征地失去或者减少土地,其中一半以上的农民处于既失地又失业的状态。农业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最近几年,关于征地土地流转问题的信访占七至八成。日益加大的国土资源信访量在当前征地制度的矛盾仍然显示出非常突出。在征地当中,盘剥农民补偿费的情况也非常严重。2006年6月27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披露2005年在对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中发现,有21个项目在当地政府和征地拆迁部门截留、挪用、拖欠和扣减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多达16.4亿人民币。就是截留农民的补偿费,本来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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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征地补偿费已经是很低了,现在《土地管理法》的这套征地补偿的计算标准是很成问题的,它是按照农业收入乘以一定的倍数,你把它当成农地,但是你征过来一转眼就变成了工商用地,它的价值就成几十倍上百倍的增长,这个大量的增值的收入都落入了政府的腰包,农民没有享受到,也就罢了,你说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给他的补偿费你们还要截留,你说良心放到哪里去了?

所以咱们的农民真苦,祖祖辈辈、子子孙孙赖以生存的这个土地资源被剥夺了以后,留下这么一点点钱,还要被这些贪官们瓜分掉,这是极大的社会不公平。随着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对这个土地征收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我们也多次讨论怎么样加强对农民的保护。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其它不动产。然后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个是过去没有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在第四款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还有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动产被征收这是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44条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什么意思呢?如果是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土地被征收了,不仅要对集体进行补偿,而且要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用益物权也要给予补偿。用益物权那也是有价值的,这个也是财产权,也是有价值的。那么在过去是没有这一块补偿的。目前是急需制定不动产征收法,或者是土地征收法,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的一系列程序,从征收权适用的这个公共利益的标准到程序,到后来的补偿,包括补偿过程中的谈判机制,以及事后的纠纷解决机制都要有一系列的规定。目前我们的立法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完全到位。

物权法第13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些都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刚刚我们也看到,物权法里面也有一个很厉害的条文,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是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应。

咱们简单来讲,政府征收决定一旦生效,那么原来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就消灭了,文书发生效应的时候,权利就消灭了,这个规定也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很多人的问题,就是所谓钉子户的问题。按照这个规定,只要政府的征收决定合法生效,这个征收的财产,不管是房屋还是土地,这个时候原来的所有权就消灭掉了,这个时候你再占的那个地,占着哪个房,你这个占得就是别人的财产了,占的就是政府的财产了,这个就不是别人侵犯你的财产权了,就变成你侵犯别人的财产权了。现在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政府的征收决定算是生效。是不是政府只要做出决定,盖上红印,往墙上一贴就生效了?如果是这样,老百姓根本就没有保障了,你看上我的房,你做一个决定,我的房就归你了?天下没有比这个再便宜的事情了。所以一定要通过征收法来严格界定政府征收决定的生效条件,按照42条的规定,应该说42条这一系列都是政府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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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第二正当程序,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三公平补偿。公共利益、正当程序还有公平补偿这三个条件。所以下一步我们还要进一步完善立法,防止滥用征地权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

目前据我所知,在有些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侵犯农民土地,或者城市居民房产的情况仍然是时有发生的,这个和物权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是违反宪法,也是违反我们中央的有关决定的。希望各地政府官员,你们赶快停下滥用权利的行动,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一个和谐社会。

特别是2009年,千万别拿这些行为给我们国家添乱惹事。科学发展观下面就是你们的科学的政绩观,正确的政绩观。

四、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一)集体私有权制度的改革

一个是集体私有权制度的改革,这个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在讨论,大体上有三种选择,第一个是国有化,第二个是私有化,第三个是稳定所有权,强化使用权,当然还有第四种就是维持现状,维持现状不是说原封不动,维持现状要有所改进,针对现在的问题,你比如说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很多地方实际上名义上是集体所有,实际上就是村干部所有,就是村干部说了算,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的私有了。整体上讲,这个对农村土地实现国有化,目前不可行,加剧政府和农民之间的矛盾。这个事情现在不可以轻易去提,如果你要提你必须要有一个条件,什么条件呢?就是使农民获得和城市人一样的地位。土地都归国家了,那农民应该享受城市居民同样的待遇。比如说社会保障,如果我们有一天能够实行对全体国民的一视同仁的社会保障,那么我们可以考虑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但是现在目前实行不了。

土地私有化也有它一定的依据,1950年我们曾经颁布过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确实是把土地分给了农民,农民获得了私人土地所有权,这是历史,而且后来也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宣布废除土地改革法。当然1982年的宪法一下就把土地变成了集体化,城市土地国有化。过去城市里面也有极少部分的私人住房享有土地所有权。在北京市还有一些老居民手里还有当初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82宪法全部一笔勾销。这个是历史了,现在我们的现状要朝超前看,就是考虑在维持所有权稳定的前提下,来强化土地使用权,这个类似的制度在英国也有,英国那个叫地产权,它的所有权属于国王,然后它有一种可能比较类似于我们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分封的形式提供的一种地产权,那么地产权的类型、种类很多,基本上是可以构成一种相当稳固的,而且可以流转的土地产权,这些经验也是可以供我们借鉴的。

(二)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

那么下面这是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这是当前一个很迫切的一个问题,我国当前土地流转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国家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国家通过征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以国有土地租让或划拨的方式满足城市化过程当中的用地需求。由次造成的问题最突出的有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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