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受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5、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基金转让的条件。
6、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7、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 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8、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
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9、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
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10、 涉及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人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
【考试大纲要求】掌握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和范围理解当然合格投资者的类型与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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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和范围
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此外,对于单位投资者,要求其净资 产不低于 1000 万元;对个人投资者,要求其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知识点二、当然合格投资者 以下投资者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前述第(1)、第(2)、第(4)项规定的投资 者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时,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
投资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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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投资者非法拆分
基金拆分主要包括份额拆分和收益权拆分。两种拆分都会突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因此被严格禁止。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 投资者及其人数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基金。
知识点三、禁止性募集行为
1、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2、在推介基金时,不得宣传“预期收益”、 “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 等措辞。基金推介材料中应避免出现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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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如果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基金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基金备案业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募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募集媒介渠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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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以及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 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第四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考试大纲要求】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流程
掌握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及契约型基金基本税负的区别
知识点一、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我国现行的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 要为公司型、合伙型及契约型。
影响组织形式选择的因素: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监管要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度及基金运营实务的要求,以及税负等。
(―)法律依据
在《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和契约型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生效前,早期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依据《公司法》设立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
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逐步丰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增加了“有限合伙”这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通过相应制度创新,能够较好地适应股权投资基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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