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第TJ10合同段 质量管理体系
T梁结构连续施工,现浇及悬浇箱梁,各类型预应力张拉及压浆,桥面铺装防撞墙,桥头锥坡。
5、“首件”的实施与管理
首件工程就是先做出一个实物标准来,其目的主要是指导施工人员操作。分项工程“首件”施工要做到有代表性、全面性,真正起到指导整个工程施工的作用,切忌对付,而应做到位,及时落实细部不明的做法,加强细部处理,不留死角。
首件完成以后,要及时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公司、设计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首件作为整道工序的样板工程。在验收过程中,应注意填写保存验收记录,保存图像资料,以使样板在后续施工中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所有的分项施工都要以该首件为指导,对不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方法坚决给予否定,违者按章处罚,做好首件的唯一性,权威性。
6、“首件”的作用
首件不单是起到引导施工的作用,在施工管理中,首件管理同样是施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首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与落实,实际关系到工程施工各环节的运行与管理。通过首件施工管理重点解决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资源调配、工程效果预展及方案选择等各环节,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为业主提供了直观的实物参考。
“首件”施工是施工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抓住施工过程的每个分项首件施工,大力加强样板施工管理,对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创造精品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具有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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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凡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范、规程的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位置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做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质量事故。
一、质量事故等级
(一)、国家部委对质量事故类别和等级有不同的规定,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级: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2人及以上,3人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二)、根据《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公路工程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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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三)、根据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中明确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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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发生等级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电话报项目部安质部长,项目部安质部长在接到电话1小时内电话报项目部总工程师、项目经理。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开展内部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5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e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f事故报告单位。由项目部会同监理、业主等有关单位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三、事故调查和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对事故部位或工点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2、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查不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不放过;拿不出解决办法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不放过:落实不到具体人不放过。
3、事故调查和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按照建设行业和国家有关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对造成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或返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必要时邀请专家,协助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调查处理。重伤2人以下或返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报项目部,由项目部主管领导、总工程师、有关部门和项目有关人员协助建设管理单位调查处理。
4、重大、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 (4)提出工程处理的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6)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发生单位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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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量化指标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监察长、总工程师)每月对现场检查不少于12天,对标段内各工点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对所有风险工程检查不少于2次。
2、工程部长、安质部长每月对现场检查不少于15天,对标段内各工点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对所有风险工程检查不少于2次。
3、项目部制定各架子队管理人员的检查量化指标并对其进行考核。
4、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项目部以检查量化指标为基础,制定统一的项目部检查指标。
5、所有检查人员每次检查都要登记,同时将检查的情况和整改要求在施工日志中记录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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